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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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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3:3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1年1月11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1号《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就我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山区贫困县(市)以一千元,其他地区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山区贫困县(市)以一万元,其他地区以二万元为起点;
三、本通知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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