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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好疑难案件的请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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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确认事实、取舍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方面的“棘手”问题。下级检察院对自身解决不了的疑难案件,依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向上级院请示汇报,征求答复,对于依法办案,公正执法,确保案件质量,加快办案进度,是十分必要的。从目前笔者了解的部分疑难案件请示汇报情况看,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需要着力解决的现实问题,在此进行简要分析,与大家交流。
一、疑难案件请示汇报存在的主要问题
少数单位对疑难案件的请示工作,重视不够。表现在思想认识不端正,存在着“向上请示,不但责任”、“上面怎么定,我们就怎么办”等思想误区,以致在案件请示过程中时常出现下列问题:
1.似疑非难,急于上请。有些案件本身不存在复杂问题,或虽有疑,但不难;或既不疑,也不难。从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典型案件中,都有据可查,只是因为少数办案人员存在惰性心理,不动脑筋,不善于思考,不愿下功夫深入研究。
2.遗点漏洞多,请示不规范。对多项犯罪事实或不同罪名表述、认定不准确,存在自相矛盾和逻辑混乱的问题。对涉案问题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具体意见;对存在争议的问题没有写清争议的焦点和分歧意见,特别是没有载明本院检察委员会意见和检察长的意见。有的没有附上全部案卷或主要证据材料。有的单位请示案件无正式报告,而是报送不标注发文号或不加盖院章的白件,显得不严肃、不庄重。
3.矛盾上交,规避责任。个别单位或办案人员,担心办错案被追究责任,有意把“请示”视为躲避风险的“挡箭牌”。本级院理应拿出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却举棋不定、含糊不清,频繁向上级院反映,指望请示上级院定调子、给政策,服定心丸。
二、理解和把握疑难案件请示的类型及不应请示的情形
做好疑难案件的请示工作,必须转变工作作风,求真务实,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思想上端正对疑难案件请示的态度,正确行使案件请示权,履行请示案件应尽的义务。需要向上级请示汇报的案件,必须遵循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请示案件的有关规定。在做好审查案件和请示汇报准备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向上级院汇报。
(一)可以请示汇报的几种案件类型
1.存疑型。案件本身存在疑点和难点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有一定的特殊性;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可能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要进一步查清、查实的;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时,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意见的。
2.难定型。对案件审查和定性难度大。犯罪事实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多种、多类犯罪,本级院经多次审查,研究无果。经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在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已具备“非请示不可,不请示不行”的时机和条件。
3.无规定型。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存在矛盾或政策界限不清,特别是涉及犯罪构成的标准及条件,无明确具体规定的。
4.争议型。对案件管辖权发生分歧或者虽然意见一致,但依照有关规定须报请上级院决定的。在办案过程中对案件管辖、定性、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等,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
(二)不应请示或上级院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形
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时,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意见,已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同时向上级院请示的;对案件的处理本院可以作出决定而不作决定的;就案件的处理达成共识或经协调达成一致的;不属于重大疑难案件或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超过办案期限以后向上级院请示的;口头或电话沟通的;案件已经请示并作批复的;在案件事实或证据无明显变化时再行请示的;依照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复议、复查时,事实和证据无实质变化的;对强制措施的决定、变更、撤销无重大法律政策争议而请示的;未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没有检察长意见的;案件请示材料不全,内容缺项的。出现上述情形,上级院可以不予受理。
三、疑难案件请示汇报的主要内容
疑难案件请示应包括以下内容:案件基本情况,请示的主要问题,审查认定的事实、情节,处理的意见、理由及争议的焦点。
(一)案件基本情况。1.案由、案件来源及诉讼过程。说明是什么性质的案件,此案是怎么来的,是控告、检举、揭发的,还是上级交办或调查发现的,已经过哪些诉讼环节。2.当事人及主要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状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3.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及羁押场所情况。
(二)请示的主要问题。在办理本案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有哪些,明确请示解决的是诉讼程序、案件定性、犯罪事实的认定问题,还是证据及法律的适用等问题。
(三)审查认定的事实、情节及证据。一是汇报的犯罪事实、情节应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须正确。与有关部门在认定事实及采信证据上不一致的,应说明有关部门认定的事实,并写明采信证据不一致的理由。对于不能认定的犯罪事实或者模棱两可、模糊不清的情节不必汇报。如犯罪嫌疑人口供没有得到验证的;一对一的证据;间接证据形不成链条,不具有证明力的;等等。但这种情况可做补充说明,不必面面俱到。二是突出犯罪事实的基本要素。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和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特别是重点说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和犯罪阶段。三是要说明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区分和认定。四是要把犯罪事实和证据有机地结合起来叙述。前提必须是证据确实、充分。对简单的犯罪事实,讲清全部犯罪事实后再讲证据;持续性的犯罪事实,应把犯罪事实分为若干问题或过程,分别说明证据。汇报证据时,证明一般情节的证据或证明相同内容的多个证据可作概括简要的介绍。对重要证据应有重点地详细介绍。对有异议的证据,必要时简要说明取证情况和鉴别证据的可靠根据。此外,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仍无证据证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以及无法继续查证的,则应专门作出说明。
(四)处理的意见、理由和争议的焦点。包括此案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及检察委员会的意见、理由和争议的焦点,并写明检察长的意见。上报书面案件请示必须有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形成的决议。无论是一致的意见,还是存在分歧的意见,都应载明。对意见不一致的,要先讲明分歧点和各自的理由,后讲明案件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凡请示汇报处理意见涉及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应说明所依据的法律和政策,并提供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原文,说明出处,并完整引用。正在办理的案件,要讲明下步工作打算及请求上级机关帮助协调的事项等。
四、疑难案件请示汇报需要注意把握的问题
首先,必须准备齐全的汇报材料。一是起草好案件请示汇报提纲。需强调指出的,请示案件必须有本院明确的意见,特别是检察委员会的意见和检察长的意见要载明;对案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要写清争议的焦点和具体的分歧意见。二是请示案件应当遵守法定的办案时限。下级院要为受理请示的上级院预留必要的处理时间。三是上报的请示材料力求完整、规范,附上全部案卷或主要证据材料。案件请示应当以院名义形成正式公文,并符合请示类公文的规格要求。案件材料应当装订成卷。所形成的公文,必须加盖院章。四是对请示已下发的批复因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未予执行或已执行的情况反映。
其次,专人汇报反应要灵活,及时回答旁听人的提问。汇报案情要讲清、讲全、讲透,使人容易理解和接受。不便提前汇报的,可作简要说明。要讲究分寸,汇报不能用“可能”、“大概”、“基本”等似是而非的用语。数字较多的案件,汇报时要核对无误。汇报提纲应突出重点,证据情况也应列入提纲,不能现找现翻。要做好应对各种情况随时可能出现的思想准备,及时解答旁听人员的提问。
周习武
《人民检察》2005.5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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