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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不供、翻供的侦查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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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以下简称嫌疑人)不供、翻供现象十分突出,已成为严重制约反贪侦查工作深入健康发展的难点问题之一。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侦查对策解决这一难题,是反贪侦查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部门面临的共同课题。笔者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探索和思考,谈一下这方面的一些粗浅认识,以期对解决这一难题有所裨益。
一、嫌疑人不供、翻供的概念、类型和常用手法
(一)嫌疑人不供的概念、类型和常用手法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不供是指贪污贿赂犯罪的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以抗拒、抵赖、狡辩、撒谎等方式,拒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实践中,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不供的类型有以下几种。
从阶段上可分为:1.先不供,后经做工作而供述;2.先假供,后在铁的事实面前真实供述;3.自始至终都不供述。
从供述内容上可分为:1.有的否认部分犯罪事实,有的否认全部犯罪事实;2.有的否认事实情节,有的否认主观故意;3.有的节节拒供,有的固守重点不供。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不供的常用手法有:
1.拒绝供述。认为如实供述会受到惩罚,干脆什么都不说,以免“言多必失”,甚至连其与犯罪无关的一般性问题都不回答。
2.虚假供述。对其实施犯罪的过程进行“蒙太奇”式“镜头回放”,从中找出最能掩罪的环节和理由,以谎言对抗审讯。
3.无赖供述。侥幸心理严重,在大量事实和确凿证据面前仍百般抵赖。有的矢口否认、极力狡辩;有的乱供一气、欺骗搪塞;有的以攻为守、大喊大叫;有的装疯卖傻、鸣怨叫屈;有的出言不逊、反诘顶撞等,企图用无赖的手法达到使讯问人员无奈的目的。
4.消极供述。自以为会有人为其求情、开脱,对审讯则以拖为主、软磨硬泡,拖不过时就避重就轻、敷衍应付;或自认为作案手段诡秘,订立的攻守同盟坚固,讯问人员奈何不得,因而消极等待,企图蒙混过关。
(二)嫌疑人翻供的概念、类型和常用手法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翻供是指贪污贿赂犯罪的嫌疑人以后面的供述推翻原供述的行为。实践中,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从阶段上可分为:1.在侦查阶段供述,到审查起诉阶段翻供;2.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供述,到法庭审判时翻供;3.受外界因素的干扰或与律师会见后翻供;4.时供时翻,反复无常。
从形式上可分为:1.有的部分翻供,有的全部翻供;2.有的在事实情节上翻供,有的在主观故意上翻供;3.有的与证人一起翻供,有的随一系列假证据配套翻供;4.有的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有的否认他人(同伙)的犯罪事实。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常用手法,即以规避法律为目的,寻借口、找理由,干扰、阻挠办案,增加查证的难度,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如:1.辩称赃款已用于本单位业务招待或已入单位“小金库”等;2.将职务行为辩称为劳务行为;3.将贪污赃款辩称为“借款、还款”;4.将受贿赃款辩称为亲友“馈赠”;5.将其犯罪行为辩称为违法违纪行为;6.否认取证的合法性,辩称原供是违背其真实意愿作出的。
二、嫌疑人不供、翻供的原因
(一)嫌疑人不供的原因
1.嫌疑人消极心理使然。面对审讯,嫌疑人怕供罪后受到法律制裁,怕失去名利、地位、家庭甚至生命,畏罪心理突出;自认为有一定的身份地位,讯问人员不会过分为难他,而且会有人为自己开脱、说情,优势心理明显;自信作案手段高明、隐藏较深,具有反侦查经验,侥幸心理严重;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在接受审讯过程中始终保持较强的戒备心理,加之案源多系群众举报或上级交办,便认为有人在利用检察机关整自己,因而对立心理颇激。
