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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审查起诉中的提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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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可见,提讯是审查起诉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遇到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甚至认为提讯是多此一举。实际上,提讯不仅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更是审查起诉的核心工作,提讯的效果直接影响公诉案件的质量和法庭指控的成败。本文试对审查起诉中的提讯作些粗浅探讨。
一、提讯的意义
审查起诉就是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和调查,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法庭审判或者不起诉,而提讯正是审核和调查案件材料的必要手段,它通过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接触和交谈,全面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确定证据的效力和证明能力,及时发现证据在质和量上的不足,从而充实、补全证据,为支持公诉作好充分准备。
(一)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供述,可以全面掌握案情。犯罪嫌疑人是案件的直接参与者,其对参与的犯罪有着直接的完整的体验,其口供的内容具有全面性、丰富性和直接的证明作用,通过直接向犯罪嫌疑人提问,公诉人能够了解自己想要知道但笔录记载又不完整、不清楚的案情,全面认识案件事实、情节和案件的相关信息,完整掌握客观方面的行为过程和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故意、案发后的思想、心理、情绪状态等,从而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是否要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等作出正确判断。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辩解,有利于慎重审查案件,防止错案发生。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最为直接的利害关系者,其将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无罪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命运,基于人本有的趋利避害的心理倾向,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会进行辩解,这种辩解有时可能是真实的,有时可能是虚假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就能够在开庭前结合其他证据对照分析,调查核实,对辩解真实的部分予以采纳。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确实成立的,或者无法反驳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的,则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退回补充侦查。
(三)印证公诉证据,及时查漏补缺,建立完整的证据体系。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具有内容的丰富性和证明的直接性特点,可以印证其他证据的真伪,同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需要其他证据来印证。因此,通过提讯犯罪嫌疑人,将其供述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可以审查侦查阶段搜集的证据材料的真伪,以采信真实的证据,否定虚假的证据,消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取得证据的一致性。通过提讯犯罪嫌疑人,听取其供述和辩解,可以发现缺少哪些证据,哪些环节缺少证据,哪些证据需要补强,哪些证据需要固定,从而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证据体系。
二、提讯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提讯应当将上述要求作为其基本工作目标,以查明下述内容作为其主要任务。
(一)确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籍贯、住址、家庭情况,确认其是否就是实施本案犯罪行为的人,以防止因顶罪、替罪而使有罪的人逍遥法外,无罪的人受到审判。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区分公历和农历,确认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属于未成年人犯罪。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职业、身份,确认其是否具有特殊犯罪主体要件。通过言语交流,观察其精神状态、有无精神疾病,确认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属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确认其是否构成累犯。
(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告知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的期限,告知其自审查起诉之日起,享有自我辩护权、委托辩护权、申请回避权、控告申诉权、悉知鉴定结论权、悉知涉嫌罪名权、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权、申请取保候审权等。
(三)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讯问犯罪嫌疑人归案经过,到案时间,侦查阶段第一次被讯问的时间,被传唤、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的时间和地点,将之与讯问笔录和拘留证、逮捕证等相关法律文书相对照,审查是否存在非法关押、超期羁押、非法讯问等违法现象。讯问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形成过程,是否有两个以上的侦查人员同时在场,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是否看过或者听过口供笔录并签名、捺印,审查口供笔录制作是否具有内容的真实性和形式的合法性。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被扣押的随身物品、赃物和犯罪工具、非法所得等,审查相关物品是否随案移送,以及搜查、检查、扣押物证书证等侦查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四)核实诉讼文书认定的犯罪事实。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发生、发展的过程,审查其与诉讼文书的描述是否一致。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核实现有证据,并通过现有证据发现新的证据或者取证线索。审查诉讼文书认定的事实是否均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是否需要补充或者补强证据。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动机、认罪态度、思想动态,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从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辩解,审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审查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讯问犯罪嫌疑人案发原因,如当场发现、被害人报案、他人检举、自己投案、因其他犯罪归案后主动交待本案事实等,讯问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如自动投案、群众扭送、当场抓获、被通辑抓获、因形迹可疑被查获等,将其供述与侦查机关的立、破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讯问笔录等相对照,审查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有无检举他人犯罪,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或者提供抓获同案犯的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并在提讯后及时向侦查机关和部门核实上述情况是否已查证属实,以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立功的条件。
