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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自侦案件电子笔录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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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的过程中,已经广泛使用计算机制作讯问、询问、调查等电子笔录。电子笔录作为一种新型的取证手段,与传统手工笔录相比,更具有“快捷、高效、真实、美观、节约、方便”的特点,进一步规范了办案程序,提高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但电子笔录在制作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规范。
随着信息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和“科技强检”战略的不断推进,计算机已成为了检察机关办公办案的必备工具。笔者结合自己在自侦部门的办案实际,就电子笔录的规范制作、管理使用等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些粗浅的解决对策。
一、目前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电子笔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制作规范不统一,随意性大。当前,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工作中有关电子笔录的制作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或实施细则。因此,从各级检察机关用电脑制作电子笔录的实践来看,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电子笔录种类不一,电子笔录的文本格式、字体、字号、页面设置、行距、字距、下划线、左侧装订线位置等格式方面存在不够规范、变动随意性大;没有统一的电子笔录软件;电子笔录的电子版是否随案移送至公诉部门或法院等都没有具体的要求与规范,进而导致笔录的规范性和全面性较差,不利于检察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是多份电子笔录表述相似甚至相同。实践中,对于同一犯罪嫌疑人的多份讯问笔录,存在大量从内容到具体问话顺序、文字表述大部分相似甚至几乎相同的情况。如笔者在办理罗某贪污、受贿一案中,罗某就反复向审查起诉人员强调,反贪局侦查人员制作的某份电子讯问笔录根本就不是现场记录下来的,而是事先就在电脑里准备好的,侦查人员是照着笔录在问,即使是回答的内容有所不同,笔录也没有反映出来。经仔细核对,发现其反映的情况确实,罗某的前后笔录尽管记录人不同,但内容上除了结尾部分有所区别外,涉及到案件关键事实的记录完全一样,这不得不让人对该份电子笔录的制作及讯问过程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三是受贿、行贿案件中证供双方的电子笔录过于一致。在查办受贿、行贿犯罪案件中,证供双方如受贿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的笔录在大量内容上除了使用人称、记录时间、记录人员和结尾部分不同外,其他文字表述几乎一致。虽然是受贿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所作出的回答,但是从内容上看得出却像是同一个人所说的话。因此,在庭审时,辩护人在质证阶段就这种证供过于一致的电子笔录会提出显然不符合常理、法庭应不予采信的意见或质疑。
四是综合讯问电子笔录的制作简单、粗糙。在自侦案件侦查即将终结阶段,一般会要求侦查人员就全案多笔涉嫌犯罪的事实制作一次综合性讯问笔录。但是,实践中许多自侦案件的电子综合笔录却成了以前多份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的简单相加,侦查人员往往就是将以前做的电子笔录的主要内容复制、粘贴在一起,简单拼凑成所谓的综合讯问笔录。如在办理犯罪嫌疑人黄某受贿一案时发现,黄某涉嫌受贿近40笔,侦查人员制作的电子综合笔录长达近50页约3万字,但该笔录反映出来的讯问时间却只有不到3个小时。其实,制作综合性讯问笔录,侦查人员既要问,又要答,而且还要整理和记录,即使是飞快的打字速度,恐怕也不可能办到,这样制作出来的综合性讯问笔录能否反映出当时讯问的真实情况实在让人怀疑。
五是电子笔录存在泄密风险。在自侦案件侦查阶段所应用的电子笔录不仅可以存在计算机硬盘,还可以保存在软盘、U盘、光盘和可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上,并且保存、携带、复制、粘贴、修改等操作都十分快捷和容易,这都无形中加大了电子笔录的泄密风险。
二、解决对策
如果把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办理过程中所制作的电子笔录比做一把双刃剑的话,那么正确、规范制作与有效存储、管理以及依法采信,就能成为一把固定并完善证据、最大限度地惩治贪污腐败与渎职犯罪的强大利器。为此,针对目前检察机关在查办自侦案件过程中制作电子笔录所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对策或建议加以解决。
一是制定操作规范或实施细则,确保电子笔录的统一性。依据自侦案件的相关法律和实际需求,高检院或省级检察机关应就贪贿、渎职类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中所制作的电子笔录制定并出台相应的操作规范或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对电子笔录制作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操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笔录上必须记载讯问(询问)的次数和始止时间,明确限制或禁止笔录制作人员实施一些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制作行为。同时,有关上级部门应牵头组织人员进行认真调研,开发一套普遍适用的电子笔录软件,将告知权利与义务、宣布事项、常用法律法规、常用词组等内容进行预先设置,统一规范检察机关电子笔录的格式。参照检察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制作的实际要求,对电子笔录的文本格式、字体、字号、页面设置、行距、字距、下划线、左侧装订线位置等作出统一规定,满足卷宗装订和归档需要,确保电脑制作笔录的通用性、美观性及严肃性。
二是强化学习培训,提升操作技能。为充分发挥电子笔录的功效,应对自侦部门侦查人员、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办案干警加强电子笔录统一规范的学习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认识水平,端正制作电子笔录的态度,不断提高记录人员的文字录入速度。同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坚决禁止电子笔录过度滥用或任意进行复制、剪切、粘贴等操作,更不可依据事先粘贴好、准备好的电子笔录依葫芦画瓢式的问话,给案件留下可能的隐患和瑕疵。
三是对讯问或询问过程实施同步录音录像,确保讯问(询问)电子笔录制作的真实性与效力。对于在电子笔录制作过程中出现的多份电子笔录表述相似甚至相同,受贿、行贿案件中证供双方的笔录过于一致,综合讯问电子笔录的制作过于简单、粗糙等现象,应牢固树立依法取证、依法办案的意识,严格按照讯问或询问时的真实情况进行规范操作。同时,通过实时监控系统或录音录像设备对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的过程进行全程、全面、全部、同步的录音录像,记录犯罪嫌疑人、证人接受讯问或询问、阅读电子笔录以及修改、更正、补充手写痕迹与手印等环节的真实情况,从而有利于规范执法办案,确保上述电子笔录在批捕、审查起诉、法庭质证与案件宣判等环节中的证据效力。
四是实现自侦案件电子笔录在批捕、审查起诉环节的共享,提升检察机关整体工作效率。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自侦案件期间,需要制作起诉书、阅卷笔录等其他法律文书,在确保电子笔录证据效力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复制、粘贴所需要援引笔录的相关部分,实现电子笔录在案件批捕、审查起诉环节的充分共享。同时,随着多媒体示证系统或技术越来越被广泛地运用于庭审,公诉部门办案干警花费尽量少的时间就可以制作出十分直观、形象、生动的多媒体示证演示材料,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劳动,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总体工作效率。
五是强化保密意识,规范管理电子笔录。为确保自侦案件办案安全和电子笔录安全,应对自侦部门侦查人员、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办案干警进行保密知识教育。对于用于制作笔录的电脑要加强专门管理,规定一律不能上Inι““n“ι网,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将电子笔录随意保存于电脑硬盘甚至个人U盘或移动硬盘中,并从制作电子笔录的电脑中彻底删除笔录内容,只能将其保存在专门的办公办案系统软件或案件流程管理软件的数据库中或专用加密U盘里进行统一存储,实现规范保管。
(作者单位:刘斌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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