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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得以“笔误”为由裁定对裁判文书主文作任何修改变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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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3: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0年10月30日鄂高法[2000]258号
我省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体现我省法院严肃执法、公正司法的结果,尤其是裁判文书主文决定生杀予夺,应具有准确性、严肃性、权威性。裁判文书一经盖人民法院院印发出或送达,不容任意修改。为确保裁判文书质量,维护人民法院形象,现作如下规定:
一、不得以“笔误”为由,以裁定书或盖校对章等形式,对已经发出或送达的裁定书、判决书主文部分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二、已经发出或送达的裁定书、判决书主文部分与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不一致的,作出裁判的合议庭应报告院长,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以裁判确有错误为由,按审判监督程序再予以纠正。
对造成裁判文书主文错误的审判人员,按《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三、以“笔误”为由,以裁定书更正裁判文书,仅限于更正裁定书、判决书非主文部分的单个文字差错或遗漏。此类裁定书应由院长或主管副院长签发。“校对章”没有法律效力,不得以“校对章”的形式对裁判文书作任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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