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2813|回复: 0

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4-13 13: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6年12月22日高检发研字[2006]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请示(内检发研字[2006]159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侦查管辖的规定进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
此复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答复意见
2006年9月26日法工委刑发[2006]4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办理。同时,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严格掌握立案标准,强化内部对立案的监督,防止故意超越管辖范围进行立案侦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29 16:11 , Processed in 1.089371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