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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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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3: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9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5日法释〔2002〕34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甘刑他字第536号《关于死缓生效日期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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