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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检察机关查办重大复杂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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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3:3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3年3月7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14日鄂检发[2003]17号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加大查办重大复杂职务犯罪案件(以下简称重大复杂案件)工作力度,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办重大复杂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上下一体、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查办重大复杂案件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重大复杂案件包括:
(一)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贿赂、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规定的案件:
l、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其他案件50万元以上;
2、县(处)级以上干部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
3、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二)干扰多、阻力大的案件;
(三)跨国(边)境或跨地区的重大案件;
(四)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自行侦查确有困难,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查办的重大复杂案件;
(五)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提办、交办的案件。
第四条省人民检察院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查办重大复杂案件工作进行部署,并及时掌握、分析下级人民检察院查办重大复杂案件工作情况。
第五条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查办重大复杂案件侦查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查办重大复杂案件遇到的重大问题。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呈报的查办重大复杂案件中遇到的问题,由相关侦查部门负责研究、答复,必要时派员进行指导。
第六条省人民检察院除依法立案侦查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外,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查办确有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由非管辖地人民检察院侦查更为适宜时,可以指定非管辖地的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七条市(州、分)人民检察院除依法立案侦查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外,应当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查办的重大复杂案件进行督办、参办;对县(市、区)的科(局)级领导干部涉嫌犯罪的重大复杂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由非管辖地人民检察院侦查更为适宜时,可以决定非管辖地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八条省和市(州、分)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查办的下列重大复杂案件进行督办、参办:
(一)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二)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案件;
(四)跨国(边)境或跨地区案件;
(五)群众反映强烈或者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六)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督办、参办的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对于上述案件,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决定交由非管辖地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九条省和市(州、分)人民检察院决定提办、交办、参办、督办的案件,依照《湖北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上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或者指定由其他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重大复杂案件,应当向发案地的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省和市(州、分)人民检察院根据查办重大复杂案件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专案组,负责专案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可以调用辖区内的侦查力量,并对办案人员行使组织指挥权。
第十二条上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重大复杂案件获取主要证据后,可以交由管辖地下级人民检察院继续侦查,也可以交由非管辖地的下级人民检察院继续侦查。
第十三条根据本实施办法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办、交办的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终结后,一般应由管辖地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起诉;由管辖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时,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交由其他非管辖地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提办、交办的重大复杂案件,需要改变审判管辖的,由提办、交办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与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省和市(州、分)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重大复杂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进行备案审查。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立案侦查的重大复杂案件按照分级备案审查的管理制度,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相关侦查部门层报。
接到备案的上级人民检察院相关侦查部门应当及时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十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备案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省和市(州、分)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重大复杂案件线索进行备案审查。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重大复杂案件线索按照分级备案的管理制度,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层报。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人民检察院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案件线索的层报按职能管辖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相关侦查部门报送。
第十六条报送备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线索,应当逐案填写案件线索备案表,并附有关案件材料。报送备案案件线索应当在受理后七日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报告。
接到备案的上级人民检察院相关侦查部门对备案线索应当及时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并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报送备案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备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线索应当建立案件信息库,实行跟踪管理,督促落实查处。
第十八条对重大复杂案件线索隐瞒不报或者压案不查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予通报批评;贻误侦查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市(州、分)人民检察院在查办重大复杂案件工作中承担着繁重的任务,应当在检察编制、侦查装备、办案经费、干警培训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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