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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查率4.1%  彰显引导侦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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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岸区检察院公诉引导侦查的几点做法

根据高检院公诉改革会议精神,江岸区检察院自2001年开始试行“公诉引导侦查”,通过几年来不断实践摸索,在确保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02年退查率为11.44%,其中二次退查15件;2003年退查率降为6.8%,其中二次退查7件;今年1-5月退查率为4.1%,案件平均审结期限为11天。三年来,侦查机关根据江岸区检察院提出的补查建议,追诉犯罪嫌疑人24人,追诉漏罪125笔,补充、完善证据1950余份。其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用试点双赢的实例实现引导侦查良性互动
江岸区检察院平均每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近700件1000余人,前几年存在大量案件退查的现象,公诉科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后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没有建立正常的监督与配合机制,导致侦查取证不及时、不到位和公诉不力,从而影响了对犯罪的打击。从2001年开始,江岸区检察院积极贯彻高检院公诉改革会议精神,提出一个公诉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实行“公诉引导侦查”,试图建立新型检警关系,加强监督与配合,形成打击犯罪合力。
在实施“公诉引导侦查”这项改革举措之前,江岸区检察院开展了大量的调查论证,认识到要保证这项改革举措取得成功就必须要有一个不断强化内部树立引导侦查意识和外部接受引导侦查意识的过程。因此在实施步骤上采取了“由点到线,由线到面,逐步推开”的稳步推进的办法,用鲜明的实际效果为实例来说明引导侦查的好处。2002年,该院选择了侦查力量、诉讼意识一强一弱的二七街派出所和经侦大队作为试点单位进行引导侦查。一年以后,这两个试点单位因其承办案件退查率明显降低,在公安机关内部的考核排名中靠前,受到武汉市公安局和区分局领导的肯定和好评。并且公诉科也不再因为反复退查而形成积存案件增多的情形,审查起诉平均时间由原来的28日缩短为11日。应公安机关的要求,2003年,公诉科将公诉引导侦查的试点予以扩大,将新村、二七、永清、四唯、车站、大智、花桥、经侦大队等7所1队作为“无退查单位”。经过2年的试点,进一步增强了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检警两家对公诉引导侦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都有了更深切的认识,实现了思想上、行动上的高度统一:公诉引导侦查既可以保障对犯罪的侦办工作更加得力有效,也有助于提高案件质量树立公诉权威,缩短审查周期提高办案效率,达到公诉与侦查部门“双赢”。在此基础上,公诉科顺势在2004年将公诉引导侦查工作在辖区公安机关全面铺开,不仅针对公安机关的所有办案单位,而且还延伸到本院的自侦部门。
公诉引导侦查的实行使侦查部门一改往日重突破、轻起诉的观念,更加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渐渐习惯于按照庭审的要求收集固定证据;公诉部门也改变过去坐堂办案静态审查的办案模式,主动与侦查部门联系,坚持提前介入,从证据的角度为侦查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通过合力确保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侦诉两部门之间形成一种既制约又配合的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
二、打牢引导侦查基础增强沟通协调配合
1、注重“走出去、请进来”。公诉引导侦查不仅是“走出去”,更强调要把工作“做出来”。江岸区检察院分管检察长、公诉科长、主诉检察官不定期主动前往公安机关,直接下到各个科所队办案第一线,适时了解案件在侦查环节遇到的难题,就批捕后,尚未移送起诉的部份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案情分析。一方面与公安机关研究了公诉引导侦查工作的实施方案,按照起诉的标准,提出进一步侦查的建议和要求,侦查部门按起诉证据要求收集固定证据材料,把起诉要解决的问题尽量在侦查阶段弄清楚。通过协商、统一确定完善证据的意见和措施。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建议公安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对需继续侦查的,协助制定侦查方案,并列出需要收集的证据目录清单;另一方面坚持了解掌握公安机关报捕和移送起诉案件的总体情况,事先做好安排,只能是“人等案,不能案等人”,保证接手案件后快审、快诉。