(六)发现漏罪和漏犯。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其他犯罪事实。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要细致讯问共同犯罪的过程和同案犯参与犯罪的情况,包括犯意的发起与形成、互相的分工与合作、犯罪的预备与实施过程、赃物的分割与去向,以发现是否有参与了预谋但未共同实施犯罪的人,是否有事先有通谋事后予以销赃、窝赃、窝藏的人,是否有提供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通报犯罪信息的人,从而加以追诉。
(七)审查是否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讯问犯罪嫌疑人赃物是否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医疗费用、经济赔偿等是否已经支付,将供述与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民事赔偿协议等书面证据相对照,再询问被害人加以核实,以确定是否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八)掌握犯罪嫌疑人辩护的方向和要点。注意听取犯罪嫌疑人从反驳指控方面提出的理由和根据,对其说明自己无罪、罪轻以及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解,应当重视而不能一律采取不信任的态度。对多个同案犯一致的辩解、有证据证明的辩解、提供了证据线索的辩解,要加以特别关注,将正反两方面的证据材料对照起来分析研究,尽可能地查清真相。
三、提讯的准备
提讯是公诉人在开庭审判前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短兵相接,双方必定在一问一答中不断地揣摩对方心理。提讯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内心思想和认罪态度,也会影响法庭指控的成败和法庭审判的效果。因此,公诉人应当慎重对待提讯,为之做好充分的准备。
(一)吃透案情。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只有事先认真阅卷,充分了解案情,才能在提讯时胸有成竹,掌握主动,有的放矢,有话可问。如果案情了解不够,证据理解不透,仓促提讯,临阵擦枪,讯问就摸不到实质内容,抓不住关键问题,这样既不能达到提讯的目的,又会使犯罪嫌疑人产生错觉,认为公诉人没有了解详细的案情,没有掌握充足的证据,从而在庭审时产生侥幸心理,提出无理辩解。
(二)拟定方案。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提讯之前还要拟定讯问的问题,根据具体案情和证据,列出哪些情节尚不清楚,哪些问题需要澄清,哪些证据需要核实,哪些关系需要理顺,哪些需要重点讯问,哪些可以一笔带过。问题拟定以后,要分析犯罪嫌疑人心理态度,寻找提问角度,确定提问步骤,研究提问方式。对多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在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调查中,对各犯罪嫌疑人按其参与犯罪的程度、对犯罪事实的了解程度以及供述是否真实决定讯问次序和讯问方式。
(三)及时提讯。刑事案件的审查具有滞后性,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搜集证据可能更加困难,如证人因工作、住所变更不容易找到,证人因记忆的模糊难以回忆案发情形,物证、书证因时间长久可能被损坏、毁灭、遗失,勘验、鉴定难以找到原始材料等。因此,必须抓住战机,及时提讯,最好能在受理公诉案件后10日内提讯,为补充证据留有余地。
四、提讯的策略
相对于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为了搜集证据,法庭调查讯问被告人是为?了使合议庭、诉讼参与人及旁听者能全面清楚地了解案情来说,审查起诉阶段提讯的目的是公诉人为了自己掌握案情,审查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可见,提讯有自身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它既以侦查讯问为基础,又为法庭讯问作准备,有着承上启下,呼前应后的作用,因此,公诉人需要根据审查起诉的工作任务研究其讯问方法,根据不同的案情和不同认罪态度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不同的讯问策略。
(一)犯罪嫌疑人全部供认罪行的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而不狡辩、不抵赖的案件中,提讯时可以直截了当地讯问案件的主要情节和实质性问题,而舍弃不影响定罪量刑的细节,以取得事半功倍的工作效率。如对盗窃案件,应抓住非法占有的故意、秘密窃取的手段和盗窃财物的数额进行讯问,对抢劫罪应抓住暴力胁迫手段进行讯问,对强奸案件,应抓住违背妇女意志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进行讯问等。
(二)犯罪嫌疑人部分供认部分不供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同一笔事实中避重就轻,或者对多笔犯罪事实有的供认有的不供认,则对供认的部分,只就关键问题从简讯问,针对不供认部分,重点听取其辩解的根据和理由,结合现有证据进行适当反驳,但不宜将证据全部暴露,以防其掌握公诉证据后在法庭上又提出其他辩解理由。如果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反驳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则引而不发,留在庭上加以出示和论证,如果案中证据不足以否定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则心存戒备,提讯后注意加以补充证据和补强证据,补证后仍难以反驳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的,对这部分则需要考虑不认定、不起诉。
(三)犯罪嫌疑人全部否定的案件。针对此类案件,提讯的任务和目的不在于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认罪行,因而不能将证据一一摆在犯罪嫌疑人面前,意图使其在开庭前全部承认罪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被告人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并不能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为公诉成功与否的标准”,指控的关键在于运用所有证据论证公诉案件的成立,而不是用证据来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认罪行。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完全不认罪的案件,切忌与其正面交锋,相反的,可以讯问一些不涉及犯罪的问题,有策略地将火力集中在案件外围和细节,从其不经意的谈话中寻找蛛丝马迹,发现破绽漏洞,将其牢记在心,提讯后运用和组织证据设置圈套和二难问题,在庭审中加以运用,使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不断处于自相矛盾和二难境地之中而不能白圆其说,从而揭示其辩解的虚假性,从反面印证公诉观点的成立。
(四)多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多个犯罪嫌疑人均认罪的,讯问时要注意用同案犯一致的供述相互印证。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以认罪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指证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多个犯罪嫌疑人之间相互推卸罪行和责任的,要善于利用矛盾,使其相互拆穿谎言,为我所用。多个犯罪嫌疑人均不认罪的,要注意其口供和辩解相互不一致的地方,善于从中发现矛盾和破绽,并运用刑事政策,采用攻心战术,争取瓦解犯罪嫌疑人阵线,分化其攻守同盟。
王国明余光升
《人民检察》2005.9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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