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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济委员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电能案件有关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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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3:3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3年12月29日鄂经电力[2003]8号
各市、州、县经(贸)委、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反窃电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我省当前窃电现象仍屡禁不止,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给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为严厉打击窃电行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障全省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湖北省经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经充分研究,现将依法处理窃电行为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盗窃电能行为的认定
盗窃电能是指以不法手段占用电能为目的,采取在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线用电,或使法定计量装置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行为。在供电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个人的供电设施上采取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即为盗窃电能:
(一)在电力线路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法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法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五)故意致使法定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后用电;
(六)将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
(七)使用特制的装置窃电;
(八)采用专用装置为他人窃电;
(九)采用其它方法窃电。
二、盗窃电能行为的查处
(一)电力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供电企业的查电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在对电力用户进行用电检查中发现有窃电嫌疑时,有权保护现场,及时现场封存涉嫌窃电装置。可以采用录像、录音、摄像、现场检测等手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二)经现场检查有证据确认当事人有窃电行为的,电力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供电企业的查电人员应当场对窃电行为予以制止,向窃电者开具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按第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双方发生争议的,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律的,应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用户窃电需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事先通知用户。待窃电者补交电费和交清违约使用电费并依法承担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继续履行《供用电合同》。
(四)窃电量和窃电金额由供电企业的查电人员依照本意见第三条的规定确定。如有异议,可报请电力管理部门裁定。
三、窃电量和窃电金额的认定
全省各级司法机关、电力行政执法部门、供电企业在处理窃电案件时,对窃电设备容量、窃电日数、日窃电时间和窃电金额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窃电时间能够查明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的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自制、改制的以及无铭牌容量的用电设备可按实测的电流值确定设备容量。无法准确确定实际窃电使用的设备及容量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的最大额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通过互感器窃电的,计算窃电量时还应当乘以实际使用互感器倍率。
(二)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根据不同窃电情况,按下列方法确定窃电量:
l、能够查明产量的,按同属性单位正常用电的产品单耗和窃电单位的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再加上其它辅助用电量与抄见电量对比的差值计算确定。
2、在总表上窃电的,若分表正常计量,按分表电量及正常损耗之和与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确定。
3、按历史上正常月份用电量与窃电后抄见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计算确定。
4、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原电力部制定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关于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日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其它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的规定认定。
对于用电时间尚不足180天的,按自开始用电之日起的实际日数计算。
(三)窃电金额是指因窃电而非法占有的应交电费的金额,按以下方法认定:
1、不论是否实行分时电价的用户,窃电金额按照认定的窃电量乘以当时当地执行的电价计算(含当时国家批准的电力销售价格和国家、本省物价部门规定按电量收取的其它费用);
2、窃电后又转售的,转售电价高于法定电价的窃电金额按转售的价格计算;转售电价低于法定电价的按法定电价计算。
四、盗窃电能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对于查证属实的窃电行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责令窃电者停止违法行为、追补正常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对窃电者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
(二)有下列协助他人盗窃电能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共同犯罪的,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
l、教唆、指使、胁迫和协助他人窃电的;
2、向他人传授窃电技术的;
3、为他人窃电提供装置、工具和方便的。
(三)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拒绝或阻碍电力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围攻、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因盗窃电能造成供用电设施损坏、导致停电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窃电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窃电者因窃电行为造成自身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不受法律保护。
(五)对盗窃电能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电能犯罪的数额标准,依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鄂高法[1998]15号《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执行。
(六)电力企业职工伙同他人共同窃电或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和帮助,除按第四条第二款处理外,电力企业还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七)电力企业职工利用职务之便窃电归己使用,未构成犯罪的,除按上述有关条款处理外,电力企业还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贪污罪论处。
(八)电力企业查电人员应熟知工作区域内用户的基本情况,查电人员在查核用电计量时,明知用户用电量存在较大差距而不及时核查报告的,电力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要履行好职责,严厉打击盗窃电能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在侦破盗窃电能案件中,应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积极追缴赃款赃物。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抓获的重大窃电嫌疑人,要及时提请检察机关依法逮捕、起诉;检察院机关要加大对窃电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力度,依照“两个基本”原则快捕快诉,依法打击窃电犯罪行为。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排除各种干扰,加快办案节奏,突出抓好大案要案的审理,对窃电数额巨大、多次窃电者,窃电犯罪集团和犯罪团伙的主犯,要依法从重判处。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省法、检、公、电联合下发的《办理盗窃电能案件的意见》(鄂公通字[2000]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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