2、开好案件讨论会。对于存在重大争议分歧的案件,江岸区检察院主动邀请公安机关的法制科、侦查员参加公诉科内部组织的案件讨论会,与会成员针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以及适用法律等方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案件如果不能认定,是缺少要件还是罪状特征不明?证据状况将会导致哪几种可能性?应当从哪些角度入手排查出不利因素?都是摆在桌面上一一阐述。同时也能听取侦查人员的侦查意图、定案理由以及做出处断的根据。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双方都能了解到分歧焦点在哪里,由于根本目标一致,许多问题当时就能得到妥善的解决。有些案件经过侦查部门的详细讲解说明,最终提起公诉。也有的案件,侦查人员在极其透明的讨论过程中,深刻地感受到有些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必须得查证落实;有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必须合理排除;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具有排他性。侦查人员在平等的座谈氛围中感慨道:不是检察院在挑刺,看来很多问题确确实实是非查不可。许多案件当时列出问题后,侦查人员当场办手续把案卷带回去进行补充侦查。逐步由“要他补查”改变为“他要补查”,进一步转化为“他自觉查”。例如江岸辖区内的四唯街派出所刑侦中队,曾经将复印的证据材料未作说明就附入卷宗,在公诉科组织的一次案件讨论活动中,参加讨论的一位主诉检察官在发言中提出实体、程序同等重要,不能因为图简单而导致证据无效,并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为依据。自此以后,江岸公安机关的所有侦查单位移送的书证证据均能做到手续合法,形式完备。又如,武汉市公安局移送的马木艳挪用资金案,公诉科经过审查发现公安机关立案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请公安机关领导到该院协调后,市公安局主动将案件撤回作其它处理。再如,犯罪嫌疑人林清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办案人发现公安机关将购买发票已构成犯罪的向春芳作为证人,请公安机关领导和办案人员到该院研究协调后,建议公安机关立案报捕,向春芳经起诉到法院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同步掌握司法尺度。江岸检察院不仅在讨论案件交换意见方面不搞一言堂,而且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也是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共同遵守。去年,将新颁布的刑事司法解释汇编成册,分送到区公安机关每一个科、所、队,帮助侦查员在办案中能够随时掌握司法尺度与最新标准。此举深受侦查机关的欢迎。通过沟通交流,促进了相互了解,互相学习,不断地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
三、突出引导侦查重点力求取得实际效果
1、明确引导内容。公诉引导侦查不是简单地对侦查情况和证据进行一般的了解,而是需要对侦查工作提出指导性的意见。江岸检察院通过专门规定,将公诉引导侦查的主要内容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主要是体现监督,帮助公安机关发现问题。公安机关提请适时介入侦查的,除重大复杂案件从一开始就介入的情况外,要将案件侦查获取的全部证据材料交公诉科审查。公诉科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遵守程序法的情况进行审查,对于证据缺漏的,可以要求补充,对于违反法律程序的,有权要求重新收集、鉴定证据。对于公诉科的审查意见,除因对案件定性发生认识上的分歧,可以逐级协商解决外,公安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落实。另一部分则主要体现配合,重在证据收集,深挖余罪漏犯的引导上。同时,帮助公安机关解决侦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公安机关在向公诉科提交介入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时,可以将侦查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需要公诉科帮助解决的问题列出书面提纲,公诉科要结合该提纲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意见。
2、抓好“两个延伸”。在江岸检察院,公诉引导侦查不仅发生在侦查阶段,这种相互间的配合制约还延伸到审查批捕和审判环节。在审查批捕环节,发现案件证据存在薄弱环节或有翻供迹象的,审查批捕承办人应及时与公诉科沟通,公诉科也应主动到审查批捕部门了解相关案情,做到引导侦查向审查批捕延伸;在审判环节,公诉人请侦查人员旁听案件的庭审过程,做到引导侦查向法庭审判延伸。这样做,一方面是因为侦查人员对嫌疑人的心态比较了解,且相关证据最初均是由他们亲手收集的,即便发生翻供,侦查人员也可以及时和公诉人沟通,有针对性地制定再次侦查方案,查清真伪。如该院办理的詹彦峰嫖宿幼女案,庭审中,被告人詹彦峰对指控事实全部予以否认,受害人也否认被嫖宿的重要事实。对此,公诉人立即建议休庭,会同该案侦查人员有针对性地制定再次侦查方案,查明是被告人的亲属与律师在外多次找受害人求情,并许以重金,使受害人改变了证言。承办人将庭后所做的侦查工作全部形成证据,在恢复开庭后一一出示。最后,法院对控罪证据全部采纳,以嫖宿幼女罪判处詹彦峰有期徒刑五年。另一方面,侦查人员参与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和旁听庭审,还能切身体会到以公诉标准取证的具体要求和方法,也能从法庭辩论的焦点问题中领悟侦查中应把握的重点,对以后同类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起到较好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3、积极协同补充侦查。特别是指针对某些有重大影响争议或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案件,公诉科全力会同侦查部门一起参与案件证据的调取,彻底打消了一些侦查员以前认为“检院一张嘴,我们跑断腿”的旧观念。例如该院提前介入周风林涉黑团伙案,周风林等7名犯罪嫌疑人涉嫌敲诈、绑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罪名,在提请逮捕时,公安机关没有引用黑社会性质犯罪条款。