2.嫌疑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的必然结果。随着法律和司法实践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不断强化,嫌疑人自我保护意识也得到了进一步增强,不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一般很难老实供罪,特别是受西方沉默权制度的影响,不供的现象明显增多。
3.相应的司法制度不配套。如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的规定,从时间上限制了检察机关控制嫌疑人的程度。但相应的诉讼制度如证明标准、诉辩交易、“五指控羁押”以及技侦、密侦手段使用的缺位和不相配套,不仅使“12小时”的规定得不到实质意义上的贯彻和执行,而且大大降低了查办职务犯罪突破嫌疑人口供的能力。
4.侦讯水平不高。审讯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系统的讯问方略;讯问方式简单,习惯于“三板斧”,强攻硬取;讯问人员素质不高,分析判断不正确、心理较量经验不足;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不力等,不能实现对嫌疑人心理防线的突破,不能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二)嫌疑人翻供的原因
1.嫌疑人企图减轻罪责,逃避法律制裁。有的嫌疑人在供认犯罪之后,思想尚处于不稳定状态,这时若受到他人或者同监舍其他案犯的不良影响,便会想方设法,试图推翻原有罪供述;有的因案件诉讼程序的转化和审讯人员的变化,而产生推翻原供述、重新作交代的侥幸心理;有的对法律规定有误解,以为只要自己的供述和辩解能够被法官采信,就能减轻或逃避惩罚,因而竭力推翻原供述作虚假辩解。
2.反侦查活动的一种表现形式。有的嫌疑人在供述之后,秘密转移赃款赃物,伪造、变造或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串供串证,指使他人作伪证,企图对抗侦查。翻供只不过是这一系列反侦查活动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
3.体现刑事政策不及时、不明显。“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诉讼阶段都可由办案人员讲出来,但真正兑现只能在审判阶段。由于一是等待“兑现”的时间较长,二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到时不一定就能“兑现”,嫌疑人可能就会有“上当”的感觉。这样,翻供就成为其必然选择。
4.受个别素质不高律师的唆使。有的律师违反法律规定,违反职业道德,穿梭于嫌疑人和证人之间,暗示或诱使他们翻供、翻证。
5.侦查工作不够严密、细致或方法不当,给嫌疑人翻供提了机会和条件。
三、嫌疑人不供的侦查对策
(一)转变执法理念,正确对待口供
理念是行为的先导,先进、科学的执法理念是公正执法的前提和重要保障。实践中,由于执法理念陈旧、落后而导致嫌疑人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要促使嫌疑人从拒供向如实供述转变,讯问人员就必须解放思想,牢固树立“三不”执法理念。
1.不轻信口供。在对待嫌疑人口供的问题上,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是轻信有罪供述。有些讯问人员错误地认为无罪的人一般是不会承认自己有罪的,因而对嫌疑人的有罪供述盲目轻信。而实际上,嫌疑人基于某种心理原因(如代人替罪)或受某些条件的制约(如刑讯逼供)违心地承认自己犯罪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对嫌疑人的有罪供述绝不能盲目轻信,尤其不能作为定案的最佳证据过分依赖,而必须从供述的来源是否合法、前后是否一致、动机有无反常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再结合其他证据作出正确判断。二是轻易否定嫌疑人辩解。有些讯问人员受“纠问式”诉讼方式和“有罪推定”的影响,先人为主,对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不作分析,一概否定,甚至动不动给其扣上态度不好、不老实交代、狡辩等帽子。实际上,嫌疑人辩解的情况比较复杂,其中不乏合理的成分,即使狡辩,也有利于办案人员掌握其思想动态,从而采取相应的侦查对策,牢牢把握侦查的主动权。因此,在讯问嫌疑人时,不仅不能轻易否定嫌疑人的辩解,而且要积极营造宽松气氛,让嫌疑人自由供述,充分辩解,然后围绕其辩解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有不实之处,再让嫌疑人作出新的供述和辩解,之后再开始新一轮的调查核实,如此循环往复,直至辩解“穷尽”,查证“穷尽”。
