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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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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3:3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8年4月14日鄂高法发[1998]1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法发[1998]3号《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起点,山区贫困县(市)为500元,其他地区为1000元。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起点,山区贫困县(市)为5000元,其他地区为10000元。
(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山区贫困县(市)为30000元,其他地区为50000元。
(四)本通知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已经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再改变。
注: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我省三十八个山区贫困县(市)为:竹山、郧县、丹江口、竹溪、房县、郧西、神农架、咸丰、建始、来凤、宣恩、巴东、利川、恩施、鹤峰、大悟、孝昌、广水、麻城、红安、英山、罗田、蕲春、阳新、崇阳、通城、咸宁、通山、宜昌、长阳、秭归、远安、兴山、五峰、枝城、南漳、保康、谷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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