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637|回复: 0

讯问录音应为无阅读能力嫌疑人案件证据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4-13 14: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这一规定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讯问笔录的真实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还不足以完全保护没有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讯问笔录的真实性。
司法实践中,通常没有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为文盲或半文盲,其在供述和辩解时往往使用方言和口语。给这些人作笔录,笔录制作人往往先要将方言“翻译”成书面语言,再整理成笔录。由于受文化水平、社会经历等因素的影响,笔录制作人很难将没有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准确地进行“翻译”归纳,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讯问笔录不真实、不准确。并且,在讯问结束后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的笔录,更是经过笔录制作人“翻译”整理的东西。犯罪嫌疑人又会因为语言问题、理解能力、社会经历以及被关押后的心理压力等因素,不能全面正确地理解讯问笔录的内容,因而讯问笔录的真实性也很难保证。
此外,由于存在不“照本宣科”的可能,犯罪嫌疑人对讯问笔录的真实性也会心存疑虑。实践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听完宣读的讯问笔录后,在签名时还会紧张地问一句:你是按照笔录一字一句读的吗?没有加、没有减吧?
为防止没有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保证讯问笔录的真实性,笔者建议在刑诉法修改时应增加以下内容:讯问没有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犯人应当同时进行录音。换言之,即应把视听资料作为审理没有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案件的必备证据。
(作者单位:袁向民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29 12:04 , Processed in 1.091934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