2.不轻易否定口供。嫌疑人对于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以及如何实施犯罪比其他人更清楚,若如实供述,则可以全面、详尽地反映其作案的动机、目的及全过程,证实业已被检察机关掌握的犯罪线索和证据,使侦查工作走捷径,不走或少走弯路;同时,有利于深挖余罪,扩大战果,把小案办成大案,从一案挖出窝案串案;并且能够有效获取其他犯罪证据和赃款赃物的下落。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即可作为定案的直接证据。对口供完全持怀疑态度,过于排斥口供的作用,就会使许多案件难以获取有效的证据,甚至放纵犯罪。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仅不能轻易否定,而且必须依法、文明、安全地积极予以获取,以充分发挥口供在侦查破案中的重要作用。
3.不非法获取口供。为了办案“走捷径”,一些讯问人员往往存在着过于依赖口供的倾向,有时甚至采用诱供、指供、侮辱人格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两高”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违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因此,办案人员要转变取证模式,变“由供到证”为“由证到供”,坚决杜绝非法办案,搞逼供信。
(二)针对拒供心理,灵活运用审讯策略,促使嫌疑人如实供述
审讯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促使嫌疑人从消极的拒供心理向积极的认罪心理转化的过程。而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大多受过良好的教育,社会经验丰富,作案手段隐蔽,在犯罪预谋、犯罪手段以及犯罪后的反侦查上,与一般刑事犯罪相比,表现出明显的智能型特点。同这种高智商、智能型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的较量,不讲究审讯策略,是很难突破其心理防线、促使其如实供述的。因此,对拒不供述的嫌疑人,可在准确分析判断其拒供心理的基础上,调整审讯思路,有针对性地巧用审讯策略,以智取胜,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对基于畏罪心理而拒供的嫌疑人,要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教育为主,晓以利害,指出主动交代和对抗侦查的不同法律后果,适时运用从轻处理或其他对其有利的法律规定,适当缓解其心理压力,使其权衡利弊后主动坦白交代。如我们在审讯陕西省盐务局原副局长张化龙时,针对其既想抵抗又怕对己不利的矛盾心理,运用正反典型案例对比说服和政策兑现教育,让其在供与不供的“利”、“弊”之间选择,再有目的地向其透露其与行贿人的通话记录等信息,暗示其犯罪事实已被掌握,抵赖、狡辩已无济于事,促使其心理冲突加剧。最后,这个几经其他检察机关“触动”而又侥幸“脱网”的张化龙,在“早交代、早主动”的心理驱使下,如实供述了其受贿犯罪问题。
2.对基于侥幸心理而拒供的嫌疑人,要设法摸清其侥幸心理存在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和步骤进行讯问,促使其向认罪心理转化。如对自恃作案手段高明、认为检察机关不可能掌握其犯罪证据的,应加强心理攻势,使其明白“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并可巧妙运用已掌握的证据和事实,利用供述矛盾对其进行心理限制,在证据不全时应间接地使用证据使其产生错觉,动摇其侥幸心理;对自恃位高权重而心存侥幸的,应设法打击其“官僚”气焰,打破其幻想,必要时可向其出示已收集的证据或灵活运用一些证据线索,使其感到大势已去,无奈之下坦白交代;对自恃订立的攻守同盟牢不可破而心存侥幸的,应设法使用谋略型的讯问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离间”,以消除其幻想,使其认罪投降。如我们办理的陕西省对外开放办公室原副主任王向(副厅级)等6人涉嫌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的窝案串案,在受理初期涉案人员之间已经订立严密攻守同盟的情况下,大胆运用“推倒重来”的方法,按照事物发展规律对所获材料详细排查、筛选、考证,重新调整侦查方向,全面捕获涉案信息,使证据形成合围之势;根据案情和嫌疑人的个性特征,灵活运用亲情感化、分化瓦解、揭露矛盾等谋略,终于瓦解了其攻守同盟,查清了全部犯罪事实,最终使嫌疑人发出了“顽抗是徒劳的”感叹。
