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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部分职务犯罪案件实行指定管辖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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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3: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3年8月8日武检会[2003]1号
为了增强反腐败斗争、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整体合力,尽力减少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干扰和阻力,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依法严惩职务犯罪活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武汉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
一、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改变管辖更有利于案件侦查和起诉的,以案件交办函形式,指定有关区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管辖权,并适时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主管部门通报备案。
二、受理指定侦查管辖案件的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法定期限前十日,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主管部门报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同时抄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主管部门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管辖的主管部门提出指定审判管辖的建议书。
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指定审判管辖建议书,及时审查并反馈意见,如无异议,即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向指定侦查管辖的区人民检察院和所在的区人民法院下达指定管辖函。如有异议,及时协商解决。
四、受指定的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法院根据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指定管辖函,分别行使管辖权。
五、其他重大刑事案件,如认为改变管辖更有利于起诉与审判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的案件,按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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