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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井喷”事件重大责任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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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4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庭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编者按根据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的部署,为大力加强检察机关公诉能力建设,提高出庭支持公诉的水平和效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按照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在全国检察机关2004年至2005年办理的公诉案件中评选出全国检察机关“十佳公诉庭”。为充分发挥“十佳公诉庭”的示范作用,本报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特组织评析文章,在本版开设“‘十佳公诉庭’评析”栏目,自今日起连续刊登,敬请关注。
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23日22时04分,由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承钻的位于重庆市开县境内的罗家16H井,在起钻过程中发生天然气井喷失控,从井内喷出的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四处弥漫、扩散,导致243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2142人因硫化氢中毒住院治疗、65000人被紧急疏散安置、直接经济损失达6432.31万元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吴斌、王建东、宋涛、吴华、向一明、肖先素在此次钻井生产、指挥抢险过程中,忽视生产安全,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产生溢流、发生井喷、井喷失控及事故扩大导致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1.本案是否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要求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对罗家16H井而言,从该井2003年5月23日开钻起至2004年2月28日预计完钻止,应当属于生产作业过程。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吴斌、王建东、宋涛、向一明、肖先素作为罗家16H井的承钻、服务单位的职工,由于其各自的业务过失行为,造成本次事故的严重后果,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应当存有疑虑。但对被告人吴华在事故发生后,到事故现场的组织抢险行为是否属“生产作业过程”?对此,公诉人持肯定意见。因为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作业是一种高风险、高投入、高科技的地下隐蔽性工程,井下复杂情况和钻井事故常有发生,相应地对这些情况和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就与钻井作业密不可分,是钻井作业不可或缺的环节。而事实上在石油部门的各种规章制度中,也把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纳入到钻井作业中。因此,被告人吴华在事故发生以后,组织、指挥抢险工作中由于指挥决策不当,有重大过错,产生了严重后果,应对加重的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本案是否具备“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立法精神:行为人只有同时具备了“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情节才符合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虽然,大量的庭审证据显示,6名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具体行为表现上似乎并没有“不服管理”,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但从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模式来看不外乎两种:(1)通过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及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规程、规则和通过行之有效的正确习惯、惯例对职工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管理。(2)通过企、事业单位有关从事生产、作业、指挥的管理人员对职工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管理。本案6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忽视生产安全,违反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实质上也就是“不服管理”。所谓“规章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性文件,包括三个部分:(1)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2)企、事业单位及上级管理机关所制定的规程、规则和章程等的明文规定;(3)企、事业单位通行的行之有效的正确操作习惯和惯例。因此,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6名被告人应当遵守和履行而违反的所有规章、规则、章程和正确的操作习惯和惯例均属于“规章制度”。
3.本案6名被告人的违章行为与“12?23”特大事故的严重后果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是一起多因一果重大责任事故案件,6名被告人在本次事故中存在溢流并导致井喷——井喷失控——井喷失控后抢险等不同的环节,因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共同导致了本次事故严重后果的发生。6名被告人各自的违章行为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且对本案危害后果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因而其违章行为与本案危害后果之间都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6名被告人各自的违章行为都不能单独导致本案危害后果的发生。因而公诉人认为在认定任何一名被告人的违章行为与本案危害的后果关系的时候,不能割裂其余5名被告人的违章行为,否则会导致我们对本案的定罪量刑作出错误的判断,也必将违背马克思主义关于事物都具有普遍联系的哲学观点。
这场前所未闻的灾难性事故给我们留下的不仅是伤痛和遗憾,更多的是深思和警示。公诉人认为:
第一,通过这场灾难,我们应当充分意识到中国的企业必须建立在安全生产文化基础之上,而不应只重视、追求利润。因为人世间,最宝贵的莫过于人的生命,当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健康、安全和环境相矛盾时,应首先执行“健康至上,安全第一,环境优先”的原则,贯彻《安全生产法》,倡导“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人权”,协调经济、社会、区域、环境、人文平衡科学发展。
第二,通过这场灾难,国家须尽快地建立起国家级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预警机制和应急救援体系。以此来整合全国的应急救援力量,以便在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能迅速动员起各方面的力量,前往事故现场组织抢险,将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必须建立监督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的企业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通过这场灾难,我们还应当认识到当地政府在规划建设高危行业的相关工程时,必须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即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必须考虑工程周边居民的安全,确保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公诉人张超、吴全胜、张丽2004年7月10日当庭发表)
点评
此案具有重大社会影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高度重视,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公诉人员组成公诉组,认真审查,深入研究,积极准备,沉着应对,出庭公诉指控有力,充分展现了公诉人的良好风貌。其特点是:
1.正确划分各被告人的责任。井喷失控有一个发生、发展的渐变过程,是由溢流——井喷——井喷失控逐步演变升级而来,而6名被告人又是在不同环节因各自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责任较为分散。鉴于此,公诉组积极与石油专家联系,立足于国务院专家组的《鉴定报告》和《技术报告》对此次井喷失控事故原因分析,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各被告人的具体违章行为认真分析研究,正确划分了各被告人的责任?为公诉的顺利展开打下了良好基础。
2.潜心学习钻井专业知识。公诉组采取多种方法克服专业知识障碍:一是与有关专家进行座谈,虚心请教专业知识以及行业操作的习惯作法;二是参阅大量天然气开采及井控方面的专业书籍,逐条审查规章制度,为吃透案情打下了基础;三是对提取的大量图表,在提讯中要求其辨认并解释;四是亲赴案发现场,将案卷中抽象的概念与实物相结合,向井队工人咨询。
3.证据组织严密、多媒体配音示证配合相得益彰。针对本案案情复杂、证据量大的特点,公诉组从事故产生的后果入手,以从结果查找原因的方式,依次将“罗家16H井概况及相关作业单位组成”、“井喷失控经过”、“专家组《鉴定报告》及调查组《技术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六名被告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相关证据划分为五大部分进行。在第五部分“关于六名被告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相关证据”中,对每个被告人依次按照“主体身份”、“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具体违章行为”、“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四方面组织证据。
4.精心制作各项法律文书,做好庭前预测工作。公诉组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规定,结合发案的时间顺序,在起诉书中以《鉴定报告》中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为轴心,准确叙述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各被告人对事故各阶段及后果应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同时,公诉人还在庭前精心制作出了《示证计划》、《讯问、询问提纲》、《质证、答辩预案》、《对辩方证据的质证预案》、《公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和十余万字的庭审材料,特别是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护观点作出了100余个预测问题。
5.庭上分工明确、配合默契,保障了庭审的顺利进行。在庭审中,第一公诉人负责宣读起诉书、公诉词,负责庭审中全案的临场应对措施,二、三公诉人负责全案的举证工作,三名公诉人每人分别负责对2名被告人进行讯问、质证和答辩。合理的分工使公诉人各有侧重,彼此间和谐配合,圆满地完成了出庭公诉任务。
6.法庭调查阶段讯(询)问简洁、针对性强,举证思路明确,多媒体示证配合得当。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适当控制讯问节奏,避免了被告人在某些问题上过多纠缠。运用多媒体分组示证时,层次分明,逻辑联系紧密,尤其是多媒体配音示证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7.公诉人庭上表现沉着冷静,答辩思路清晰、观点明确,针对性强。在讯问被告人及质证和答辩过程中,公诉人始终保持平实的公诉风格,有理有据,不以势压人。同时,对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被告人有酌定从轻情节依法予以充分肯定。特别是公诉人重事实、讲法律,有针对性发表公诉意见,起到了很好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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