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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对江岸地区首例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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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院公诉科于2007年10月30日将被告人周瑜等1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容留卖淫罪一案起诉至江岸区人民法院。此案系公安部督办案件,也是我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 I4 g2 l, r5 y5 x: @
本院起诉书指控:2002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周瑜在我市先后承包小型KTV、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19家,以此为依托陆续网罗、招揽了4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四川老乡为主的违法犯罪组织,其组织的骨干成员固定,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进行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容留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敲诈勒索案20起,因其敲诈活动还引发了抢劫案6起、故意伤害案1起、聚众斗殴案2起、寻衅滋事案1起,致1人重伤、4人轻伤。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达500余万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同时将非法所得用以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维系其组织的发展。在我市江岸等地区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h" q: |3 q& b& e! }. ~4 V 因该案涉案人犯多、持续作案时间长、案情复杂,又是江岸地区首例“涉黑”案件,为配合当前“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需要,全科高度重视,组织专班办理该案,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和公安机关打黑专班形成合力,对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进行严厉打击,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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