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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里看花说证据──没有证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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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生论坛由刘静坤博士发起,得到研究部副书记、兼研究生大队长孔祥义的大力支持,各位博士生的配合,及诸多硕士生和本科生同学的关心和捧场。于2006年3月9日,由李富成博士生担任第一讲,现将演讲的内容归纳如下,以期交流。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一句话,如果没有事实或事实不清的时候,怎么办?是不予立案,还是驳回起诉?我准备通过具体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一、没有证据怎么办
案件(一):“真丘还是假邱”
乾隆年间云南苍梧县,有个叫余阿吕的小混混,起诉当地大财主丘以诚,案由是人身伤害。这可不是一般的人身伤害,而是以下犯上的人身伤害。在封建社会以下犯上,可是个重罪。余阿吕诉称:在康熙五十九年,丘以诚卖身余家,乾隆二年余家家道衰落,丘以诚遂离开余家外出谋生。如今丘以诚已是百万富翁,而我余阿吕仍光棍一条。我让丘以诚赎回卖身契,丘以诚却昧着良心不认帐,反把我暴打一顿。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丘以诚亲笔书写卖身契,证人王五麻子的证言,佘阿吕身上的伤痕。
经县令李文确认,文书确系丘以诚亲笔书写的,丘以诚也承认笔迹像是他的笔迹,但不承认书写的内容。于是县令对其刑讯逼供,丘以诚只是流泪呼冤。从证据看:书证、证人证言、伤痕鉴定、口供。用今天的证明标准来衡量证据已经形成锁链,县令凭着多年的审判经验感觉丘以诚似乎是被冤枉的,又没有证据为其洗雪冤情。
于是,县令暂时休庭,商之幕友,幕友找出一本康熙字典对李文说:“丘”字本无耳朵旁,是土地山岳的丘,至雍正年间因避皇帝名讳始加而耳朵旁,英雄邱少云的姓氏就是由此而来。现在的文书上的丘却是带有耳朵旁的邱,由此看来,此文书一定是伪造的。况且,丘以诚现年四十八岁,溯及康熙五十九年,他仅有十来岁,那时的丘以诚还是个小玩童,怎么可能写出如此端庄美丽的书法呢?县令以此诘问余阿吕,余阿吕理缺词穷,只得供出了实情:
丘以诚有个仇人叫朱阿良,此人善于临摹。丘以诚尽管非常有钱,但吝啬也是出名的,是个典型的守财奴,只知聚财,不知散财。更不知韦小宝的名言:好兄弟有钱大家花。朱阿良曾经向丘以诚借钱被拒,因此怀恨在心,他买通了余阿吕,王五麻子作假证。
从此案的审理中可以看出以下问题:一是证人证言并不可靠。本案中证人王五与两造之间从表面看并无任何直接牵连关系,证据的相关性较强。如以其证言作为裁判依据,势必造成冤假错案。二是对鉴定结论不能迷信。本案中笔迹恰似丘以诚,但实际上确是他人临摹的,在当时的科技水平下是很难发现其真伪的。鉴定结论在今天被称之为科学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起着关键作用,但用之不慎,会影响到对案件认定。这说明即使是科学证据,也不能迷信,对科学证据必须保持一种警惕的心理:如测谎结论―――以我个人知识而言,我觉得把测试结论引进刑事诉讼之中是很荒谬:以前写了一篇文章:《炒米花与测谎仪》。测试结论最多作为案件线索使用,而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案例(二):“一次还是一个月”
乾隆是个风流皇帝,民间也就多风流男女。乾隆年间余杭县有一对青年男女因爱生慕,因慕生情,男子模仿起牡丹亭中张生的行为:做出“逾墙搂处子”英雄事业。“逾墙搂处子,结阵困郎君”(这是金庸小说中的一章名称)。在女方家里通奸一月有余。被女友父亲发现,其父感到有辱门风,严令其女在公堂上指证男方强奸。在县衙大堂之上,该男子只承认是通奸,不承认是强奸。受到严刑逼供,都被打得皮开肉绽、痛不欲生,不得已向一老讼师求救。讼师指点他:在大堂上要主动承认强奸,否则只能是自讨苦吃,但只能承认一次。下一次升堂时,男子主动承认强奸了女友,只有一次。该女子立即反驳:你已强奸了我一个多月,怎么只承认一次呢?听到女方的反驳,法官已洞若观火,认定男女双方是通奸。县官理由是:在女方父母的眼皮底下,时间长达一个多月,如果没有女方的主动配合,是不可能进行长期的地下作战而不被发现的。此案中县官虽没有亲见当事人之间如何,也没有证人指证被告清白,但从日常生活情理出发,准确地推定出当事男女是通奸而不是强奸。应该说,县民的推定是准确的,符合情理的。
