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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强化审判监督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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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3: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年8月24日[2005]高检诉发第92号
长期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为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前,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刑事抗诉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为适应新的形势与任务,进一步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提高刑事抗诉案件质量,强化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科学的刑事抗诉观念,正确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
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主要方式和途径,对于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提高对刑事抗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综合运用包括抗诉在内的各种监督手段,强化审判监督职能,客观、公正、高效地完成法律赋予的这一重要职责。
(—)树立诉讼监督观念。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纠正人民法院错误判决、裁定的重要手段。要充分重视其诉讼的重要意义,通过办理具体案件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责,启动二审或再审程序,达到促进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程序合法、裁判公正的目的。
(二)树立依法独立行使抗诉权的观念。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刑事抗诉权。不受外界干涉。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敢于坚持正确的观点,上级人民检察院要依法支持下级人民检察院正确的抗诉意见。具体工作中,既要增强信心,敢于抗诉,及时抗诉,又要讲究方法,善于抗诉,准确抗诉。同时要积极寻求党委、人大的支持,加强与审判机关的联系与沟通,争取抗诉实效。
(三)树立质量与数量并重的观念。抗诉案件质量是刑事抗诉工作的基础,是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的重要保证。加大刑事抗诉力度必须树立质量与数量并重的观念,克服重此轻彼的片面性。不能一强调力度就只注重数量而忽视质量,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逆一步加大刑事抗诉工作曲力度,依法、坚决、公正、有效地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案件是否改判是衡量抗诉是否正确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对人民法院未改判的案件,要具体分析未改判的原因,结合抗诉理由是否充分、上级人民检察院是否支持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四)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观念。办理刑事抗诉案件,既要严把实体关,又要严把程序关,既要加强对违反实体法的监督,又要加强对违反程序法的监督。要增强刑事抗诉工作的全面性,促进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五)树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观念。刑事抗诉工作要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既要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办案,也要克服孤立办案、就案论案的片面观点,要讲求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办理抗诉案件,充分彰显刑事抗诉对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依法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
二、突出刑事抗诉重点,正确把握刑事抗诉条件
刑事抗诉既要坚持符合条件即应依法抗诉,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又要结合国家改苹发展稳定大局和社会治安形势,突出各个时期刑事抗诉工作的重点和实效性。在当前形势下,刑事抗诉应将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因徇私枉法和违反诉讼程序造成错误裁判的案件以及各类错误裁判的重特大案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作为抗诉的重点。
刑事抗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抗诉理由充分且有抗诉必要。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曲若干意见》等规定。在具体把握抗诉条件时,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一是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二是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三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期间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四是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五是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要充分发挥刑事政策在刑事抗诉工作中的指导作用,增强打击效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达到抗诉的法律效果和杜全效果的有机统一。要认真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和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轻微犯罪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特别是对于死刑案件,要贯彻少杀、慎杀的原则。在具体抗诉工作中,对于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严重错误或君罪行极其严重、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以外,一般不宜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是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二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三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入监劳动改造后,考验期将满,认罪服法,狱中表现较好的。
三、完善监督手段,全面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善于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形成完整的监督体系,增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一)采取纠正违法通知书、检祟意见函的形式进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采信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但尚不影响定罪量刑的;违反法定程序,但程度较轻尚未达到抗诉条件的;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的;裁判文书存在技术性问题但不影响裁判正确性的,以及不影响裁判正确性的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意见函的形式进行监督。
