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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应强化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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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2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事诉讼中应强化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
魏传治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一)保证刑事追诉的正确性。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交通肇事案证据种类少,比如没有被害人陈述,很少有证人,或证人难以准确描述当时场景,加上事故处理现场勘察的专业性和车辆性能检测的技术性,司法机关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一定的难度,导致办案人员容易轻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把证据当做依据,这对案件的正确处理是一种潜在的危险。
(二)保障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交通事故责任类型有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之分,重大事故的肇事者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构成刑事犯罪,但主要和全部责任在民事赔偿数额上有所不同,当事人之间对此常有争议。由于附带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判决结果,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采信也就是对双方责任认定的肯定。
(三)保护当事人司法救济的法定权利。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提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当重大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涉嫌刑事犯罪时,这一司法救济的途径便被中断和剥夺。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只有寄希望于刑事诉讼程序。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司法救济这一法定权益的不可或缺的环节。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方法
(一)审查责任认定事实依据的客观真实性。认定意见应当是在对案发现场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后得出的,只有认定所依据的事实真实可靠,因果关系才能合乎逻辑,认定结论才能准确无误。这就要求对案件审查时,办案人员要尽可能多地了解现场第一手资料,并对这些情况作去伪存真的甄别分析,弄清交通事故的全过程和事实真相。
(二)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和其他证据的一致性。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肇事案的重要证据,审查时应当将认定书叙述的内容和案件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幸存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察笔录和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互相对照,审查认定书的叙述和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合理地排除疑点,使主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吻合形成链条。
(三)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交通法规的正确性。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是责任认定的基本要求,审查时,应按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适用法条同原文进行核对,确保适用法规的正确性,同时注意事故处理的程序必须合法,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往往立即将肇事者现场拘留,为了在规定期限内报捕,责任认定又要在报捕前作出,时间比较仓促,但仍然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违反事故处理程序的责任认定也是不合法的证据。
三、当事人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司法审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推定为全部责任”。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逃逸是指具有可以定罪处刑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此,事故处理中的“逃逸”和刑法规定中的“逃逸”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的主体是指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后者的主体则是特指已经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的当事人。前者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后者不仅要求肇事者有逃离现场行为,而且必须是出于逃避法律惩罚的目的。因此不能仅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逃逸记录就确定犯罪嫌疑人为交通运输肇事逃逸,而应当根据逃逸者的主观故意、逃逸的方式和逃逸造成的后果来综合评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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