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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侦工作中的公诉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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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同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是刑事诉讼中有机统一的两个不同的诉讼阶段,体现着侦、诉部门的配合与制约关系。侦、诉部门在执行刑法任务的目标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侦、诉部门的分岐往往意见不相一致。尤其是在一些个案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上和一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认识上,分歧很大。实际上,这些分岐的形成绝大部分是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思维方式上的差异而引起的。
一、自侦、公诉思维的特点与比较
思维,是在表象、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认识活动的过程,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精神活动。思维是一种精神方面的认识活动,是人们认识活动的潜性过程或内在方式。从刑事诉讼的整体上讲,从侦查到起诉、审判、执行是一个趋向统一的过程,也是一个动态的思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侦查思维、公诉思维以及审判思维都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由于这些中间环节分别受到各种不同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必然形成具有自己特点的各种特殊的思维方式。仅就侦查和公诉来看,各自的思维方式特点是:
1、侦查思维具有假设性与跳跃性
自侦案件往往始于一些举报材料,这些材料只是对案情有个大概的介绍,侦查人员在对案件的具体情况知之甚少的情况下,通过对表面现象和一些初步的感性材料的分析,对宽广的未知领域做出一系列的假设和判断,依据这些判断,进一步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并进行综合、分析,在思维过程中再现犯罪过程。每一个案件都具有自己的特殊性,每办理一个案件,都是一次新的对假设求证的过程。假设性的思维,是侦查人员的基本的思维特征。侦查人员在侦破案件中,要进行大量的推测性思维,即侦查假设。应当说这既是假设性思维的体现,又是形成跳跃性思维的一个原因。侦查人员需要对一些繁杂无序的,具有初步性和主观性的原始材料,提出一系列的判断。在这个思维过程中,每一个推测和假设都应具备合理的内核,而在现实中又往往是正确的思维与错误的思维同时存在,只有对错误的推测和假设经过一系列的排除和否定,才能保证侦破道路的正确性。因此,侦查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提出假设、否定假设和证实假设的过程,又是一个合理推测、全方位推进、多角度展开的过程,所以,侦查人员的思维也是随着客观材料的不断充实,一次次否定或肯定的过程,从而使这些证据材料在思维中形成互相关联的、有序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体系。在一系列的否定和肯定的判断中,思维方式是活跃的。跳跃性的思维是侦查思维另一个明显的特点。
假设性思维和跳跃性思维在侦查活动中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但却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假设性思维的过程所依据的材料大部分是初步的、表面的。因而会影响思维的深度和周密性,形成先入为主或口供至上的倾向。其次,跳跃性思维影响了思维过程的严密性、完整性,具体表现为重直接证据而轻间接证据,造成证据链条不完整,证据固定不足,这些缺陷是不容忽视的。
2、公诉思维的评判性和求全性
所谓公诉思维的评判性,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一是公诉思维是以侦查思维为基础展开的,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过程,这个判断过程依赖于侦查环节所收集的证据材料的质量,在这些材料能够充分、全面、客观反映案件全部事实的情况下,这个思维过程是顺利的,反之,则思维进程就会受到阻碍甚至导致错误的判断。二是公诉的思维进程也是对侦查思维进行检验的过程。从整体的角度上讲,侦查部门所确定的思维上升的起点,即对案件性质的初步认定,指导着审查起诉的思维过程,但是审查起诉的思维过程不是侦查思维的简单重复,而是通过进一步深入的工作,以具体的对证据的审查,对因果关系的分析,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来实际地检验侦查思维过程的正确与否,从而作出对犯罪性质的肯定或否定的判断。所以,公诉思维是以侦查思维为基础而进行评判的思维过程。
