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4095|回复: 0

不起诉决定书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4-13 14:5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决定不起诉时适用)
(一)概念
不起诉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决定不起诉时适用),是指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决定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二)适用范围和法律依据
本文书适用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实践中,一般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的不起诉称为法定不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发现案件具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的,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三)格式样本和制作说明
本文书格式如下:(见样式一O三,本书第515—516页)
本文书为叙述式文书,其内容分为以下三部分:
1.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人民检察院名称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文书名称即不起诉决定书;文书编号为“检刑不诉[]号”,空白处分别填写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和文件序号,其中年度必须填写完整的四位数,如“2002”。
2.正文。包括以下6部分内容:
(1)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应逐一写明被不起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如案件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还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一般写被不起诉人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则应分别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如果被不起诉的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并以被不起诉单位替代不起诉格式中的“被不起诉人”。
(2)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辩护人的姓名、单位。
(3)案由和案件来源。具体表述为:“本案由XXX(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XXX罪,于X年X月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如系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则表述为:“被不起诉人XXX涉嫌XXX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X年X月X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则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情况写明。)其中,“案由”(即格式中被不起诉人所涉嫌的罪名)应当写移送审查起诉时或者侦查终结时认定的行为的性质,而不是审查起诉部门认定的行为性质;“案件来源”中“侦查机关”包括公安、国家安全等依法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因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表述方法已单独列出,所以,此处的侦查机关不包括检察机关)。在这部分里,还要写明移送审查起诉及本院受理的时间,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则应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4)案件事实情况。此部分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以下两种不同的表述方法:其一,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侦查机关认为已经构成犯罪而移送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决定不起诉的,应先概括叙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如系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则不写此部分),然后叙写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定的事实及相应的证据,其中应重点反映显著轻微的情节和危害程度较小的结果。其二,如果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本身已构成犯罪,本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出现了《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因而决定不起诉的,应当重点叙明符合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以充分体现法律规定的内容。
(5)不起诉理由、法律依据和决定事项。此部分根据决定不起诉的法定事由的不同有两种表述方法:其一,如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表述为:“本院认为,XXX(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XXX(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其二,如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一六项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则应重点阐明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写明决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6)告知事项。《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本文书专门规定了对被害人权利告知的内容,其表述为:“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XX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9条的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可见,此处的“XXX人民检察院”应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至于“XXX人民法院”则一般是指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同级的人民法院。
3.尾部。包括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院印及文书制发日期。其中,文书制发日期应为签发日期。
(四)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要正确把握不起诉决定书的使用范围。对于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对于自侦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应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由侦查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而不能决定不起诉。
2.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对有关财物采取了扣押、冻结措施的,应予解除。对于公安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侦查机关,由其解除扣押、冻结。
3.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如果认为应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书,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4.本文书以被不起诉人为单位制作。
5.文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数字一律用汉字表示。
6.本文书应分为正本和副本,其中正本一份归入正卷,副本发送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侦查机关(部门)。
样式一O三
不起诉决定书格式(样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起诉时适用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号
被不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XXX(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XXX罪,于X年X月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XXX涉嫌XXX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X年X月X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即侦查机关移送起诉认为行为构成犯罪,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决定不起诉的,则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先概括叙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如果是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则不写这部分),然后叙写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及相应的证据,重点反映显著轻微的情节和危害程度较小的结果。如果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审查过程中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而决定不起诉的,应当重点叙明符合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反映出法律规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XXX(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XXX(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决定的不起诉,重点阐明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最后写决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XX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XXX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月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20 09:24 , Processed in 1.113132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