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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是揭示案情的“达•芬奇密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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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据学论坛三人行时间:2006年6月30日
■密码解读
何家弘(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以下简称何):电影《达芬奇密码》中受害人身边留下了一行“密码”,正常解读是一个意思,但是经过密码专家解读就变成另外一个意思。物证具有同样的奥妙,生活中平常的物体,经过物证技术学家的鉴定,就能揭示过去曾经发生过的事情。密码与案件中留下的各式各样的物证之间的类似之处就在于,它们本身毫不起眼,经过人的解读后却能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司法人员在使用物证时却遇到诸多难题,让他们深感困惑,本论坛试一一析之。
■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运用物证的差别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以下简称张):从大陆法系的角度看,民事诉讼中对物证关注不大,几乎所有的教材都没有单独谈论物证,也没有一个很明确的证据法将物证单独列出。原因在于,民事诉讼中的侵权案件占少数,绝大部分是合同案件、契约案件、票据案件和其他一些非侵权案件,并且这些民事行为大都是要式行为,要求签订法律规定的文书,因而在民事案件中对书证关注得多,对物证关注得少。
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以下简称汪):与民诉相反,刑诉中使用书证的情况是偶然的,大多使用的是物证,信息更多的是通过物质载体表现出来。对比而言,物证在刑诉中的使用比民诉多。
■物证究竟会不会说谎
何:美国著名法庭科学家麦克唐纳曾说过,“物证不怕恫吓。物证不会遗忘。物证不会像人那样受外界影响而情绪激动。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会说谎,证人会说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会说谎,甚至法官也会说谎。唯有物证不会说谎”。事实确实如此吗?
汪:研究物证会不会说谎应从物证自身的特点入手。物证是一种有形的物质,它是特定物而不能是种类物,它还是一种哑巴证据。这些特点决定了物证是客观存在的有形的物质,它所承载的案件信息不会自动暴露出来,需要人发掘、解读,所以通常伴随物证的是鉴定结论。因此,下结论说物证不会说谎,只是一种错觉。
张: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有很大区别,在涉及物证的提取时,民事案件侧重于证据的检验。检验物证时,如果人们只注意表象,而没有深入至本质,物证的证明作用就难以发挥。为此,物证应该在庭审中接受质证。当然如果是体积庞大的、不可移动的物证,可以用多媒体示证来代替。
■多媒体示证科学吗
何:高科技的发展使多媒体示证运用得非常广泛,甚至有代替出示证据的趋势。这是不是意味着多媒体示证更加科学呢?
汪:论证多媒体示证是否科学,首先应该考虑法庭上出示证据到底给谁看?答案当然是法官,而不是在座旁听的观众。如果法官背向多媒体的示证屏幕,是不可能看清楚的。我曾经在论证会上提出过这个问题,现在已有所改进,多媒体示证屏幕的方向已变成面向法官了。
尽管如此,将三维化空间里的物证放置在二维化空间下审查,仍然是不科学的。如果物证是一双鞋,被告人提出“我看不太清楚,只记得鞋后有一个小补丁”,难道让他钻到屏幕后去看吗?现实中很多立体证据都采取平面示证的方式举证、质证,有其不足的地方。
当然,也不能一概地反对多媒体示证。凡是以“视听资料”方式出现的证据,当然只能使用多媒体演示;但是一般的实物证据都应该上庭接受质证,特别是杀人案件中的凶器一定要拿到庭上辨认。庭审中不对实物证据进行当场质证,是违反物证审查规律的。
■物证是不是定案的直接证据
何:刑事案件中的作案工具如木棍、刀、枪等至关重要。许多法官认为定杀人案必须有杀人凶器,认为凶器是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无法定案。那么,杀人凶器是直接证据吗?
同样,在非法持有性犯罪中,有人认为非法持有的毒品、枪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能够直接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这些毒品、枪支是直接证据吗?
张:从定义上看,直接证据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但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与直接证明案件性质这两个概念经常被混淆。比如说“有这个证据能够直接证明侵权行为成立”与“有这个证据能够证明整个案件中的某一事实”,尽管有时不易区分,但它们是两回事儿。直接证据不一定能证明案件的性质,但能证明与案件性质相关的某一事实。
汪:千万不能误解为,直接证据就是有了一个证据就能定案。如果这样,刑诉中是没有所谓直接证据的,将全部是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在于,证据包含的表面信息中,有没有指出犯罪人是谁等确切的事实。
■非法取得的物证应当排除吗
何:在运用物证时,评断物证的合法性是不能回避的问题。非法取得的物证是否应当排除,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两位认为非法取得的物证应当如何对待?
张:民事案件中往往会分别对待。现在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取得证据的手段不合法并不完全影响物证的证据效力,主要应在非法取得证据与证明案件事实之间权衡利弊,此外结合当时的环境、情形再确定该证据是否采纳;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证据是非法取得的,物证的效力不受影响,但这种非法取证行为必须另外承担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有条件地采用非法证据,只会纵容更多的非法手段取得证据。因此如何对待这个问题,目前还是有争议的。
汪:实际上证据是不存在合法非法之分的,“证据的合法性”本身是个伪命题。证据本身无所谓合法与非法,我们所讲的“非法证据”是指用非法的手段获取证据,这点可以从英文上看出,“evidenceillegallyobtained”。因此证据要不要排除,取决于非法取证行为的程度。
在我看来,非法取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侵害公民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另一种并不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只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前者应当排除,而后者属于有瑕疵的证据,不必排除。
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普遍说法,“非法的言词证据要排除,非法的实物证据不排除”。我不赞同。事实上,无论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都有可能被排除,主要应该结合案情分析取得证据的手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运用公权力收集的非法证据;民事案件中如偷盗、偷拍所得的证据,由于运用的是私权利而不涉及公权力侵犯人权,可以不用排除。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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