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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配合与制约——全面增强刑事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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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检改革取得的实效

1998年全市刑侦体制改革以来,侦审合一,形成大刑侦格局,预审科被撤销,原有的预审员逐一下派到各责任区刑侦中队。侦查民警的职责由过去只当侦察员,转变为即当侦察员又当预审员,集破案、结案的任务于一身。体制与责任的变革,一度使我局刑事侦查的质量有所下降,形成报捕、起诉率二降、退查率一升的势头。为了抑制办案质量的下滑,分局党委高度重视,一方面及时调整工作分工,加强内部职能监督,2000年将报捕案件移交法制科审核把关,2003年将移送起诉案件移交法制科审核;另一方面密切与检察机关的配合,主动争取外部监督,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与指导,形成公检配合与制约的双赢机制,高效地打击了刑事犯罪,为我区治安秩序的稳定起到了良好地效果。
2001年江岸区检察院根据上级检察院公诉改革的要求,开始摸索“公诉引导侦查”的案件范围、方式,初步形成了一整套形之有效的制度,使得案件质量显著提高,办案期限明显缩短,公检交流合作增强。三年的公诉改革,不仅顺应了公安刑侦改革的需要,还
——————有利于案件质量的提高,根据区检察院的补查建议,刑侦部门追诉犯罪嫌疑人24人,追诉漏罪125笔,补充、完善证据1950余份,与2000年相比,案件退查率从25.66%逐年下降至6.54%,从高于全市5.74个百分点下降至低于全市10.51个百分点。大智、四唯、永清、二七、新村、花桥、经侦队七个单位退查率为O,去年花桥刑侦中队被评全国先进刑侦中队,分局也连续三年被省公安厅评为执法质量优胜单位。
——————有利于办案效率的提高,办案期限明显缩短,减少办案环节,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过去退查的案件,一般是通过检察院到法制科到刑侦队,补充侦查完后又从刑侦队到法制科到检察院,文来文往,互不见面,效率很低。公诉改革后,实行的是人来人往,侦查员与公诉人当面交流,意见表达更为直接,需要补充的证据一目了然,回去能够一次补齐,效率明显提高。公检配合与制约机制使我局侦查部门一改往日重破案、轻起诉的观念,更加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逐渐习惯于按庭审的要求收集固定证据。也使公诉部门一改过去坐堂办案,静态审查的办案模式,主动与侦查部门联系,从证据的角度为侦查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侦查取证工作依法、客观、及时、全面,确保准确、及时、有力地指控犯罪,通过合力确保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如2004年4月19日,我局花桥刑侦中队办理的王雄亮故意伤害案件,抓获经过没有客观全面地反映王雄亮是投案还是抓捕归案的,经检察院二科的同志与该队民警交流后,查明王雄亮系花桥所治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所后,由治安民警移交刑侦中队的,经过补证后,重新客观全面地制作抓获经过,使王雄亮一案避免退查一次,也使案件在最短时间内得以顺利起诉。
——————有利于民警素质的提高,刑侦体制改革后,刑侦民警不仅要会破案,还要会结案,既往的法律知识明显不足以应对现实的要求,在侦查中如何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方面,与公诉的要求存在明显的差距,直接影响移送起诉案件的质量,一度起诉率明显下降,案件退查率上升。通过公检配合与制约,一是证据意识提高,由过去被动按照补充侦查意见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主动请检察院公诉官提前介入,讨论案件移送起诉对证据和程序方面的要求,听取他们的意见,从实体和程序上严把证据关,保证办案质量;如2003年11月办理的田小兵等三人涉嫌绑架的刑事案件,2004年2月移送起诉后,田小兵的律师在会见中获悉,同案犯宋小玉藏身的线索后,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成功地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宋小玉。在庭审中,田小兵提出有立功表现,有从轻的情节,公诉人员及时与我局刑侦民警联系,使刑侦民警马上意识到工作没有做到位,只注重了打击犯罪,忽视了嫌疑人罪轻情节,并且立即补证。该案的补证,有力地教育民警在办案中,不仅要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同时还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对证据的认识上又有了一次大的提高。二是法律意识提高,相互交流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的法律知识和司法解释,形成法律知识和信息的资源共享,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共同遵守;三是侦查技巧提高,围绕着打击犯罪这一共同目标,针对个别和普遍性问题,公检干警相互交流、相互沟通,使得民警逐步掌握审讯技巧,把握固定证据的最佳时效,合理排除无效证据,保证了侦查的高效。