(二)采取口头方式进行监督。对审判过程中轻微违反程序,采取口头方式足以纠正的,或者审判活动正在进行当中,应当及时指出错误的,检察人员可以采取口头方式进行监督,但应当将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在出庭支持抗诉过程中,如发现法庭的审理活动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出庭的检察人员应当立即建议休庭,庭后经检察长决定,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三)通过与人民法院建立联系机制的方式进行监督。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协调,并使之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制度。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可以通过联席会议提出纠正意见;对检法两家在法律适用上有分歧的问题以及在抗诉程序操作上需要协调一致的问题,也可以通过联席会议进行讨论。
(四)通过向党委、人大报告和向上级人民法院通报的方式进行监督。要加强对人民法院落实监督意见情况的跟踪工作,确保监督效果。对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严重的违法行为,经依法监督未及时纠正,或者发现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较严重而又具有普遍性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同级党委、人大报告,或者采取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通报的方式进行监督。
四、建立查处司法人员违法犯罪机制,增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成效
结合办案查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责,对于促进公正执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抗诉案件中,要注意发观裁判不公背后可能存在的审判人员违法犯罪问题,在纠正不公正裁判的同时,依法惩治司法人员职务犯罪。
(一)注意在办案中发现审判人员违法犯罪线索。公诉部门应当通过对判决、裁定错误原因的分析,通过接受被害人、发案单位的控告、举报,以及通过对证据的复核等工作,发观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线索,并根据线索情况,及时移送本院侦查部门查处,或者报经检察长批准初步调查后,移交本院侦查部门立案查处。
(二)建立与侦查部门的协作机制。公诉部门与本院侦查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查处情况通报和调查协作制度。公诉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案件线索移送函,报经检察长审批后移送。侦查部门应当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公诉部门。公诉部门自行调查的,可以商请侦查部门派员协助,侦查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必要时公诉部门可以派员提前介入。
(三)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查处司法人员违法犯罪工作的支持。公诉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后,应当在三日内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的初步调查工作,应当加强指导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对于重大案件线索,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督办,或者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直接立案侦查。
五、加强刑事抗诉能力建设,提高刑事抗诉案件质量和抗诉工作水平
加强刑事抗诉能力建设,是提高诉讼监督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确保刑事抗诉案件质量、提高刑事抗诉工作水平的必要手段。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刑事抗诉能力建设,为进一步提高刑事抗诉案件质量和抗诉工作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提高对判决、裁定的审查能力。准确审查判决、裁定,对于发现错误,及时启动刑事抗诉程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坚持承办人审查,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审定的审查制度,其中对于判决、裁定全部或部分否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或者改变定性的,承办人审查后,由检察官会议或公诉部门会议讨论,报检察长审定,对拟抗诉的,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审查判决、裁定要重点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是否一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审判程序是否合法。通过审查,确定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并根据错误的性质和程度,研究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监督。
(二)提高审查刑事抗诉案件的能力:刑事抗诉案件实行专人审查、检察官会议或者公诉部门会议讨论、检察委员会决定约制度。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抗诉案件要坚持全案审查的原则,同时要突出审查重点。重点审查抗诉主张在事实上、法律上的依据以及支持抗诉主张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要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形成完整链条,排除合理怀疑。对重要案件的抗诉,可以采取对抗式审查方法,一方从支持抗诉角度审查抗诉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另一方则从辩护角度提出不利于抗诉的问题和理由。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应当提审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对不支持抗诉的,在撤回抗诉前应与下级人民检察院沟通,充分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三)提高出庭支持抗诉的能力。要以制定出庭预案为基础,紧紧抓住争议焦点和案件重点,充分做好庭审的各项准备工作。必要时要对出庭预案组织集体讨论,或者进行模拟演练。提倡在庭审中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增强出庭效果。庭审中要突出审判监督职能,紧紧围绕抗诉主张展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要提高庭上应变能力,正确应对庭审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重要案件应当事先制作临庭处置方案。
(四)提高制作刑事抗诉法律文书的能力。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法律文书格式要求制作刑事抗诉法律文书。抗诉书要指出判决、裁定的错误及其原因,明确推出抗诉主张,着重阐明抗诉理由及依据,增强抗诉书的说理性。支持抗诉意见书要具体说明是全部支持抗诉还是部分支持抗诉,重点阐明支持的理由和依据。对重要案件的抗诉书要实行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检察长审定的制度,确保抗诉文书质量。
(五)提高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能力。列席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依法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刑事抗诉案件,公诉部门负责人或者案件承办人可以作为检察长的助手随同参加。应与人民法院协商建立合议庭意见与抗诉意见不一致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刑事抗诉案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的制度。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应当进一步阐明抗诉的理由和依据,并根据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论证,为案件改判奠定基础。