3.对基于优势心理而拒供的嫌疑人,不能急于求成,要采取迂回的方法,扩大讯问主题,暗示中明确给其一个信号,即任何一个“后台”、“关系”都不会为庇护犯罪而以身试法,以此击碎其精神支柱。如我们办理的陕西省民政厅案件,该厅领导班子和下属主要部门领导成员纷纷“落马”,原厅长靳建辉,因其在陕“为官”多年,自信关系网密、保护层厚,一定会有“高官”为其开脱、说情。因而在审讯中,他跷着二郎腿,一脸不屑神情,依然官气十足。对此,讯问人员避开审讯主题,直逼其优势心理的“锋芒”——向其讲明查办此案的形势,讲明省委的态度和决心,讲明只有坦白交代才有出路的政策,促其认清和摆正自己在审讯中的位置,同时有效设置讯问环境,制造讯问气氛,加强讯问语气,造成兵临城下之势,使靳建辉感到孤立无援,很快败下阵来。
4.对基于戒备心理而拒供的嫌疑人,先不要急于触及案件的实质性问题,而要着力营造宽松的环境和气氛,为消除嫌疑人戒备心理创造条件。再认真分析嫌疑人的戒备原因,准确判断其戒备程度,据此采取相应的对策积极予以引导、转化。对因对反贪侦查工作或讯问主题有误解而戒备的,可适当增加侦查工作的“透明度”,以消除其误解,取得其信任;对因有思想顾虑而戒备的,可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甚至可找准时机主动迎合其某种心理需要,以消除其思想顾虑;对经做工作仍存戒备的,可适当拓展讯问的主题、时间和空间,从一些与案情关系不大、相对轻松的问题人手,逐渐松弛其戒备心理,使其在不知不觉中露出马脚,供出关键性问题,获得成功。
5.对基于对抗心理而拒供的嫌疑人,应从教育其正确认识国家法律、检察机关、犯罪嫌疑人三者关系人手,使其认识到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是职责所在,谁触犯国家法律必然要受到制裁,这里不存在办案人员与谁过不去或整治谁的问题。然后,从其最感兴趣的话题切人,让其思维无法再回到原来的对抗心理定式上去,并设法始终保持与嫌疑人交流渠道畅通。如我们在审讯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原院长周定辉时,针对其对抗心理严重而拒不如实供述的情况,紧紧围绕获取其真实口供这一讯问主题展开审讯。我们一是对周的受贿动机包括不是主动索要的行为表示出善意的理解,给其提供一个在道德上为自己开脱的理由;二是对周因其儿子智力低下所遭受的生活不幸表示同情;三是对周曾为国家科研方面作出的杰出贡献和获得的崇高荣誉给予充分肯定,对其过去较好的个人修养和廉洁作风给予赞扬;四是适度改变称谓,亲切地称其为“老周”。讯问人员这种客观、真诚、通情达理、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做法,彻底消除了周的对抗心理,使其坦白交代了收受巨额贿赂的犯罪事实。
此外,对拒供又重情义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用增强“亲和力”的方法,以父母之情、夫妻之情、儿女之情、孙子孙女之情进行感化,让嫌疑人的亲属给其写信、通电话、捎递照片等,瓦解嫌疑人的抗拒心理,促其坦白交代。如我们在办理陕西省宝鸡市财政证券公司原总经理胥宝生特大受贿、挪用公款案时,由于胥感到其罪行特别严重,可能被判处死刑,曾一度负案在逃,被抓回后求生欲望破灭,自暴自弃,拒绝回答任何问题。但讯问人员发现,自胥被关押后,其妻子、父母恨他,朋友、领导、同事无人关心他,只有正在国外读书的年仅十四岁的独生女儿想念他,而他也十分渴望了解女儿的近况。于是,讯问人员辗转做工作,由其女儿给胥写了一封催人泪下、感人至深的亲笔信。审讯时用信的内容对胥进行亲情催化和说服教育,讯问人员还未说完,胥就已泪流满面,放声痛哭。讯问人员看火候已到,遂趁热打铁,进一步对其加大心理攻势,终于使胥放弃了对抗,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三)综合运用侦查手段,突破嫌疑人不供案件
有些犯罪嫌疑人态度极其顽固,仅靠审讯是很难使其如实供述的。对此,要用足用活各种侦查手段、措施,并使之互相衔接,协调配合,功能互补,形成体系,从而实现案件的全面突破。
1.风险决策,果断立案,发挥强制措施在侦查活动中的综合效能。果断立案能及时快速地使用专门性侦查手段,通过搜查、查封、冻结、扣押等方法,为讯问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创造有利条件,把握侦查的主动权。因此,要树立符合法律和侦查规律的立案观念,只要有一定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就要实行风险决策,果断立案,以拓展侦查的空间和渠道,为突破案件创造条件。