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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庭审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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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军(原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以下简称张):对证据比较单薄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在庭审时翻供,这个案件能不能定?我们感到认定这样的案件不踏实。其翻供是否合理,被告人原来的供述是否真实,就成了定案的主要问题。这也涉及对口供到底怎么看的问题。口供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陈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仅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即刑事诉讼理念所阐释的: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我们重视口供,但是不完全相信口供,应该有这样一个观念。
姜伟(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以下简称姜):对被告人的口供可以不信,但不能因为口供是犯罪嫌疑人的就不听。第一,从诉讼法原则来讲,我们倾向于作无罪推定;第二,对犯罪嫌疑人要作二重性分析。从人的本性来讲,趋利避害、回避责任是人之常情;但另一方面也要相信他,因为他最了解案情。当然,关键是侦查人员要做好工作,在内心就不能信任这个人,他说的话都要尽力去查证。仅有口供不能定案,这个原则是非常明确的,而有的公诉人、法官还没有在心中形成这样一个坚定不移的原则。
田文昌(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以下简称田):实践中有时候恰好相反,往往是没有口供不能定罪,有口供就能定罪。
张:对于如何看待口供,我一直持这样一个态度:相信口供,就是相信他人——被告人;相信其他证据,如物证,就是相信自己、相信科学。与其相信他人,不如相信自己。既然是口供,就有可能变化,而既定的案件是不能变化的。因此,有口供,其他证据不足,若不能确证口供是真实、可靠的,案件只能宣判无罪。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正确与否,不能寄托在被告人口供以后可能变化和可能不变化上。在法官心目中应该确定这样一个基本原则。
侦查、起诉阶段口供稳定,到法庭上翻供,应该怎么看?这也是对待口供的态度,是问题的另一面。翻供的原供一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吗?绝对不是。科学对待口供,还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果说有原则,就是要看翻供有没有道理,并由其他证据相佐证。
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当庭翻供,往往是说自己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才不得不那样讲。那么法官有的就问:刑讯逼供打你哪儿啦?被告人这时往往说把我打伤了,这时候已经好了,因为侦查、审查起诉已经一两个月了,真有伤也已经好了。所以这种情况的当庭翻供常常难以判断其理由真实与否。正因此,我不主张法官或者律师在法庭上查问被告人是怎样被刑讯逼供的。法庭审理的不是刑讯逼供罪,被告人讲的也无法得到证实,怎么办?凡是重大案件,有争议的案件,敏感的案件,应该在侦查阶段采取录音、录像的方法固定口供,把证据搞得更加扎实。被告人不认罪或者疑难的案件也需要。无论犯罪嫌疑人认罪与否,供述与否,都是将来在法庭上使用的一个证据。敏感案件有政治、社会影响,本身也需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经济条件,用更科学的、让事实说话的方法来固定证据,以便将来法庭能有一个更公正的、让社会更加认可的裁判依据,实现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英国最近几年也采取了这种做法,在警察机关讯问嫌疑人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以录音、录像来固定取得口供。
姜:我同意张军的意见。被告人庭前的供述应该说是证据的一种,法庭上的供述也是证据。那么在这两个证据发生矛盾,特别是推翻庭前供述的情况下,庭上的证据或者庭前的证据能不能用,应当把握一个原则,就是看翻供的理由是不是合理。一是要有根据。如果被告人身上有伤,而且他又证明是被打的,是进看守所以后的伤,这就是一个根据。我想这个理由很有可能使人对庭前的供述提出疑问。二是看前后两个矛盾的供述能不能跟其他证据相印证,因为孤立的某一个证据的真假是无法判断的。跟其他绝大多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就是可以采信的,反之,不真实的可能性就大一点,那就不能采信。所以不能以庭上是否翻供本身来考虑是采用庭前证据还是采用庭上证据。就这两个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单纯的比较是困难的。庭前证据距离案发时间比较近,应该记得比较清楚,一般来说,人不能越往后记忆得越清楚。庭上证据经过交叉质证,这时各方面利害关系都摆明了,其表述从证据形式上来说更充分。但正是由于交叉质证,受利害关系的影响就更明显,被告人的心态更加复杂。所以我主张两个原则,一是分析翻供的理由是否成立,二是能不能跟其他证据相印证,因为证据是有体系的。这是一个总的原则。
张:为了帮助在法庭上了解、查实被告人翻供的理由,在侦查阶段留下录像,应该说与我们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公安机关的装备、条件基本具备。我们应当努力实现办案手段的现代化。
姜:从国外情况看,欧美国家自从使用录像以后,警察被指控刑讯逼供的明显减少。
张:公安机关的形象也得到改善。有了录像,也是对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监督。
田:两方面都有好处,既监督又保护。
姜:对。既监督了公安机关也维护了公安机关,使其免受无端指责。对证据是一种保护,同时对我们的政治生活有利,所以这种方式应该大力提倡。
田: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录像的确不失为一种办法,但需要有一定的程序保障,要有监督措施证明录像的真实性,否则,录像照样可以作假。如果先进行威胁和刑讯后再录像,反倒可以用以掩盖刑讯逼供的真相。这种事情已经发生过。另外,目前在我国也受到设备条件的限制,存在实际困难。但我赞成有条件的地方和重大案件应当进行录像。当然,最好的办法是讯问时有律师在场,至少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这样做。
刚才我们谈到的只是防止和减少刑讯逼供的一种具体措施,如果分析一下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还是由于过分看重口供的证明作用。对口供的强烈需求就容易导致为取得口供而不择手段。所以,在我们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环节的全过程中,都应当转变观念,不应当将口供当做定罪的主要依据。侦查活动的重点应当转移方向,全力搜集其他证据。审判“四人帮”时,张春桥一言不发,不也照样定罪吗?当然,实现这种转变会有困难,也会受到思维定式和行为惯性的障碍。但为了体现司法公正,为了法制建设的大局,这种转变一定要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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