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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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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3: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2年12月24日公经[2002]1604号
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刑法第272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鲁公经[2002]7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在经济往来中所涉及的暂收、预收、暂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物品,或者对方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等,如接收人已以单位名义履行接收手续的,所接收的财、物应视为该单位资产。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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