如我们在立办邓贵顺涉嫌重大挪用公款、行贿案件时,尽管该案当时缺乏证据、尚无口供,但综合全案分析,我们认为,只有及时立案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才可能制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毁证甚至潜逃等问题的发生,才可能充分运用侦查手段,发现和查获重大犯罪证据,为办案创造良机。于是,我们大胆突破无风险决策思路,在全面收集信息资料、准确分析判断案情的前提下,果断立案并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又把强制措施当做办案策略使用,在合法、合理、合乎实情的前提下,适时变更、灵活运用、大胆采用多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监视居住、逮捕),有效打击了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不仅迫使邓贵顺如实交代了犯罪问题,而且为案件的顺利侦破赢得
了时间,创造了条件。
2.扎实取证,坚持用证据定案。在无法获取直接证据或直接证据不能查证属实的情况下,若及时调整思路,从获取间接证据人手,就会使案件打破僵局,“柳暗花明”。因此,对于铁证如山,仍然拒不交代的嫌疑人,要改变办案思路,拓宽视野,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既注重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又注重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以充分扎实的证据锁定犯罪事实。如我们在办理陕西省西安市城建开发总公司原总经理王未然(副厅级)涉嫌贪污案件时,在其订立的攻守同盟已被瓦解、同伙已如实交代而王仍百般狡辩的情况下,把工作重点放到全面取证上,对王指使他人虚开票据、领取现金,到如何将该款项分三种用途使用的情况跟踪取证。由于该案涉及人多面广,我们在取证方式上采取了“地毯式搜索”,特别对办案人员容易疏忽而又可能被王利用的部位和环节,重点收集无罪证据。最后,王以“感谢”之名,行贪污之实的各个作案细节,被有罪证据“堵”得严严实实,形成了扭不断的锁链,在其始终“零口供”下,我们打了一场漂亮的“证据围歼战”。
3.牵制犯罪嫌疑人,获取再生证据。再生证据是指嫌疑人及利害关系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进行的掩盖犯罪事实、隐藏包庇犯罪嫌疑人、隐匿犯罪证据等反侦查活动所形成的从相反角度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虽然再生证据不是法定证据形式,但再生证据可作为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撒手锏”。因此,对拒不供述而又实施反侦查活动的嫌疑人,制造外松内紧环境,一面暗地加紧侦查,一面待机“打草惊蛇”,促使嫌疑人自我暴露,在动态中发现和收集再生证据。如我们在办理陕西省西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原主任杨永明(副厅级)与其妻特大受贿案时,一方面公开对杨立案侦查、审讯,另一方面对杨妻可能进行的反侦查活动秘密监视,提前预测,并做好相应工作。当发现杨妻与其弟、妹、弟媳、妹夫等人订立攻守同盟、找寻行贿方“堵漏”时,办案人员先按兵不动,后找准机会突然出击,“逮”个正着,遂抓住“再生证据”,迫使杨犯和其妻很快就范。
4.巧用侦查实验,形成心理事实、心理证据。嫌疑人的供述动机一般是在其被“心理限制”的情况下,为缓解这种心理限制的压力,满足心理平衡的需要而产生的。而通过侦查实验,再现犯罪时的情景,就会使嫌疑人的心理受到极大刺激,其心理平衡便会迅速被打破,为了满足心理的平衡,其往往就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此,对作虚假供述的嫌疑人,可通过实验方法,模拟犯罪过程,并将其置人其中,通过暗示再现当时的犯罪情景,迫使嫌疑人通过联想而与心理事实印证产生心理证据,进而达到对嫌疑人心理限制,促其如实供述的目的。如我们在办理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原馆长张百印受贿案时,针对张拒不供认其在西安一家酒店收受外地一建筑公司经理赵某贿赂,并声称“赵某是外地人,连我家都找不到,怎样给我行贿”的情况,有意模拟设置当时的犯罪过程,将张带到其与赵某吃饭的酒店楼下,让赵某手提一纸袋(与其行贿时用的纸袋相同)跟着三个人(与犯罪时的情景相同)进了酒店。当张在汽车里看到这一情景时,完全呆住了,以为我们已经掌握了其犯罪事实,一回到审讯室,便长吁短叹,侦查人员趁机展开心理攻势,迫使张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5.对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达到客观供述的,以证促供。