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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贪污受贿,如何防范证据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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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办案实践中看,查办贪污受贿案件的难点有两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作案隐蔽,证据难以收集,事实难以查清;二是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在诉讼过程中具有不稳定性,使许多贪污受贿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研究贪污受贿案件证据的不稳定性,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对保障整个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效惩治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贪污受贿案件证据不稳定的具体表现
(一)犯罪嫌疑人以种种理由为自己辩解,使证据具有不稳定性。犯罪嫌疑人常以没有作案时间,没有收受、贪污钱物,没有利用职务或领导知道,贪污受贿所得款项已为公支出等理由辩解其行为是合法的,有的嫌疑人对其犯罪事实时供时翻,或先供后翻,造成供述的不稳定性。
(二)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受贿案件的直接证据大多直接来源于行贿人,而行贿人为直接受益人,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在案件侦查初始时也许会如实作证,但过后怕个人利益受损,或受他人唆使,极易翻证。翻证的理由通常是:不是索贿、收受钱物,而是借用;不是为谋取利益送钱送物,而是亲朋好友间的礼尚往来,使受贿案件无法定案。再如贪污案件的有些证人可能是嫌疑人领导,其担心出现犯罪案件影响本单位的声誉而想方设法为嫌疑人开脱。
(三)极易出现新证据否定原有证据的情况,很难判定真假。在某些诉讼环节,有关单位和个人为掩盖事实真相采取巧立名目、开条子、出具收据等手段出具假证,这类情况的出现多因为对案件管理不善,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串通共同翻供、翻证。
二、导致贪污受贿案件证据不稳定的原因
贪污受贿案件证据不稳定成因较为复杂,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执法环境的优劣、司法实践的失误、社会风气的净化程度、社会经济环境的健康发展等息息相关。但对于司法实践环节,产生证据不稳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忽略间接证据的收集。间接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具有证明力。它不仅可以鉴别、印证直接证据,而且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完全靠间接证据定案。
(二)怠于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实践中,办案人对所取得的证据不作深入推敲,满足现状,造成许多证据随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对物证、书证没有经过鉴定固定证据。
(三)采取强制措施时机不当,侦查取证手段不当。实践中,有些贪贿案件证据反复变化就是因为强制措施采取和变更不及时不适时,侦查手段使用单一,怕错拘、错捕,因此,陷入顾此失彼的境地。在证据未得到固定时,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造成串供。本应进行搜查,却因忙于查账、询问使一些应该固定的证据发生变化、灭失。
(四)疏于研究其他诉讼环节的证据要求。办案人倾向于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只注重收集本诉讼阶段所需证据,忽略其他诉讼环节所需证据。如侦查阶段,为了定案结案,偏重收集有罪证据。审查阶段从法律监督出发提取注重发现和获取无罪证据。这固然会使证据逐步加固,但另一方面由于取证的思路、方法不同,使得据以定罪的案情不稳固。
(五)偏重强调证人作证的义务,不注重证人权利的维护,不善于针对证人的顾虑引导证人树立作证的信心和勇气,甚至由于办案方法不当,使证人产生压力,影响和干扰了证人的正常情绪。这种情况下获取的证据难免不稳定。
三、有效防范证据不稳定性的对策
第一,完整、系统地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中有关刑事证据学说,充分认识刑事证据划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准确把握各类证据的属性、作用,运用证据规则收集和审查证据。
实践中,按照证据是否稳定的标准,不妨把证据划分为动态证据和静态证据,以便充分认识哪一类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使其变为相对固定的证据。动态证据,即易发生变化的证据,主要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客观上,由于人的文化层次、知识结构、社会阅历、实践经验存在个体的差异,对同一事物、同一现象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而不同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会产生不同的叙述。主观上,由于诉讼参与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不同,受案件本身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易出现前次陈述与后次不同,具有不稳定性,因此,此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必须有相应的静态证据,如物证、书证等作为基础,才能使动态证据,变为相对固定的证据。静态证据,即不易发生变化相对固定的证据,如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办案中注意收集这方面的证据,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加强对贪贿案件的管理,这里不仅指对已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管理,而且指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办案单位对涉案人员及单位的动态掌握,以及对有关证据的科学使用和管理。在对案件侦查过程中,要及时掌握了解涉案人员和单位的情况,发现翻供、翻证、出具假证、灭失证据的苗头及时予以制止。同时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变更,防止因串供导致翻供、翻证情况的发生。
第三,在侦查阶段,坚持同步取证,重视派生证据,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在侦查阶段,一要坚持同步取证。在同一时间段里,综合运用法律规定的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在不同的地点、范围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调查对象或案件事实同时进行取证,综合审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从而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减少证据变化的可能性。二要重视派生证据。贪污受贿案件的嫌疑人作案后,往往产生经济状况的失常和心理状态的失衡,一旦受到外力的作用就会采取相应举动,如匿赃、毁证、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等。这些派生证据对案件的突破至关重要。三是提高证据证明力。收集证据时要注意挖掘证明力强的证据,必要时,同时收集多个证据,在数量上加强证据的证明力。
(作者单位:李莉辽阳市文圣区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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