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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执行死刑命令》样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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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3: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年8月21日 法发[200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规范死刑执行工作,我院重新制作了《执行死刑命令》样式,现将新的样式及说明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正式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命令
(20 )刑 执 号
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已依法核准犯 罪的罪犯 死刑。现命令你院自接到此命令之日起七日内,将罪犯 验明正身,核对犯罪事实无误,讯问有无遗言、信札之后,交付执行死刑,并将执行情况报告本院。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停执行的情形并立即报告本院。
此令

院长
(院印)
年 月 日

《执行死刑命令》样式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制定,供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或裁定之后,由本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时使用。
二、案号为“(20 )刑 执 号”,其中括号内为年份,写院长签发死刑命令的年份;“刑”、“执”二字间为各刑庭序列号,写本庭序列号;“执”、“号”二字间为命令号,写该复核案件的案号。
一案中有多名被核准的被告人的,在命令号数宇后和“号”字间加“—1”、“—2”等,按被告人的顺序依次排列,如“(20XX) 刑X执XXXXXXXX一1号”。
三、主送机关写“XX省(市、自治区)XX市中级人民法院”。省份必须写明;如系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或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等专门法院,填写时相应划掉“中级”、“人民”等字。
四、正文第一句中“犯XX罪”的罪名仅填写因该罪核准死刑的罪名,有两个以上的罪被判处死刑的,均应填写,未判处死刑的罪名一律不填写。
五、罪犯姓名为被核准的被告人姓名,一份命令只能填写一名被告人,只写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认的姓名,不必写“曾用名、又名”等。
六、执行死刑命令一律使用统一印刷的填充式的样式。案号、主送机关、罪名、罪犯姓名等内容均由承办人手工填写,不得机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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