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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受贿案庭辩中赢得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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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庭前准备工作应做到熟悉案情、熟悉证据、熟悉法律和相关知识、熟悉被告人心理,认真准备起诉书、答辩提纲和公诉意见。
●答辩提纲应建立在准确预测辩护观点、掌握辩护规律的基础上,并针对个案的具体特点进行准备。
●积极参加法庭调查,可为法庭辩论奠定坚实的基础。
●正确运用五种辩论策略、四种答辩方法对法庭辩论非常关键。
受贿案件的法庭辩论是出庭公诉活动的重点和难点,较其他案件难度更大,是对检察机关办案质量以及公诉人自身素质的全面检验。公诉人能否取得主动直接影响公诉效果。笔者认为,要掌握受贿案件的法庭辩论主动权应注意以下几点:
■庭前的充分准备是基础
实践证明,庭前的准备工作越细致,越充分,法庭辩论的效果就越好。庭前准备工作应做到四个熟悉、三项准备。四个熟悉就是熟悉案情、熟悉证据、熟悉法律和相关知识、熟悉被告人心理。三项准备就是认真准备起诉书、答辩提纲、公诉意见。
熟悉案情要求办案人通过阅卷把案件的全部事实、每个细节,如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共同犯罪成员的地位、作用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做到不看卷就能叙述案情。熟悉证据就是要不仅熟悉指控证据,还要熟悉辩护证据;不仅要熟悉证据内容,还要熟悉证据的来源、证明力;不仅熟悉单个证据,还要熟悉全案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这样,法庭辩论中就能心中有数,运用自如。熟悉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要求办案人不仅要熟悉并深刻理解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的相关条款,还要了解、掌握合同法、民法以及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因为,受贿案件在法庭辩论中需要的知识多而广。熟悉被告人心理就是通过讯问被告人以及其他途径,力求准确地掌握被告人的心理活动,保证答辩时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起诉书往往成为辩护人攻击的靶子。因此,起诉书是否准确、严谨对于能否搞好法庭辩论特别重要。为做到这一点,在制作起诉书时应把好事实关、文字关,使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有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使起诉书对案件的定性严格按刑法规定,使起诉书的文字准确、简洁、通俗易懂。
答辩提纲的准备应建立在准确预测辩护观点、掌握辩护规律的基础上。受贿案件的辩护观点的预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从案件争论的焦点中预测;2.从制作的起诉书中预测;3.从被告人的辩解中预测;4.从与审判人员、辩护人的工作联系中预测;5.从说情者的说情内容中预测;6.从被告人亲属申诉和社会舆论中预测。
鉴于受贿案件的法庭辩论特点,答辩提纲应尽可能做到周密详尽,准备充分。针对该类案件的辩护规律,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特点,答辩提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准备:
1.对于一对一案件,公诉人可答辩为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有罪。然后论证本案行贿人供述和其他间接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
2.以赠为名以及辩称是正常人情往来的受贿案件,公诉人应着重从受贿与馈赠、正常人情往来的区别来阐明:(1)行受贿双方的平常关系;(2)从金额上看,正常赠与与人情往来的数额一般较小,受贿则数额较大;(3)行为的目的、动机,行为人是基于友情还是利用职务便利为己谋利;(4)行受贿双方日常财物往来情况。
3.以“借”为名的受贿案件,公诉人可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准备答辩提纲:(1)“借”的理由成立与否,是否与职务有关系;(2)“借款”时间长短,为何不还;(3)出借方为什么要“借”,有无借条。
4.对于认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的辩护观点,可以从有关法律对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的界定出发,结合具体案情进行阐述。
5.对于尚未谋利的案件,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进行答辩。只要有谋取利益的故意,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而明知他人有请求事项,自己有职务便利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即可推定其具有谋利的故意。
6.对于由第三人出面收受财物的受贿案件,可以用第三人、行贿人证言(供述)及其他证据证实受贿人对收受财物行为的明知。
7.对于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受贿的案件,可结合共同犯罪的理论,阐述无身份者虽无职务便利,也没有职务行为,但其与有身份者有共同的受贿故意,是利用了有身份者的职务便利,其收受贿赂的行为与有身份者的行为共同结合成为受贿犯罪行为。
由于受贿案件开庭时往往旁听人员较多,所以公诉人在庭前准备一份高质量的公诉意见,不但可以反映公诉人公诉水平,也可以体现检察机关惩治贿赂犯罪的决心和勇气。受贿案件的公诉意见第一部分应注意对法庭调查中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进行综合阐述、分析,论证认定被告人有罪证据充分。其后,要分别揭示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分析犯罪的原因,对旁听的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对于无争议和有争议的案件公诉意见应分别采取先发制人和后发制人的策略。无争议的案件,公诉意见应全面详尽阐述定罪定性量刑等问题,将发表公诉意见作为公诉人参加法庭辩论的重点工作。有争议的案件,公诉人要注意在公诉意见中先阐明基本观点,将有争议的问题作为第二轮答辩的重点,这样才能既发挥公诉意见的作用又使第二轮答辩具有针对性和及时性,从而增强答辩效果。
■积极参加法庭调查是前提
法庭调查是查明事实、证实犯罪的过程,其质量直接影响法庭辩论的效果。公诉人应积极参加法庭调查,为法庭辩论奠定坚实的基础。具体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围绕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被告人、辩护人可能在法庭辩论中提出的问题对被告人发问。对被告人改变供述的要围绕改变的部分发问,并将发问与出示证据相结合,揭露其虚假性,使辩护人无法在法庭辩论中使用被告人的当庭供述。
2.密切关注辩护人的发问,辩护人的发问和被告人、证人的当庭陈述往往是辩论的焦点,公诉人要认真听取发问内容,分析发问意图,为法庭辩论做好准备。
3.针对通过听取被告人、证人当庭陈述发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问题,在举证时注意出示有关证据予以否定。
4.对辩护证据材料,公诉人认为不能作为证据的,要及时有力地进行质证予以反驳,否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建议法庭不予采信,使其无法作为辩护论据。
■运用正确的辩论策略、答辩方法是关键,受贿案件的法庭辩论策略应把握以下几点:
1.凡具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情节的,都要通过公诉意见阐述清楚,避免在庭上的不必要争论。
2.对辩护一方肯定会提出辩论的问题,属于事实、证据方面的,应尽量争取通过公诉意见阐述清楚;属于定性问题,则可在公诉意见中略加论述,主要在辩论时予以答辩。
3.对经法庭调查已被认定或在公诉意见中已被阐述的问题,一般不再重复。
4.对案件涉及的技术鉴定、社会知识、学术理论等问题,要灵活回应,不宜多答。
5.超出辩护范围的不予答辩。
对受贿案件常运用的答辩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言答辩。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问题,公诉人确有证据,又有法律依据的,就要依法直言答辩。
2.婉言答辩。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有一定道理,但按照法律规定仍不能作为从轻、减轻理由的,公诉人不能硬性地否定或者不加分析地反驳。
3.借言答辩。就是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后,公诉人先不作肯定或者否定的回答,而是借用他人之言反驳辩护意见。
4.综合答辩。针对多题式辩护采用综合式答辩。在法庭辩论阶段,常会出现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一系列辩护观点的情况。公诉人首先应将一系列辩护观点进行归纳综合和分类排队,确定答辩的问题、次序和观点。答辩时,首先阐述一系列辩护观点可综合为几个观点;哪些辩护观点重复、哪些辩护观点不清或与案件事实及定罪量刑无关而不作答辩。然后,按从主到次的顺序进行答辩。
曹向荣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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