——————有利于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随着公检配合与制约的逐步合理与完善,公检干警的关系更加融洽,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双方都能了解到分歧的焦点何在,矛盾的解决的途径和方法,误解在交流中化解,侦查员的补证工作,由被动到积极;公检干警的认识更加一致,由于打击犯罪的根本目的一致,通过公检配合与制约,有些案件经过侦查员的详细讲解说明,最终提起公诉,也有的案件,侦查员在极其透明的讨论中,深刻地感受到有些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疑问,必须查证落实,有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必须合理排除,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具有排他性;监督和纠错更加人性化,公安机关应当自觉接受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的执法问题,很多是工作疏忽,当面交流,及时改正,比下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更直接化、人性,更容易被接受,解决问题才是目的,监督方式的人性化,使得侦查员心悦服,更利于公诉工作,更利于公检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刑侦改革,侦审合一,检察改革,公诉引导侦查。检察机关以指导、监督侦查为切入点,公安机关以自觉接受指导、监督,实现公检相互配合与制约的双赢机制,确实保障打击犯罪的合力,形成公检在配合中相互制约,在制约中相互配合和谐、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改革初见成效,但要将这一新型关系“由点到线,由线到面,逐步推开”,还需要不懈地努力。
一、各方面的关心支持,是公检配合与制约机制的保障。
侦审合一,公诉引导侦查,都是刑事诉讼中改革的典范,都是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合法利益不被侵害,因此,公检两家改革的目的是一致的,在改革中,公检两家会遇到各种不同的问题,这就需要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对于成绩给予肯定,对于失误给予纠正。同时公检两家的领导相互理解与沟通,求同存异,共同寻求打击犯罪的有效机制,形成合力,重拳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物不受侵犯。
二、全体干警的互动交流,是公检配合与制约机制的基础。
侦审合一,公诉引导侦查,公检干警密切配合,相互监督与制约,达到认识与工作目标的统一,是改革成功的基础。由于少数侦查员受业务素质和法律水平限制,工作缺少主动性,而公诉人员对补充侦查又没有一次性说清,使得侦查员被动地工作,不能够正确领会和理解补充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究竟起到什么作用,能够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对公检两家共同的目标“指控犯罪”有什么好处。公诉引导侦查要向纵深和全面推广,还需要公检干警共同努力,侦查员要完成由抵制到接受、由被动到主动的二次认识转变,还要防止过分依赖检察机关的指导而失主工作自主性;公诉人员也要改变“检察院一张嘴,公安跑断腿”的做法,指导意见一次提出,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深入基层刑侦队,及时为公安机关想办法、出主意、送法律,公检两家众志成城,在打击犯罪的目标上高效一致出击。
三、加强薄弱环节的调研,完善公检配合与制约机制
三年的摸索,公检合作不仅取得可人的成绩,但在实践中,还有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在观念上,检察机关没有摆脱监督者自居的意识,检察机关的指挥捧指到哪里,公安机关就必须打到哪里。在合作中,公安机关的配合意识不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指导意识和纠正违法建议,不积极主动完善和改正。在制约中,公检两家应找准法律赋予各自司法机关的职责,在配合中制约,在制约中配合,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检察权,不能越权越位。在监督中,检察机关发现的执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尽量采取面对面的交流,促使侦查员及时改正工作中的失误,少发执法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融洽公检干警的关系。在指导中,检察机关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指导的时机与方式要恰当,对一些容易灭失不易取得的证据,指导一定要准确及时。下一步,公诉引导侦查的工作,争取从个案扩展到类案,找出类案的规律性以规范化形式予以指导侦查补证,使我区打击刑事犯罪进入良性轨道。

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
二OO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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