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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调查核实 准确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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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4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院公诉科在办理由公安局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的,以犯罪嫌疑人孙树安(化名:孙波)涉嫌抢劫和孙树安伙同犯罪嫌疑人鄢汉生、王齐祥、邹又甫、成善俊、周仕荣、甘如俊、熊康山、牟立全涉嫌盗窃一案中,发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盗窃部份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孙树安伙同王齐祥、邹又甫、成善俊、周仕荣、甘如俊、熊康山、牟立全,多次至本市江岸区江岸路,翻墙进入广州军区湖北房地产管理分局仓库,盗窃该单位的碳结元钢(45#φ40mm、45#φ35mm)共计10件,重24.26吨,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并以上述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均为巨大起诉,明显的存在着各犯罪嫌疑人责任不明的问题,且遗漏了明知是赃物予以收购的犯罪嫌疑人刘奕清。/ t) M, ~& T* [/ l7 B
公诉科承办人徐向阳等人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未对各犯罪嫌疑人参与盗窃的次数及碳结元钢的件数和规格予以分清,故而不能确定各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导致起诉意见书中模糊地将上述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均定为巨大起诉。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准确地打击犯罪,他们制作了阅卷表格,多次提审了犯罪嫌疑人,多次到案发单位调查取证,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经科务会讨论后决定,同意了承办人的审查意见,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补充移送犯罪嫌疑人刘奕清已涉嫌收购赃物罪起诉通知书;将公安机关原认定的孙树安、鄢汉生、王齐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更改为特别巨大;将牟立全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更改为数额较大,移送起诉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日,按本院起诉书中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孙树安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鄢汉生、王齐祥各有期徒刑7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牟立全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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