公诉思维的过程又是一个由表及里、去伪存真的循序渐进的思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诉人员为了求得公诉的效果,会根据侦查阶段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全面地分析和再现侦查思维的全过程,并要求侦查部门对其所遗漏的证据、情节进行全面补充,进一步固定已有的主要证据,完善证据链条上缺失的链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对审判思维的理解,对所有的法律事实和证据进行再加工、排列、组合,在思维中完整、全面地再现案件的法律事实。这种求全思维,弥补了侦查思维的不足,进一步完善了证据体系,增强了证据的完整性。
公诉思维的缺陷主要是:思维的评判性往往是建立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侦查部门的起诉意见书和取得的证据有可能对公诉人员的思维产生误导和束缚,使思维的独立性和批判性得不到充分的发挥。而求全性的思维则可能忽略侦查工作的实际,追求证据的理想化,苛求证据的一致性,纠缠于细枝末节,影响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二、形成思维方式上差异的原因
人的思维活动,必须遵循科学的思维规律,同时,又受着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工作环境、工作任务及要求,信息的来源和渠道等等,这些客观方面的因素,对主观的心理活动产生影响,从而形成不同的思维方式。
1、诉讼阶段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心理特征。侦查活动的展开是以侦查员为主,可以直接控制着侦破过程,思维上的积极性得以充分发挥。同时,在客观上,侦查活动受时间要求限制,且往往处于激烈对抗的状态,在心理上又受着努力扩大战果意识的支配,因此,侦查人员的主观心理状态是积极的、跳跃的。而公诉人员的一系列工作都需要在庭审活动中接受检验。在庭审中,公诉人实际上处于与被告人、辩护人平等的诉讼地位,公诉人员的思维必须适应程序上的限制,同时,庭审活动本身具有的评判性和不可弥补性,也直接影响着公诉人员的思维。两种不同的心理状态,形成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
2、工作要求方面的原因。侦查人员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侦查活动查清案件的事实,对犯罪的信息进行获取、加工、提炼、输出,他们所面临的已知领域是极其有限的,同时由于时间的不可逆性,未知领域里的许多情况又不能在客观上再现,这就只能在思维中去探求、推测和证实。而审查起诉领域所面临的未知领域已大大缩小,赖以进行的思维活动的客观材料已趋于完整,审查起诉人员要进行的主要工作是对已有的材料进行审查认定,作出罪与非罪的判断,所以不再以假设思维为特征,而是在假设思维的基础上,进行更严谨、缜密的思考,以适应诉讼任务的需要。
3、信息来源方面的原因。在一般情况下,侦查活动所依据的材料、信息是简单的、初步的,而这些信息却是侦查人员直接感知或者直接获取的。这些信息的感知或者获取的过程,并不能全部地反映到证据材料中去,更不可能反映到公诉人员的思维活动中去。比如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痛哭流涕表决心让人以为他已经深刻认识了自己的罪行,而在公诉环节他又可能大呼冤枉说是在侦查环节对他刑讯逼供。,这样虽然公诉人员所依据的材料比较全面、丰富,但许多侦查人员的已知却成为公诉人员的未知,侦查人员的直接成为公诉人员的间接。信息来源的不同,导致了思维方式的不同。
三、如何在自侦工作中自觉和适当地运用公诉思维
了解了侦查思维和公诉思维的异同之处,自侦部门干警在工作中应对侦查思维与公诉思维方式的特点和差异进行分析,找出原因,促进思维上的互补。还要明白一点,即所有立案后的自侦案件最终都是要到公诉部门接受检验,没有公诉部门对案件的审查,是不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因此,要大力倡导"身在侦查中,心系法庭上",在进行侦查的同时自觉和适当地将一些公诉思维运用到侦查工作中去,可以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逻辑上讲,侦查思维方式与起诉思维方式是相容的,在具体操作中是相互蕴涵而不是截然不同的,完全可能通过有机的结合,形成更严谨、更缜密的整体的思维方式,其关键在于工作上的互相配合、互相理解和思维方式上的相互吸收。比较以上两种思维的异同,要想让案件顺利地走到法庭上,取得预期的判决结果,自侦干警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在假设性思维的基础上,要对所取得的证据及时进行评判,找出不足和证伪的结论,从而避免错误结论的出现,进一步避免错案的发生。
