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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模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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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要求检察机关自侦查工作在工作程序、证据收集方式、侦查机制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的自侦案件新型侦查模式。
【关键词】法治理念 自侦案件 侦查模式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政法工作的根本指导方针。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中,要深入实践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全面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今天,必须承认,我们传统的侦查模式中还存在着一些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不适应的东西,需要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模式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变革和完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的新型侦查办案模式。
一、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侦查理念,禁止违反程序办案
执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既重视实体公正,又重视程序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执法办案工作的根本要求之一。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是,当前自侦工作中,至今少数干警中仍然不同程度上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程序虚无主义”的观念,只重视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忽视案件的诉讼程序,甚至违法调查,违法取证。这样肆意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的结果,往往是不仅没有达到实体公正的结果,还有可能因为违反办案程序导致办案事故的发生,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近几年,高检院通报的多起自侦办案中发生的办案安全和错案事故,无不是因为违反办案程序的规定造成的。因此新形势的自侦办案工作必须适应社会之以法治理念的要求,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在严格遵守实体法的同时,切实提高程序意识,进一步深化对程序功能与作用的认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让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得到真正体现。
实现自侦办案的程序公正,必须努力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强化办案干警的程序意识,树立违反程序也是违法的观念。违法办案程序事件时有发生,关键是自侦部门干警程序意识观念不强原因所致。通过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必须深刻地认识到严格遵守程序法的重要性,程序是法律的生命,遵守程序是文明办案的重要标志。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要站在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公平正义的高度,树立遵守程序就是遵守法律,违反程序就是违反法律的思想,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和高检院一系列办案制度的规定办事,在执法中既讲办案结果的正确性,也讲办案过程的合法性,坚决杜绝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不文明办案、越权办案等违反诉讼程序违法行为的发生。要正确认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过去,由于长期流行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观念,许多干警把程序法仅仅视为实体法的附庸,认为程序法的存在就是为实现实体法的目的服务的,遵守程序规则无非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追诉犯罪的目的。只要能有效地追诉犯罪,即使没有完全遵守程序法的规定也无所谓。这种执法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检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办案,不仅造成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不当侵害,而且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严重影响了办案质量,有时甚至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正确处理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的关系,就必须从思想上坚决摒弃忽视程序法的执法观念,真正树立起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执法观。二是在具体的执法办案实践中,要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培养依法定程序办案的能力。评价一个侦查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关键是看他是否具有依法定程序办案的能力,而不是看违法办案的能力。如果仅仅为了突破案件,随意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即使一时的效率再高,也不足取。因此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和侦查人员都要自觉遵守程序规则,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约束办案活动,不得滥用检察权进行超范围管辖;不得为了突破案件违法适用强制措施,超期或者变相羁押被调查人;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账册,更不得违反程序规定处置涉案款物。要注意并善于审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禁止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防止用非法证据来认定犯罪和证明犯罪。三是要严格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高检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查办职务犯罪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笔者认为,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不断加大物质技术投入的同时,关键要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我们的侦查监控系统和技术设备早已具备条件,实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没有什么问题,”,这是不少侦查人员对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第一看法。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不全面理解。诚然,一定的物质投入和技术基础是实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基础和前提,这也是高检院没有对全国检察机关时间进度作统一要求的根本原因,但能否实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绝不是仅仅依靠物质投入和技术设备就能实现的,更重要的是我们的侦查模式的转变和侦查人员的素质能否到位。“全程”怎么理解,本人认为,全程是一个严格的时间概念,应当理解为从犯罪嫌疑人到达询问地点接受讯问的时点至本次讯问结束犯罪嫌疑人离开讯问场所时点的全过程。“同步”意味着录音录像是对讯问进程的现场直播和即时录制,不能有任何人为的剪辑和技术处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不难,关键是能否做到“全程”和“同步”。一次两次同步录音或许对大多数办案人员来说,都不难做到,要实现全程不是一件易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将询问过程固定为一种证明力极高的视听资料证据,有利于指控和证实犯罪,又是对侦查活动的全面监督,将侦查活动展现在各个诉讼环节的监督之下,是对侦查工作的规范化和办案质量的全面检验,也是确保程序公正的有效手段。
二、全面转变取证观念,重构新型自侦工作证据收集模式
