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262|回复: 0

投毒技术证据锁定有方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4-13 14: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特邀答疑:全国首批检察业务专家 浙江省检察院主任法医师 褚建新
问:检察人员在面对投毒案件的有关证据时,如何着手进行审查,为侦查监督工作打开局面?(河北省无极县检察院 田志钦)
答:投毒案件在检察环节中有着多重难点:一是因案件性质不明或缺乏报案资料而错过提取相关物证的时机。二是因检材提取错误或不及时,给毒化鉴定带来一定的困难。时过境迁的中毒案件特别容易成为悬案,根本原因是现场取材困难和毒物的易转化特性。三是毒化鉴定出现差错,造成案件定性不明。针对这些难点,办案人和技术人员应重点掌握锁定证据的四个方法:
一要提高科学素养,正确提取投毒案件的检材。用于投毒的毒物主要是极毒的农药、鼠药和麻醉药,检察官首先应自觉提高科学技术水平,了解常见毒物的特性、生产厂家和销售途径等,熟悉人类或其他动植物中毒后产生的症状、现场特点和处置方法。重特大投毒案件案发后,检察人员应提前介入参与现场保护并提取相关检材。毒物提取后,应妥善保管并尽快交给有关技术部门检验鉴定。
二要及时提前介入重大、特大投毒案件的侦查工作。检察机关的毒化鉴定人员相对缺乏,基层检察机关遇到重大、特大投毒案件,应及时迅速派员提前介入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也可以聘请上级机关的检察毒化技术人员参加。重大、特大投毒案件往往具有中毒人员多和社会反响范围大的特点,检察官介入侦查工作可以及时了解案件的性质和进展,及时发现侦查机关工作步骤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科学合理的检察建议,为日后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和顺利批捕起诉打好基础。
三要及时正确进行毒物检验工作。毒物检验是一种通过筛选而不断排除其他毒物的检验方法,毒物检验报告是投毒案件侦查工作所需的最直接证据之一。检材量有限、毒物易变,加之毒物检验大多为有损检验,更需要没有参与案件侦查的毒化人员及时、深入、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包括案发时间、地点、中毒人数、症状、可疑物品、对照样品、抢救情况和尸检情况等。检察机关由于毒化人员缺乏,投毒案件的检材大部分要送往公安机关或其他鉴定单位进行鉴定,这时检察机关应关注毒化工作的进展,严格审查鉴定结论,必要时应主动与上级检察院毒化技术人员联系,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确保证据合法、科学、可靠。
四要以高科技手段固定证据。实践中,公诉人常因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而对投毒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感到为难。投毒案件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主要是缺乏定罪的直接证据,口供在其证据体系中占有相当分量。心存侥幸的犯罪嫌疑人也清楚这一点,开庭前精心算计,开庭后常以翻供来进行最后一搏。故在科技强检的今天,当投毒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应积极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来固定证据,重要的侦查工作应全程录像,使整个证据链紧扣,让案件办理更能经得起检验。
来源:检察日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29 22:24 , Processed in 1.123303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