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嫌疑人由于记忆力不好、物证书证以及视听资料证据灭失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想供却无法如实供述”的情况。对此,可在全面获取证据和与犯罪嫌疑人或案件相关联信息的基础上,对嫌疑人进行启发、引导和信息刺激,勾起其对犯罪事实的回忆。如我们办理的陕西会计师事务所原所长蒋纯昌(副厅级)贪污案,该人曾因车祸脑部受伤(三级残废),出现记忆障碍,办案人员力排困难,获取了大量的证据和与蒋作案时相关的信息,又运用这些证据和信息促其脑海中“再现”犯罪过程,口供即应运而生;我们办理的西安市农行王某等三人贪污案,他们在携款潜逃期间,将与犯罪相关的账据销毁,投案后无法供述清楚十多笔作案的具体情况。办案人员根据证人证言、嫌疑人部分供述,与银行专家共同研究、论证,按照此类犯罪的作案规律进行“补账”,终于“回复”了被毁账据的原貌,以此取得了完整、真实的犯罪供述。
四、嫌疑人翻供的侦查对策
(一)做好思想教育,打消嫌疑人翻供想法
政治思想教育,对端正嫌疑人的态度,提高其思想认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思想教育工作做得好,不仅可以促使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恢复良知、悔过自新,而且还可以使其真诚接受审判,认罪伏法。
1.注重人文关怀,实行“人性化”办案。“人性化”办案,既是现代司法的必然要求,又最能充分体现办案人员对嫌疑人的人文关怀,最能打动嫌疑人,使之真诚悔过、认罪伏法。因此,在办案中要坚持“人性化”办案,充分尊重嫌疑人的人格,积极保护其合法权益,关心其健康状况,使嫌疑人切实感受到现代司法的人性、理性和文明,不仅使嫌疑人从办案人员的态度和办案方式上找不到翻供的理由,而且从内心深处真正悔悟,认罪伏法。
2.讲究思想教育的客观性、全面性和艺术性,增强教育效果。对嫌疑人进行思想教育的目的,就是要转变其消极思想为积极思想,端正其认罪态度。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切忌老套路、公式化、死板化,要根据嫌疑人的个性心理、知识水平、社会经验、罪行轻重等情况,客观、有针对性地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甚至带有艺术性的思想教育方法,以打动其心,触及其灵魂。因此,对犯罪嫌疑人开展思想教育,不仅要讲清坦白可以依法得到从轻处理,还应讲清犯罪必须承担的刑事责任,使其有心理负罪感;不仅要讲清口供对认定犯罪的作用,还要指出没有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仍然可以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以打消其对口供作用的错误认识;既要给嫌疑人坦白从宽的希望,又要打破其不切实际的幻想,讲清只有自始至终认罪伏法,才能最终得到从轻处理,使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放弃翻供想法,做好接受审判和刑罚处罚的心理准备。
3.根据嫌疑人的心理特点,防止其翻供。有的嫌疑人久居官场,唯上心理比较严重,对上级领导往往十分恭敬,言听计从;有的比较重感情,讲义气,对亲朋好友的规劝往往能够较容易地接受。若让这些其信得过的人与之谈话,对稳定其认罪心理具有一定的牵制作用。因此,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后,在其认罪心理尚未发生变化之前,根据需要,可商请嫌疑人信赖的单位领导或亲友与之谈话,以稳定其认罪心理,即使其以后想翻供也会有所顾忌。
4.严格依法办案,不得随意许诺。讯问人员随意给嫌疑人许诺也是导致翻供比较突出的一个原因。对此,要教育干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格遵守办案纪律,重点从法律精神和列举案例两个方面进行心理启发,从内心深处唤起其对从宽处理的希望,防止翻供。
5.讲明翻供危害,摧毁翻供心理。实践中,有许多翻供是由于嫌疑人对翻供的不正确认识而引起的。因此,运用证据向嫌疑人指出其犯罪行为的客观性、真实性,讲明客观事实的存在是不可改变的,歪曲事实的翻供只能得到法律更加严厉的制裁,就能够摧毁嫌疑人翻供的心理基础,使其放弃翻供。
(二)强化收集、固定、完善、运用证据的意识和措施,积极防止嫌疑人翻供
