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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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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3: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4年9月14日武公[2004]115号
伤害案件是多发性刑事犯罪案件,不仅危害社会治安,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还易引发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为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理轻伤害案件要坚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依法查处。全市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各机关应当分工负责,加强配合,严格依法办理轻伤害案件,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消除因轻伤害案件引发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公安机关接到伤害案件报警(案)后,应当立即出警,依法做好先期处置和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查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需要侦查的,人民法院可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坚持自诉的,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受理及处理。
三、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时,对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可能逃跑、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应在查清事实、固定证据后,及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害人到法院自诉的,公安机关应凭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将有关证据在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期限届满三日前移送法院,法院应当受理,需要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法院在三日内作出决定。被害人不愿自诉的,公安、检察、法院应依法作公诉案件办理。
四、对确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经查证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并已全部或部分承担被害人医疗、误工等赔偿费用,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的,可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并达成书面调解协议。此类案件,在被害人向政法机关出具书面请求后,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法院可以作出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非监禁刑等从宽处理。特殊个案,法院与公安、检察研究统一意见后,可作其他处理。
正在侦查的轻伤害犯罪案件,被害人要求改变程序,自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公安机关应予同意。对于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解,自诉人撤回自诉的,依法律规定处理。
五、伤害案件必须作法医鉴定。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的12小时内,应指定或者委托本市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自诉案件的司法鉴定按有关规定进行。
当事人对初次鉴定有异议的,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可依法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初次鉴定有异议的,依法进行重新鉴定。当事人对重新鉴定仍有异议的,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可以委托武汉市司法鉴定委员会进行复核鉴定。办案单位对重新鉴定有异议的,也可以委托武汉市司法鉴定委员会进行复核鉴定。武汉市司法鉴定委员会的复核鉴定结论为武汉地区终局鉴定。
办案单位决定不予重新鉴定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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