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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关于严格依法办理取保候审和保外就医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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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3: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0年11月8日鄂公通字〔2000〕202号
为了正确适用取保候审和保外就医,促进严格执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严格依法办理取保候审和保外就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取保候审的范围及条件
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5)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其它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3)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宜取保候审: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
(2)犯罪集团的主犯;
(3)暴力犯罪的;
(4)累犯;
(5)可能对被害人、证人、检举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进行侵害的;
(6)有逃跑、自杀或者继续犯罪可能的,以及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
(7)住址或身份不明的;
(8)其他严重犯罪或有其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可能的。
二、关于取保候审办理程序的问题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程序办理。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认为需要取保候审的,必须指派二名以上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解寸甲其至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检查,并由该医院出具证明文件。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必须在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上签名。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必须制作呈报取保候审意见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业务庭、局、处填写取保候审意见后,分别报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批;公安机关由侦查单位填写取保候审意见,报法制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必须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写明取保候审的原因。
《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送达执行机关和被取保候审人。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有法定中止情形的除外)。
三、关子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有关问题
9、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10、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严格审查保证人的法定条件,责令其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证明等。对于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11、保证人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义务。被取保候审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后,应当向保证人宣布罚款决定,并告知其不服决定,可于收到罚款决定书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四、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问题
12、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决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的上限有审批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保证金不得贪污、挪用、坐支。
14、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15、保证金收取的票据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出具,不进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没收后的保证金必须出具罚没收据,进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16、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限内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依照“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保证金退还被保证人。但是,保证金属于被取保候审个人财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金、没收财产、附带民事赔偿判决生效后,依法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或附带民事赔偿。
办案机关发现保证金是赃款应予以追缴的,应当办理必要手续。
17、交纳保证金的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限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有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经传讯不及时到案,或者干扰证人作证,或者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行为之一的,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作出后,必须依照“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向被取保候审人告知申请复核权。
18、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五、关于取保候审的执行问题
19、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时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地或暂住地公安机关。没有及时送达,造成后果的,应依法依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地或暂住地公安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取保决定书后,应当将被取保候审人列为“重点人”进行监督管理,并逐人建立档案。因监管不力造成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0、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必须于期限届满前或届满之后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
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由决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
六、关于保外就医问题
21、有下列情形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l、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3、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4、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5、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
对累犯、带黑社会性质的罪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保外就医要从严控制。
22、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监狱、看守所与罪犯家属联系、力、理具保手续后,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报省监狱管理局和市、州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同时通知罪犯保外后居住地县、市(区)公安局,并送检察机关驻监、驻所检察室备案。
23、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或看守所应当办理出监(所)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由民警押送驻地交所在地派出所或由其具保人接回驻地派出所报到。派出所对保外就医罪犯实行定期检查,加强监督管理。由于疏忽监督致使保外就医人员逃跑或又犯罪的,要视情节追究派出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4、监狱、看守所应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现实表现定期考察,当地公安机关应予以配合。对病愈、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以及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保外就医罪犯应当及时收监执行。监狱、看守所收到公安机关应予收监执行的通知后应及时收监。罪犯保外就医期满,经复查需要继续保外就医的,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并通知有关的公安、检察机关。
25、人民检察院接到罪犯保外就医的决定书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被举报经查证确有虚假情形的,自接到决定书副本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的机关(副本送达监狱、看守所),决定机关接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重新核查。确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纠正。
26、保外就医罪犯的医疗鉴定必须是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依法定程序作出的。
27、已交公安机关监督考察的保外就医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逃跑的,应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要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做好追捕工作。
28、保外就医罪犯在保外到期未续保又未收监,应作脱管处理,其脱管时间不计入刑期。罪犯保外就医期间刑期届满的,监狱或看守所要按期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29、罪犯保外就医必须有具保人,具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被保人的能力,具保人资格由提出保外就医的监狱或看守所审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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