保持较高的办案质量,是自侦工作深入实践法治理念,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案件质量高低,正确与错误,关键在于证据,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得以延续的基础。获取证据是侦查办案的重中之重,可以说侦查办案过程就是一个收集证据、证实犯罪的过程。重调研,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为此,侦查工作必须把重心放在严格依法收集、固定、运用证据上,彻底改变以往“口供”主导型的办案模式,重视言词证据而不依赖言词证据。一是证据收集重心要实现从套取口供向着重初查、秘密取证方向转变。办案实践证明,由于受“12小时”等规定的限制,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的初查工作对于全案的突破十分重要。在这一阶段,尽可能获取外围全面证据,在信息、资料掌握上占据主动,全面掌握被调查对象的财产状况、工作情况、家庭关系、社会活动等个人背景资料及社会关系网,有利于侦查人员正确选取突破点和突破时机,从而提高“12小时”的突破成功率。二是树立客观、全面的证据收集观念。全面收集供述、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既要重视有罪证据的收集,也要重视无罪或罪轻证据的收集,要善于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辩解中,或者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中捕捉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供述、辩解和有关此类证据,应当注意收集,切不可为了能够尽快定案,对此类证据视而不见。很多情况下,由于不重视此类证据的收集,导致案件在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的工作被动。三是加快实现静态取证的侦查模式向动态取证侦查模式转变。要强调同步侦查,改变以往一切等口供突破再采取其他侦查措施的做法,建立起调查取证、突破审讯、搜查、追赃等侦查手段同步进行的侦查模式,以供找证,以证促供,及时固定证据。四是善于运用谋略获取再生证据。随着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的提高,由于尚未掌握足够证据或久攻不下的犯罪嫌疑人,就要善于运用侦查谋略,调动犯罪嫌疑人及案件有关人员,寻找再生证据。转变取证思维,采取欲擒故纵等方法,通过追踪、监控获得犯罪嫌疑人串供、转移证据、赃款赃物等再生证据,再迂回审讯,拿下口供。五是重视听资料的收集和运用。视听资料是修订刑诉法增加的证据类型之一,是突破犯罪、证实犯罪的有力武器。但客观来说,视听资料证据在自侦侦查中利用的还很不够,多数情况下还仅限于记录讯问(询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其证明力与讯问(询问)笔录并无多少差别,视听资料证据的取证重点应当是获取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原始证据。科技强侦是现代侦查发展的方向,只有提高侦查技术水平,发挥科学技术在收集、固定、鉴别证据方面的作用,才能更有效地获取证据。侦查人员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要善于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取能够直接或间接证实犯罪的视听资料证据。充分利用计算机对侦查工作的档案资料、案件线索、办案动态、社情走向等信息进行管理和应用,建立完整有效的情报信息。综合利用邮电通讯等技术设备对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进行分析,决定取证方向。
三、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建立有利于整体作战的侦查机制
在职务犯罪日趋复杂化、隐敝化、智能化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必须改变孤军作战的侦查工作体制,有效利用检察机关内部和社会资源,逐步建立起以提高战斗力、有利于整体作战为目标的新型职务犯罪侦查机制。
(一)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他执法执纪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但不应当孤立办案,人大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党委的领导、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客观来说,自97年修订刑诉法实施以来,从全国范围来看,大部分有重大影响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都是在各级纪委的组织协调下突破的,这足以说明纪检监察机关在惩治腐败犯罪中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不能依赖纪委办案,是指不能依赖纪委“两规”、“两指”措施作为规避传唤时间限制的手段,并非否定纪委的组织、协调、配合作用,新形势下纪、检双方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协调、配合机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党委领导,纪委协调,部门各司其职”是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工作格局,工作目标的一致性是纪、检双方合作反腐的基础,而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绝大部分是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及纪委对党员干部在考核、任用和提拔过程中的纪律监督职能和在大要案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中所具有的组织协调作用,决定了纪委是检察机关反腐斗争的重要依靠力量。因此,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应认真处理好与纪检部门关系,充分利用纪委职能优势和特殊手段(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证明,至少在目前,纪检监察部门的“两指”、“两规”对于突破大要案件还是十分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及时发现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务犯罪信息,在跨部门查处背景、案件复杂的重大案件时要充分依靠纪委的组织协调功能,集中各方力量,优势互补,形成打击合力。同时,检察机关应注意与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这些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部门,在执法和管理过程中,会直接接触到大量的与职务犯罪有关的信息。检察机关如果与这些部门之间能够建立起有效的信息资源沟通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制约自侦工作开展的案源渠道不畅通、取证难的问题。以审计机关为例,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的掌握程度,非审计机关莫属,当前有关“审计风暴”的消息屡见报端,由此也牵出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但现实情况是,有的地方检察院,多年也不见来自审计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这种情况是不正常的,需要引起我们的深思。
(二)完善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的内部协作配合配合机制。查办职务犯罪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是全体检察人员的共同责任,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部分人的事,必须充分发掘和利用检察机关内部资源和优势,在发现和证实犯罪中形成一致对外的合力。规范和完善批捕、起诉部门对职务犯罪侦查的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和侦查监督机制,以逮捕标准和庭审标准指导和规范侦查阶段的取证工作,确保案件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提高案件整体质量;积极发挥监所检察职能,密切监控犯罪嫌疑人关押后的各种思想、行为动向,防止翻供、串供,或通过截获与案件有关的信件及信息,迅速收集犯罪再生证据,协助破案;针对贪污贿赂案件与渎职案件交叉竞合的特点,加强反贪部门与渎职侵权部门侦查资源、侦查人才的整合,省级院以下成立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应当成为改革的方向。
(三)建立完善检察机关以侦查指挥和侦查协作为核心内容的侦查机制。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日益呈现复杂化的趋势决定了联合协调作战的必要性。首先,人员管理机制要理顺。在不改变现有人员编制归属的前提下,加大上级院在侦查人员调配的力度。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考虑在一定区域内,建立以上级院垂直管理为主的统一的侦查队伍。其次,改革现行案源管理机制。在管辖范围交叉或毗邻城区的多个基层检察院之间,应当在上级院统一领导的基础上,打破地域界限,鼓励各基层办案单位之间交叉办案。三是加强区域间的侦查协作。当前,跨区域职务犯罪越来越普遍,各地检察机关之间的侦查协作越来越重要。必须高度重视侦查协作工作,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积极支持和配合外地检察机关的侦查取证和追赃、追逃工作。
作者介绍:宋庆迎 山东日照经济开发区检察院。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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