自侦人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所取的证据加以评判:
1、所取证据的主观性是否得到合理约束,从而具有客观性。比如行贿人说他送给犯罪嫌疑人二万元钱,这个言词证据是通过行贿人的主观意志表现出来的,但送二万元钱这一事实如经查证属实之后却是客观的,是不以行贿人事后的主观意志所能改变的。要在自侦工作中加强对证据的固定,也就是说同样的客观的证据内容要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
2、所取证据的虚假性是否得到有效排除,从而具有真实性。自侦人员在侦查时取得了大量的证据,这些证据常常是真假共存,就是同一证据,其内容也有真假之分,必须对这些证据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辨别。
3、证据中的疑点是否得到合理排除,从而具有可信性。比如行贿人第一次证实送礼的时间是在2007年底,第二次证实是在2008年春节的时候,猛一看时间似有区别,但只要让其说明第一次证实的时间是以农历计算的就把二者的矛盾排除了。
4、所取证据的发展变化是否得到合理控制,从而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取证时就应将犯罪嫌疑人可能的翻供、串供,证人可能的反证以及下一步辩方可能要提出的问题考虑在内,堵住可能的漏洞。把案件在每一个环节会出现的变化掌握在侦查人员的预料之内,从而控制指控犯罪的主动权。
5、所取证据的违法事由是否得到有效救济,程序是否得到遵循,从而具有合法性。取证要严格遵循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会由于工作的疏忽出现一些程序违法的证据,这时就要对证据的违法性加以救济,用合法的证据对这些漏洞加以证明。
(二)、在跳跃性思维的基础上,要全面搜集案件所需要的证据,用求全思维对待每一个事实所需要搜集的证据,以及每一个证据所需要完善的内容。
求全思维要求在侦查中做到:
1、从纵向看各个环节均有证据证实。也就是说案件事实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如果还有一部分证明对象没有证据证明,就意味着该悼念的证据没有悼念,证据的数量没有达到相应的"度"。具体来说,案件事实的每一环节都有证据证明,包括犯罪行为是否发生、犯罪行为是否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相应的主体,是否有法律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等基本事实。
2、从横向看各个证明层次均具备。也就是说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要有证据证明。但一些普通常识人、习惯、科学结论则不需要其他证据证明。
3、从单个证据看具备了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侦查人员在搜集每一个证据的时候都要从这三个方面加以考虑,如讯问人员是否侦查员、是否二人讯问,讯问是否有逼供、诱供,所取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一个方面。
4、从整体上看证据形成了体系。侦查人员所取的证据不能杂乱无章地堆砌在一起,而要根据一定的规律组织起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链条。这个链条要同时具备有序性、同一性、一致性和充分性。
但是也要注意求全不是要求证据齐全,发如在某刑讯逼供案中,客观上存在有十多个联防队员看见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的事实,实践中,只要收集几个经其他证据印证属实的证据即可,不必对在场的所有人进行取证,如果以证据齐全作为定案的要求,会造成办案人员在某些无关紧要的枝节上纠缠,从而影响案件的进程。
人的思维改变的理想效果莫过于亲身体验。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将侦、诉人员交叉换位,将侦查人员派送至公诉部门挂职,从事一定时期的公诉工作,从而完成思维方式上的融合。在换位的工作中,树立和培养换位思考意识,用亲身的工作经历改变自侦人员固有的思维方式,取长补短,资源共享,增强侦查人员思维的评判性和求全性,进而形成合力,完成思维方式的升华。
作者简介:曹守威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联系方式:开封市人民检察院(475003);电子信箱:caoshouweide@sohu.com;联系电话:0378-3656699,0378-3656688;联系传真:0378-3656699
来源:中国法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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