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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潢川:七种方法应对当庭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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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检察官在法庭审判中出庭支持公诉,其职能是作为国家公诉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弘扬法治。在法庭调查中,常因被告人的翻供,而使案件变得错综复杂,给出庭公诉带来难度。面对出庭支持公诉这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公诉人如何针对被告人的不同情况,巧妙地运用相应的讯问技巧,制服被告人翻供,达到揭露犯罪的目的,并通过庭审讯问使定案的证据更加确实充分,有效确保合议庭对案件正确的定罪量刑?为此,河南省潢川县检察院结合近年来出庭公诉工作的实践,通过探索庭审中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的技巧,总结出制服被告人翻供的7种讯问方法。
1.巧用直接法(即开门见山法)。在庭审讯问中,我院公诉人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或狡辩态度已经发生动摇的情况下,采取正面接触法,讯问一开始便要求抓住问题的实质,突然发问击中要害,达到一问即破的效果。这种讯问技巧一方面由于有突然性,被告人缺乏充分的思想准备,在公诉人紧追不放的讯问下,不得不如实供述真实情况;另一方面,这种开门见山的讯问,使被告人感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放弃侥幸心理,不敢进行抵赖和狡辩。同时,这一讯问方法也能让被告人感到再狡辩,不交代真实情况对自己没有好处。
2.巧用递进法(即循序渐进法)。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针对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似供非供,避重就轻,为自己开脱罪责的情况,应巧妙地采取递进讯问法,即公诉人要抓住案件的关键事实和情节,层层设卡,步步紧逼,连续讯问,使被告人无法招架,处于欲翻不能的境地,而最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如2004年指控王某抢劫一案,王因自己的幸福125摩托车被盗,便抢了外地人的一辆摩托车。在法庭调查中,王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抵赖,辩解说外地人使用的摩托车就是他被盗的摩托车,并辩称自己是追回赃车,以此来当庭否认抢劫的犯罪事实。但公诉人结合卷宗材料反映被告人是在黎明作案,并被现场抓获的情况,于是巧用递进讯问法。首先,讯问被告人的摩托车特征。由于天黑被告人没有看清被抢摩托车的型号、特征,自然回答不准。接着,公诉人紧紧抓住这一问题不放,层层剥笋,进一步讯问被告人为何其回答的摩托车型号特征与现场缴获的摩托车特征差别甚大?随后,又出具被抢摩托车的照片,从而彻底击破了被告人王某的狡辩心理防线,使其无言以对。最后,不得不交代其犯罪的真实情况,后王某被合议庭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3.巧用含蓄法(即含而不露法)。公诉人在庭审讯问中,不表露讯问的真实意图,使被告人放松警惕和戒备心理,不易出现狡辩现象,为讯问创造有利条件。如阎某盗窃耕牛一案,庭审中阎某辩称其盗窃的耕牛是某日从外地某县集市上买的。面对被告人的突然翻供,公诉人巧用含蓄讯问法,突破话锋一转,含蓄地讯问被告人阎某与其妻子关系如何?阎某一时摸不透公诉人讯问的意图,自觉得意,脱口而出“很好,形影不离”。根据被告人的回答,公诉人随后出示并宣读了其妻庄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阎某所说的“买牛”那日并没有外出到过某县。被告人阎某怎么也没有料到公诉人的含蓄讯问,使其辩解不攻自破。最后,只得承认盗牛的犯罪事实。
4.巧用对质法(即相互核对法)。庭审中,我院公诉人面对被告人的拒不认罪的情况,巧用对质讯问法。即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巧妙地运用真实可靠、截然不同的证据,采取相互印证的方法进行对质,使被告人无可辩解。如2003年我院办理的王某等四人贪污案。庭审中,王某对自己贪污3万余元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述,并为自己开脱。公诉人针对王某与柴、潘、李四人是共同作案,且柴、潘、李等三人因另案处理,均已被法院判刑,其证据已被法院采信的情况,巧妙地采用了对质讯问法。于是向法庭宣读了已被判刑的柴、潘、李三人的供述,接着又出示了旁证材料,证据完全相互印证,客观真实,从而揭露了被告人王某的虚假供述和辩解,使合议庭最终以贪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
5.巧用借言法(即借被告人辩解法)。在法庭辩解中,针对有的被告人在侦查、起诉等不同环节,时翻时供的情况,巧妙运用被告人企图推卸罪责的辩解来揭露和证实其犯罪行为,使其彻底丧失狡辩的条件。如我院办理熊某抢劫案中,经审查发现熊某在侦查、起诉环节,就对犯罪事实有翻供情形,便事前预测到被告人熊某在庭审过程中可能也要翻供,采取巧用借言法进行讯问。在庭审中,熊某果然称其原来的供述是公安侦查人员逼供下的屈打成招。公诉人根据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供认了的犯罪事实,而在庭审中又推翻原供词,便巧用借言讯问法,引用了被告人原来的供述并运用其他证词予以证实,揭露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于是,公诉人及时讯问被告人,检察人员提审过程中,对你有无逼供行为,被告人熊某回答说没有。随后,公诉人便宣读了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供述犯罪事实的笔录,使其无言以对,只好低头认罪。
6.巧用迂回法(即迂回包抄法)。对一些复杂、疑难的团伙犯罪案件或一些供述反复无常的被告人,公诉人在庭审讯问中则巧用迂回法,从外围入手,步步推进,有效地制服被告人的翻供。如2004年3月,该院出庭公诉张某纠集李某等5人故意伤害一案,在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其纠集他人的情节予以否认。公诉人不急于予以驳斥,而是讯问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其他被告人是否相识,张某认为这些是一般性的问题,没有戒备心理,便如实作了回答,紧接着公诉人频频发问:既然你没有纠集,又与其他被告人、被害人素不相识,为何你与这些人同时出现在现场?被告人张某无法自圆其说,承认了自己供述的是谎言。
7.巧用矛盾法。在出庭公诉中被告人当庭翻供现象尽管较多,但其翻供和辩解都是虚假的,与真实的案件情况毕竟不符,其前后供述必然存在着矛盾,与其他证据也必然会相互矛盾。因此,该院要求公诉人在庭审讯问中,要善于发现并利用这些矛盾,围绕矛盾,步步论证,环环相扣,以便能顺理成章地揭穿被告人的虚假辩解,达到制服被告人的效果。
(作者单位:肖景炎张玉玲河南省潢川县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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