通奸与强奸在司法实践通常是很难认定的,特别是女方一口咬定是男方强奸时,更使得案情扑朔迷离。通奸或强奸之类的案件,往往只有涉身其中的当事人知道个中滋味,一般不会有第三者在场,所以,此类案件很难收集有效的证人证言证明犯罪。这就意味着对强奸或通奸案件性质的认定主要是靠口供和物证,但如果根据这两个证据定案,又极易发生冤假错案。法国最近发生了一起奇案:一个小区的门卫把别人扔掉的避孕套捡起来放在冰箱中冷藏,在每次强奸后,在被告人身上洒上一些收集起来别人的精液,极大地误导了侦查方向。诸如此类的案件,如果仅靠物证定案,那就很危险。
案例(三):女大学生吃熊掌
一九九二年五月份的《中国青年报》报导了这样内容:吉林大学有两位女大学生在长春市某个体饭店吃饭时,看到菜单有一道菜:熊掌每盘20元。两位大学生一是为了尝个鲜,二是图个价格便宜,便点了这道菜。结账时饭店老板拿出另一份菜单:每份20元的熊掌却变成2000元,当时饭店通价熊掌每份在2000元左右。由于没有证据,两名女大学生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面对凶神恶煞般的店老板,两位女大学生被迫借债还钱,但精神和心理上受到了剧烈伤害。
遇到这样的事情,人们只能高喊两句:正义何在?天理何在?但又爱莫能助,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恶人逍遥法外,看着弱女子以泪洗面。但是善恶终有报,不是不报,只是时间未到。
这年秋天,长春第十四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考入吉林大学法学院读研究生。听到此事后,该律师很同情这两位女大学生,对他们指点一番:设置好圈套。
第二天,这两位女大学生找到饭店老板,让其开一张发票。
第三天,律师带着当地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以发票为证,指证他非法出售国家珍贵野生动物。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应罚款五万元,停业整顿两个月,饭店老板一下傻了眼,只好道出实情:出卖给两位女大学生的熊掌是用牛蹄筋伪造的假熊掌,他从来就没有卖过真熊掌。律师接着指证饭店老板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条例,欺骗了消费者,他将义务援助两位女大学生准备把饭店老板告上法庭。最后饭店老板只好向两位女大学生赔礼道歉,赔偿两位女大学生人民币五千元。
女大学生吃熊掌,吃出了巨大的麻烦。搞得她们山穷水尽,心力疲备。但经律师指点一番,就变得柳暗花明,反败为胜。其中重要区别是两位女大学生没有法律知识,更缺少法律智慧。而作为律师借助智慧力量,利用一张简单发票,经过一系列的精心设计和运作,使得饭店老板处于二律背反之中:承认卖的是熊掌,就要被罚款五万元;如果卖的不是熊掌,那么是欺骗了消费者。这样饭店老板不管是承认还是不承认,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这时我们终于看到法律的正义之光:诚如乌尔比安所言:“法,是一门公正和善良的艺术”。除魔的勇士不仅要有勇敢的精神,而且要有高超的智慧。
案例(四):蟋蟀吐了真情(徐州案件)
有两户邻居,为了一张4000元的借款纠纷打了十四年的官司。
原告说被告借了他4000元钱,被告承认借了原告的钱,但已还了原告,还钱的时间是五年前的12月25日左右,除了被告提供的一盘录音带,双方都没有其它证据。
录音带的背景声音非常嘈杂,听不清楚谁是谁非。办案人员从录音带中听到一只蟋蟀的叫声,法院正是根据这只小虫才平息了当事人多年的纠纷。
根据常识,在十二月份,徐州应该听不到虫子的叫声。仅仅做到这一点还不够,还必须排除以下两个疑点:一是当年徐州的气候是否反常?二是当事人家里是否养有蟋蟀?如果这两个疑点不能排除,当事人势必心口不服,上访不断。通过上网查询,走访有关专家,对这些疑点的一一否定。法院最后裁定被告败诉,并且把法院排除的理由全部写在判决书。就当时情况而言,对原告与被告究竟谁是谁非,法官还做不到完全的内心确信。所以,当时主审此案胡道才院长说:“先判被告败诉,如果被告反映激烈,坚持上诉,我们再把判决书改过来。”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反倒是原告给法院送来一面旌旗。一起纠緾多年的案件,终于得以划上句号。
