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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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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3: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1年11月30日法研〔2001〕9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1〕288号《关于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并未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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