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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行为的定性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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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3: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年1月17日刑发[2005]1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2004年10月10日(公经[2004]1507号)来函收悉,经研究,交换意见如下:
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包括变造、出售变造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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