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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健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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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4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庭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被告人徐国健于1992年至2004年期间,利用其先后担任中共江苏省盐城市委书记、省委组织部部长、省委常委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张忠良等5人给予的人民币631万元、美元1.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40.1万元。
公诉意见书精选
(一)徐国健受贿案件有着与其他受贿案件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徐国健的特定职务决定了其为他人谋取利益方式的特殊性。徐国健担任的是省委组织部部长这一掌握干部人事任免大权的特定职务,其在犯罪过程中,利用对省级其他部门和市、县领导干部的制约关系,达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在徐国健为他人谋利的25个事项中,仅有3项是其通过省委组织部工作人员或下属组织部门给予办理的,其余均是通过其有职务制约关系的省级部门负责人和市、县主要负责人给予办理的。
2.徐国健收受贿赂的作案手法更具有隐蔽性。一是收受贿赂的对象范围小。除去收受章俊元、王礼各1笔外,其余所收的也仅限于张忠良、胡友林、姚洪军3个人所送钱款。二是收钱不谈事、谈事不收钱,这使得收受财物与谋取利益之间从表面上看不具有对应性。三是收受财物的名目多。行贿人送钱时往往要找一些名目,从孩子压岁钱到过节花销,从买车、装修房子到炒股,名目繁多、林林总总,其目的无非是“送的好送出手,收的也收得自然”。徐国健收受财物的隐蔽性,反映了腐败行为的新特点,说明了其危害更大,查处更难。
3.徐国健为他人所谋取的利益呈现多样性。徐国健为他人所谋取的利益,包括职务提拔、企业经营、工作调动、子女升学等。其中以为他人谋取职务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居多。在为他人谋取的职务利益中,有要求提拔使用的、有不肯异地交流的、有企业人员要谋取一官半职的;在为他人谋取的经济利益中,有为企业贷款、为煤炭销路、为收购股权、为争取国家项目等等。徐国健既利用职权买官卖官,又以其权力介入企业经营,为行贿人谋取更大的经营利润,这是本案权钱交易的一个显著特点。
(二)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收受贿赂,破坏了廉政制度。被告人徐国健身居领导要职,却没能经得起权力的考验和金钱的诱惑,在担任盐城市委书记、省委组织部部长、省委常委期间,大搞权钱交易,从2000美元到200万元人民币,收受他人贿赂共计多达31次,金额高达640万余元,假如予以平均的话,每次受贿数额就有20余万元。守得清廉是基本的为官之德,如此收受财物,严重违反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法律和制度要求,完全丧失了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乃至作为一名领导干部的基本准则,是对廉政制度的极大破坏。
2.买官卖官,破坏了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而组织部部长,作为治官的官,其腐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被告人徐国健是省委组织部部长,对全省上千名厅局级干部和市、县党政一把手行使干部管理职责,具有推荐、考察和任免的重要职权,可谓位高权重。在徐国健的授意和干预下,已经没有职数的可以超职数,按规定必须交流任职的就可以不交流,问题反映强烈的也可以照样提拔,组织原则、纪律观念被抛在一边。作为管官的官、选官的官,其一旦腐败,对干部队伍建设和制度的破坏尤甚于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影响也更为恶劣。
3.官商勾结,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原则。被告人徐国健除了为行贿人或其亲友帮助解决职务提拔、子女升学、工作调动等事情,其为他人谋利很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官商勾结,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行贿人在企业经营方面大开方便之门。煤炭要找销路,徐国健出面打招呼;需要银行贷款,少则300万元,多则一次就贷8个亿,徐国健出面也办成了;高速公路赚钱,要收购股权,5年分红就能分1.5亿元,公路收费站单向收费亏了,要改双向收费,这些找徐国健出面,也都办成了。当然,徐国健从这些经营受益人中得到的“回报”也是丰厚的。金钱用来购买权力,权力又为金钱铺路,权钱交易双方,各得所需,被损害的恰是我们国家正在培育和发展的市场经济。
(公诉人李永军、戴静、张晓红2005年12月20日当庭发表)
点评
评审委员会
首先,对这起省部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公诉人在庭前准备充分,在法庭上沉着应战,显得精神饱满,信心十足;制作的起诉书内容精练,逻辑清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并且在公诉人当庭宣读起诉书时,语速节奏适中,吐字清晰准确,声音洪亮,庄重有力。其次,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紧紧围绕犯罪事实,针对性强,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应变及时,方式适当;举证采取多媒体示证方式,紧扣犯罪构成要件,围绕指控事实,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每一部分证据的举证都能简明扼要地说明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和证据的来源,证据的证明力强,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举证效果很好;公诉人注意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来论证证据证明力,质证针对性强,增强了证据的证明效力;第三,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紧紧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进一步阐明公诉意见,针对性强,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特别是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大部分赃款去向不明,部分事实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从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等方面详细加以分析,合情、合理、合法地论证了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总之,由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正确,公诉人在法庭上支持公诉有理、有力、合法,徐国健受贿一案的开庭效果很好,法院判决书也全部采纳认定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条款。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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