为了从严惩治犯罪,公诉科及时派员介入熟悉分析了整个案情,并收集整理了罗干同志、张穹副检察长的重要讲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张子强、张君等案例,组织侦查人员共同深入学习探讨,准确运用而不机械理解、依法办事但不生搬硬套,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后,同侦查人员一起研究分析周风林涉黑犯罪团伙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征及要件、指控其涉黑犯罪还需要固定哪些证据,又一起查现场、找证人、调取复核证据,一起数十日通宵达旦加班加点。此案由批捕的三个罪名增加了二个涉黑罪名,补查材料百余页,追诉一人。开庭时,公、检、法及新闻等单位数百人参加了旁听,公诉效果得到各级政法部门好评。
四、规范引导侦查制度着眼长效机制建设
1、强化学习制度。“打铁还得自身硬”,既然是引导别人,首先自身队伍素质要过硬。江岸检察院坚持不懈地实施“素质工程”,教育检察干警加强学习、练好内功。先后选任培训了一批文化水准较高以及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主诉检察官,要求他们平时特别加强对刑法理论以及公诉实务的探讨、研究与学习,提高审查案件、认定证据的能力,使自己能够胜任引导侦查职责。公诉科有9名干警全部通过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组织的主诉检察官资格考试,为引导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人才保证。
2、完善办案专业化分工制度。江岸检察院公诉科对受理的案件按照刑法规定的不同类罪进行了专门化分工,分类包干的主诉检察官熟悉刑法对自己办理的类罪案件所作的规定及要求,能够迅速、准确地把握罪状特征及构成要件,为引导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条件。该院还指定专门的主诉检察官在侦查部门建立相对固定的联系点,开展同步引导工作,例如对辖区刑警大队、经侦大队、交通大队就分别设有三位主诉检察官专门审查。特别是刑警大队、交通大队查办的案件往往因为致死致伤而引起的纠纷较多,当事人情绪激动,容易形成社会稳定隐患。由于江岸检察院的审查人员能够较早熟悉掌握案情、及时采取得当的引导措施,使公安机关能够依法顺利对案件作出处理。
3、建立引导侦查办案制度。江岸检察院为提高引导侦查的质量,形成了“三三二”的工作思路。即规定,凡是提前介入的案件,公诉科承办人必须在介入案件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就所介入的案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交公安机关办理,要求对方三天之内取得给予初步答复或解决预案。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细小问题,公诉科承办人通过电话、传真直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有效的补充侦查;对部分犯罪证据欠缺的案件,同时向二个部门(公安机关的法制科与刑侦队)通报,发出《补充侦查意见书》,请公安机关督促具体承办部门补充侦查;对不能及时将证据补充到位而退查的案件,详细开列《退查提纲》,查什么,为何查,如何查,查到哪都必须明确。这项措施,既保证了公诉科从证据的角度提出相应的意见,督促侦查工作有效开展,同时也通过书面形式将介入意见固定下来,明确了工作责任。该院还规定,凡介入的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科必须在十日内提起公诉;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必须在二十日内提起公诉。这不仅是因为公诉承办人已经通过此前的介入对案件有了全面掌握,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结案,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是为了从制度上防止在审查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证人因心理变化或其他干扰因素介入而翻供,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类问题发生的几率。据统计,2003年以来,该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平均审查起诉时间由原来的28天缩短为11天。大大减少了诉讼时间,降低了诉讼成本。
4、实行引导侦查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江岸检察院公诉科除了加强规范引导机制建设外,还积极协调,与公安机关统一行动,分别修订了目标管理考核量化制度。公安机关要求案件必须在执行逮捕后40日以内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将加强同公安机关的沟通引导作为工作任务完成质量考核的硬指标,列入了《星级管理办法》、主诉检察官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增强了引导机制建设的钢性。
江岸检察院在公诉引导侦查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引导侦查范围已在辖区公安机关内全面铺开,实现公诉引导侦查后案件退查率控制在5%以内的目标。但对于外区移送管辖的案件,由于存在中转环节,无法全面开展引导侦查。下一步,将针对这一突出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力争所受理的案件引导侦查无盲区。

200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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