二、有了证据也难办
案例(一):“依法办案”办出了麻烦
广东的莫肇军案:一个黑社会团伙手持一张借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其债权。被告是一对老人。审理中,被告辨称自己根本不欠原告的钱,借条上的字是他写的,但是在对方威逼下写下的,可他又提不出证据证明原告对其有威逼的情况。于是,莫肇军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要求做出了裁判,判处被告人败诉。后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是伪造的。
此案裁判的社会效果非常不好:一是两名被告人在法院院墙外喝药自杀,检察院以渎职罪对莫肇军提起公诉。二是依法办案的莫肇军法官被检察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后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后的莫肇军无所事事,帮助他哥哥放猪,并写了一篇“法官不如猪倌”的文章(东方法眼网上可到)。莫肇军觉得自己非常冤枉,简直比窦娥还冤,但上天没有为他六月飞雪。
但我们是否可以反过来思考一下:两位喝药自尽的无辜农夫就不冤枉?就此案而言:莫肇军没有过错,他在依法办案;但两位农夫也同样没有。那么究竟是谁错了?我个人觉得是我们民事诉讼制度错了,我们诉讼制度的设置不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被告人有理却打不赢官司。西方社会对有理打不赢官司,具有一定的包容度:其实质是程序优先还是实体优先,当二者不能兼顾如何处理的问题。我认为在中国,如果一种诉讼制度的设置,让有理的人打不赢官司,这种制度决不是一种好的制度,至少是一种不完善的制度。喝药自杀的农夫,他们是以自己的生命的抗争这种不好的诉讼制度。
在现有的诉讼制度下,此案的错误也是可以避免的,但这不是每一个法官都能做到。当时对此案的审理如果让原告承担证据来源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裁判效果可能就是另外一番景象。在一个案件中,法官在许多方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关键是看法官能否把握,这与法官人生历练有很大关系。当一个法官看到一个满脸横肉,目露凶光的当事人,从经验上看,他很可能是个坏人,此时,何不让他多承担一些证明责任?但由此产生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坏人的内功很深,做到光华内敛时,看不到脸上的凶气和杀气,那就比较麻烦。或者坏人看起来貌似忠厚,法官就更加不好裁判。
案例(二):佘祥林案
对佘祥林案件的总结,学者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研讨得比较多,我以前也写了一篇文章探讨佘祥林案件产生的原因:“佘祥林案件运用证据的六大误区”。
今天我想换个角度思考此问题:来点如果。如果佘祥林没有与某女青年有暧昧关系;如果佘祥林与张在玉关系良好,没有闹离婚;如果张在玉娘家人对佘祥林没有疑心,会不会产生如此大冤案?但是历史不容假设。
清代纪昀曾言:“必不能断之狱,不必在情理之外也;愈在情理之中,乃愈不能明。”
在佘祥林案件中,有口供、被害人尸体、张家人的指证、杀人动机。一一符合情理,正因为它符合情理,才不好办。
河边发现一具无名女尸与张在玉,这本来无关的两件事,因张在玉的出走被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从情理上看也是说得通的:佘祥林与女青年有正当的关系,张在玉精神不好。一般人在此情况下,通常会喜新厌旧,会因奸杀人。佘祥林作为一个普通人,他也会喜新厌旧,因奸杀人。这仅是一般情理,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人与是否就有杀人动机之间不能简单地划等号。在现实生活中“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也大有人在。在一个案件,办案人员不能被表面证据所迷惑,而应该能够抽丝剥茧,洞幽察微,才能发现案件真实。
三:我们应该怎么办
(一)熟习民情事理
