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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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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3:0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2001年5月23日法释[2001]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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