由于嫌疑人翻供而导致犯罪事实不能认定的案件,大多是由于证据不够确实、充分造成的。因此,要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必须在证据上狠下工夫,注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证据标准前移”,增强证据的稳定性和证明力。取证标准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案件质量的高低。面对反贪侦查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只有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坚持“证据标准前移”,用审查起诉、开庭审理甚至经得起法庭质证和辩论并依法作出有罪判决的标准取证,才能确保办案质量,使侦查工作立于不败之地。近年来,我们探索并始终坚持这一做法,使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嫌疑人翻供现象骤然减少,个别嫌疑人的翻供企图也由于证据确实、充分而未能得逞,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三堵四牢”,防止翻供翻证。许多嫌疑人往往从赃款去向、他人知情、与他人的关系等方面,寻找借口和理由进行翻供。因此,在办案中,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严防死堵。“三堵”:一堵赃款去向。要查清赃款去向,立即追缴,并预测嫌疑人可能从哪些方面翻供,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堵死嫌疑人可能会狡辩将赃款用于公务接待或交回单位小金库以及已退给行贿人等翻供的退路。二堵他人知情。要从嫌疑人和相关证人人手,获取嫌疑人的领导、同事、部下是否知情的证据,堵死嫌疑人借口他人知情而否认自己犯罪主观故意的企图。三堵双方关系。要查清嫌疑人与他人的经济交往关系,特别是与行贿方的关系,查清行贿受贿的原因、过程,堵死嫌疑人借口民事关系而否认犯罪性质。四牢:采取让嫌疑人、证人写亲笔供词、证词,对侦查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做到犯罪嫌疑人供述牢、证人证言牢、物证书证牢和视听证据资料牢。
3.“立体取证”,用完整的证据体系证实犯罪。立体化地收集证据,能够使整个案件的证据形成一棵“枝繁叶茂”的参天大树,不仅有主干(主要证据),有枝叶(次要证据),而且枝叶与主干紧密相连,具有强大而旺盛的生命力(证据证明力),嫌疑人即使翻供,只能使大树失去某些枝叶,但对整个大树的生命力不会造成根本影响。因此,在办案中,要着眼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立体化地收集证据,不但案件事实要有证据作支撑,采用的证据也要有证据来证明,使整个案件的证据形成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的证据体系,为防止嫌疑人翻供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
4.“细、快、实、全”,使翻供无机可乘,无空可钻。嫌疑人翻供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侦查工作不够细致、严密、迅速、客观,使嫌疑人乘隙而人所致。要防止翻供,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细:要不嫌烦琐,“打破沙锅问到底”,将案件从起因、过程、结果到作案时的动机、目的及心理状态,逐一查清问透,特别是其中的关键细节,切忌不可掉以轻心。快:审讯一旦有所突破,即刻组织内查外调,及时扩充证据、追赃抓逃,并果断采取强制措施,灵活运用必要的侦查手段,形成由证到供、由供到证、供证相互推动的良性循环。如我们办理的丁文亮重大贪污案,作案地在广州,赃款去向地在西安,丁犯抱着“我不如实说,谁也不知道”的心理,接受审讯吞吞吐吐、边供边翻,又秘密与广州方面串供。为了尽快扭转被动局面,我们迅即组织力量,兵分广州、佛山、西安,查证、追赃、审讯并进又相互补充,不足一周,即查获丁犯受单位委托,将广州的房产售于港商,从中贪污巨款私存于西安某银行的犯罪事实,彻底粉碎了其翻供的企图。实:审讯、取证要客观、真实,准确反映嫌疑人、证人的原意,特别要注意获取、固定一些富有个性化的口供和证言,不要先人为主,断章取义。全:对嫌疑人在不同阶段、不同场合、面对不同审讯人员所作的不同供述,一定要全面掌握情况,详细做好笔录,即使供述一致,也要审查细微变化。要求嫌疑人对其供述、辩解随时写出自述材料,对其犯罪心理及原因作深刻剖析,形成书面认识或制作录音录像,并将这些资料全面收集、整理、归卷、移送。这样做,既可防止翻供,有利于各个诉讼阶段办案人员对嫌疑人供述的变化轨迹作全面了解和准确判断,为法庭采信证据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又可为开展法制警示教育提供生动、翔实的反面教材。
5.加大对包庇、伪证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震慑翻供。对包庇、伪证、徇私舞弊等行为查处不力,是导致翻供比较突出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翻供过程中的包庇、伪证、徇私舞弊等行为,绝不能心慈手软,构成犯罪的应从严予以追究,违反党纪政纪的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三)针对翻供特点,巧用侦查对策制伏翻供