一个人如果太年轻就急于从事法律职业,对他、对当事人、对社会未必就是件好事。在美国,读法律的前提是已经大学毕业,高中生是不能直接学习法律的。在美国,在五十岁以前是很难成为法官的,法官这一职业在美国被喻为“人生迟到的辉煌”。道理很简单,太年轻了就会缺少经验。一个大学刚毕业的小伙子是不适合审理离婚案件的:他没有经历过爱情的风和雨,很难体味到婚姻的苦和甜。
一个法律人,如果具备丰富的社会阅历,往往能明察秋毫,在刑事诉讼中能生死人而肉白骨,功德无量。
如,清代西安知府邓桢,在处理一个案件死刑案件中,就是靠丰富的社会阅历,发现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是冤枉的。
具体案情是:被告郑魁用毒馒头杀人。卖砒礵的药店老板、卖馍头的小贩,及邻人的老婆都证明郑魁杀人。当案件上报到西安知府邓桢处时,邓桢感到此案可能有问题。于是邓桢秘密地把卖馒头的小贩找来,问他:“你一天能卖多少个馒头?小贩说每天大约二三百个馒头。”邓桢又问:“一人正常能买能多少个馒头?”小贩说也就是“三四个。”“然则汝日阅百人矣。”曰:“然。”“百余人形状、名姓、日、月,汝皆识之耶?”曰:“不能。”曰:“然则汝何独识郑魁以某日买馍也?”其人愕然,固问之,曰:“我不知也,县役来告曰:‘官讯杀人者,已服矣,惟少一卖馍者,尔盍为之证?’”讯邻妇,言为役所使如前言,惟卖砒者为真。盖死者与郑魁有违言,以疯犬死,其唇青。而魁买砒,实以毒鼠也。”
不少假案,法律文书上对证据的描述,表面上看起来都滴水不漏的,但细加斟酌,就会发现矛盾百出。从本案的证据看,有证人证言,有物证,有尸体检验,有口供,可谓证据充分,但不确实。再从情理看:犯罪嫌疑人郑魁与死者平时关系不好,恰好郑魁又从药店购买了砒礵,死者的症状与中毒症状相同。郑魁身上的疑点与案件有诸多巧合,以至于办案人员认为郑魁就是罪犯。但西安知府邓桢从日常情理出发,抽丝剥茧,发现不合情理之处,于此撕开证据锁链上的一个缺口,洗雪了一起冤假错案。
(二)掌握现代科技
1987年北京石景山区发生一起碎尸案,如何确定原始现场就成为侦查该案的首要问题。犯罪嫌疑人在现场没有留下任何个人痕迹,但现场勘查人员在尸包里提取到泥土、树根和一条活的潮虫。
侦查人员利用科技手段对土样的检测,发现这种土的酸碱度和微量元素与石景山鲁谷地区的土样基本一致,从而大致确定案发现场。对树根鉴定后发现这是加拿大的杨树根,而且是两年的萌生枝,这样进一步缩小了侦查范围。通过拜访动物所的专家,了解到潮虫昼伏夜出觅食的习性,判定尸体被埋应是凌晨时分。根据潮虫生存环境,判断死者被分尸之处应是在有人居住区。这些信息综合表明,犯罪原始现场应在石景山鲁谷地区的平房或独院里,院内肯定有加拿大白杨,而且位置比较潮湿。侦查人员借助科技手段,把犯罪原始现场圈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使此案得以迅速侦破。
(三)有一美丽的大眼睛
“某年某月某日,湖北黄陂公安分局接到报警:祁家湾镇陈岗村57岁的任老头被人杀死在家中,嫌凶是郑大生。但郑大生在接受调查时,神情自若,似乎没有破绽。参加盘问的刘明利副局长一直察颜观色,对郑右眼角与鼻梁之间一颗针尖大小的黑“痣”细细打量。用手一擦,“痣”安然无恙,再用湿棉球轻轻擦拭,“痣”居然慢慢消褪,棉球上却留下红红的血迹。经DNA鉴定,棉球上的血迹与死者的血型一致。在铁证面前,郑大生终于承认因琐事杀人。为消灭罪证还到浴室洗了澡,没想到眉间的一点血痣没有洗去。”
此案的侦破得益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眉间一粒“黑痣”的捕捉,抓住了侦破此案的关键。问题在于为什么刘明利能发现犯罪嫌疑人眉间留下针尖大小的黑痣?并且觉得这颗“黑痣”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而其他侦查人员对同样的案件事实则毫无感觉?特别是在他用手一擦,而那枚黑痣仍然稳如泰山的时候,刘明利仍能坚持用酒精棉球继续擦拭,这就太了不起了。关键在于刘明利有一双美丽的大眼睛,善于在平常中发现不平常,这种能力靠的是长期的实践和积累形成的,这就所谓“法律的生命始终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四)总结:作为一个法律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因素:知识、经验、智慧、敬畏。外国说:中国人连上帝都不怕,那真太可怕了。一个如果没有敬畏,就会无所故忌。无知才无畏。谢谢大家参与。
李富成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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