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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取消使用计算机打印的刑事法律文书骑缝章和骑缝字号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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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3: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年6月13日公复字[2007]4号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取消刑事法律文书骑缝章和骑缝字的请示》(粤公请字[2007]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于使用计算机打印的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可以不打印、填写骑缝章和骑缝字号,但是应当打印法律文书的所有联(包括存根联),并将各联错开骑缝加盖一完整印章,以保证各联内容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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