嫌疑人的翻供绝不是空穴来风,总是基于某种原因,又具有某些特点,只要对症下药,就会制伏翻供。
1.正确对待翻供,树立制伏翻供的信心。实践中,由于办案人员不能正确对待翻供而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的情况时有发生。实际上,随着嫌疑人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翻供应该是很正常的现象。对此,办案人员要有清醒的认识,树立不怕翻供的信心,营造制伏翻供的气势,牢牢把握侦查工作的主动权。特别对嫌疑人突然翻供的,应沉着冷静,增强信心,采取相应的对策,有理有利有节地予以还击。
2.科学运用组合证据,制伏翻供。组合证据是针对翻供焦点建立的由多个环环相扣、相互印证的证据有机组合形成的证据体系。由于组合证据具有立体多维性、相互印证性、不矛盾性、证据锁链的闭合性、证明结论的唯一性等突出特征以及在一方或双方改变原来供述的情况下,其证明力仍然不受根本影响的优势,因而科学运用组合证据就一定能够制伏翻供。对翻供焦点有多个直接证据证实的案件,可直接出示证据,造成泰山压顶之势,挫败翻供企图;对敏感的翻供焦点,不要直接揭露,而要迂回包抄,先绕开敏感的翻供焦点,出示组合证据中的间接证据,造成似乎对嫌疑人有利的态势,巧妙讯问相关联但不太敏感的问题后,出示直接证据,揭穿翻供谎言;对嫌疑人完全推翻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任何犯罪行为的翻供,不必全面揭露,而要找准突破谎言的切人点,出示组合证据重点突破,使其他翻供谎言不攻自破,收到“中心突破,全面开花”的效果;对嫌疑人步步翻供、节节固守的案件,应抓住破绽,运用组合证据层层推进,步步紧逼,使其节节败退,溃不成军。如我们在受理高检院交办的彩虹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总裁、总厂厂长吴维仁伙同王建才挪用公款案件之初,该吴因被“双规”数月,抗审心理准备很足,要么虚假供述,要么供后又翻。办案人员从吴犯挪用公款7000万元为自己炒股还是借给他人使用这一矛盾供述人手,运用从咸阳、北京、上海和泰国曼谷等地查获的一组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将吴犯自公款从本单位挪出、辗转运作、炒股使用到以违法手段归还,直至案发时订立攻守同盟等一系列事实串接起来,点证与揭露结合,启发与驳斥并用,吴犯羞愧难当,终于承认自己避重就轻、隐瞒犯罪的实情。讯问人员见其抗审心理有了转变,遂趁热打铁,加强攻势,迫使其如实供述了挪用公款近两亿元及重大受贿犯罪的事实。同时,在同伙王建才能言巧辩、只辩不供的情况下,讯问人员反复穿梭于供、证之间,运用组合证据以证引供、以证促供,终使王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无理可翻,无词可辩。
3.分析翻供的原因、内容,揭穿谎言。大多数翻供是无理的,其翻供内容也是虚假的居多,只要能够用证据证明嫌疑人的翻供理由不成立,翻供的内容不合乎情理或与案件事实、其他证据有矛盾并能合理排除,嫌疑人的翻供企图便不攻自破。因此,对次要犯罪事实承认,主要犯罪事实翻供的,应以其承认的内容为引线,抓住破绽,步步深入,再结合嫌疑人以前的口供,揭露其谎言;对推卸责任嫁祸他人的翻供,应视其推卸的对象和内容采取相应的对策,或运用对方的证言及其他证据,直接予以揭露,或以排除的方式,证明嫌疑人的推卸不成立,从逻辑上将其驳倒;对以办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自己未认真看笔录等为借口而翻供的,可让其先具体陈述详细情节,然后抓住其漏洞或矛盾予以反击,只要证明其翻供的理由不成立,其翻供内容便不攻自破;对嫌疑人利用案件证据不到位而翻供的,应迅速补取相应证据,促使嫌疑人返供。
4.调取再生证据,反击翻供。再生证据不仅是制伏嫌疑人拒供的“撒手锏”,也是制伏翻供极具杀伤力的武器。因此,对犯罪嫌疑人在翻供过程中所形成的再生证据,如嫌疑人和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通过律师找证人改变证言等事实,只要迅速获取,并灵活加以运用,就能够对翻供进行有力地反击。
值得注意的是,在制伏嫌疑人翻供后,办案人员应注意固定和完善相应证据,以防止再出现反复。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二处
《反贪工作指导》2008年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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