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刑事抗诉工作全面发展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结合检察改革,积极探索强化刑事抗诉工作的新举措、新办法,建立健全刑事抗诉工作机制和制度,促进刑事抗诉工作的全面发展。
(一)建立刑事抗诉工作一体化运作机制。刑事抗诉一体化是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提高抗诉案件质量的有效途径: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利用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约优势,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的领导.发挥公诉一体化的积极作用,合理调配公诉资源,统筹运用公诉人才。为加强重要案件的审查和出庭抗诉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本辖区内选调优秀公诉人或业务骨干充实办案力量,既可以派员到下级院参与承办或在辖区内选调人员参与承办,也可以从下级院抽调人员到上级院参与承办。对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刑事抗诉工作的决定,下级院要坚决执行。
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重要刑事抗诉案件的指导。对重大普通刑事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反映强烈的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重要抗诉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要提前指导,以形成抗诉工作合力,确保重要刑事抗诉案件的质量。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拟抗诉的重要案件,应当在决定抗诉前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汇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列席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抗诉案件中遇到外界干扰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协调和排除干扰工作,以保证抗诉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复查刑事抗诉案件工作机制。复查刑事抗诉案件是解决刑事抗诉工作存在的问题,确保刑事抗诉案件质量,有效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的重要手段。省级院和分州市院对本辖区内的刑事抗诉案件要每年复查一次,重点复查撤回抗诉案件、不支持抗诉案件、抗诉后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案件以及无罪判决后未抗诉的案件,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具体改正意见,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的,要依法提出抗诉。
(三)完善刑事抗诉案件质量预警机制。要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实行办案质量预警机制的规定(试行)》,并根据预警情况及时启动调查研究程序,制定对策,坚决整改。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从提高刑事抗诉案件质量出发,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逐步严格预警线。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也将根据全国刑事抗诉案件质量发展的具体情况,逐步严格全国刑事抗诉案件质量预警线,并进一步完善对各省级院刑事抗诉案件质量预警情况的考核、通报制度,建立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抗诉错误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问责制度,以保证刑事抗诉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四)建立刑事抗诉工作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对刑事抗诉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工作经验、典型案例以及案件复查情况等要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上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每年要根据检察统计报表、下级人民检察院上报的各类抗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抗诉工作报告。分州市院要在每年三月初将上年度抗诉工作情况通报基层院,省级院要在每年三月中旬将上年度抗诉工作情况通报分州市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对具有指导意义的报告、经验、案例等要及时下发下级人民检察院参考。
(五)加强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要按照刑事抗诉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逐步规范刑事抗诉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各项保证抗诉案件质量的工作制度。要坚持抗诉案件报同级大常委会备案的制度,建立刑事抗诉案件质量标准,制定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刑事抗诉案件操作规程,进一步完善刑事抗诉案件备案审查制度,规范刑事抗诉案件法庭用语等等。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确保刑事抗诉工作高效、平稳、有序发展。
七、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刑事抗诉的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刑事抗诉工作,切实把刑事抗诉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刑事抗诉工作的方针政策、抗诉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机构建设等重要问题。检察长要亲自过问刑事抗诉工作,亲自办理重大刑事抗诉案件并亲自出庭支持抗诉。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要定期听取刑事抗诉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刑事抗诉案件质量、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措施和刑事抗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等重大问题,并将刑事抗诉工作纳入公诉工作考评体系,鼓励争先创优,推动刑事抗诉工作再上新台阶。
起诉、抗诉案件数量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如条件允许,可以设立专门的刑事抗诉工作办事机构,其他的省级院和分州市院要设立专门的办案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刑事抗诉案件。
省级院和分州市院要加大对刑事抗诉队伍的培训力度,全面推行岗位练兵活动,每年至少举办一期有关刑事抗诉业务的专门培训班,至少组织两次抗诉案件庭审观摩活动,并可采取评选优秀抗诉检察官、优秀抗诉庭、优秀抗诉书和优秀抗诉调研报告等形式,开展抗诉队伍的岗位练兵活动。要在公诉人才库的基础上,注意发现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丰富抗诉工作经验的优秀人才,逐步建立刑事抗诉人才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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