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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渎工作中的侦与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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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初,我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对“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展开调研,并在反贪局、反渎局两个侦查部门进行尝试。2008年底,我院制定了“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规范性文件,我院“侦防一体化”工作全面展开,经过预防部门与侦查部门一年多的磨合,在多个典型职务犯罪案件中,开展“侦防一体化”预防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尤其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中,“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得到充分运用。
一、侦防一体化预防工作机制的概念内涵
“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介入,在侦查人员的配合下,派员围绕职务犯罪预防进行讯问、调查,在侦查过程中对该单位进行即时个案预防。同时分析该行业和领域的发案规律和发案趋势,取得预防经验,为行业和领域预防(事前预防)积累材料,打好基础。按照最高检关于职务犯罪内设机构分工负责的规定,预防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负责个案预防。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统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典型案件中,预防部门深入到侦查部门的个案预防中,不仅将个案预防工作做好做精,同时积累预防经验,发挥预防合力。侦防一体化预防工作机制的基础是预防部门和侦查部门都有预防的职责,实质是预防职能上的一体化,而非组织形式上的一体化。
二、侦防一体化特点与渎职案件侦查的关系
“侦防一体化”预防工作在预防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在反贪部门和反渎部门展开。上述两部门虽同为自侦部门,但因查办案件的性质不同,对侦防一体化预防工作的认识也有所不同。由于“侦防一体化”预防工作自身的特点,预防部门在渎职犯罪的侦查中,更加适宜开展一体化预防。
(一)渎职犯罪侦查阶段开展同步预防效果明显
检察机关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侵犯的社会关系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不完备的规章制度是渎职犯罪滋生的土壤,其漏洞是渎职犯罪的温床。由于国家机关职务行为的稳定性、长期性、连续性等特点。而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每天都在发生,制度上的漏洞不及时堵塞,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的可能随时存在。所以渎职犯罪的预防工作前移到事中,甚至是事前。如我院办理的卫生部考试中心工作人员泄漏考题的案件,在侦查的同时及时开展预防工作,此时正值下一年考题确定的阶段,及时防止了再次发生泄密的可能。
(二)预防工作由个案预防促行业领域预防
由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于事后监督的性质,传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仅仅限于侦查部门的个案预防,是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促使单位整章建制,从制度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随着对法律监督认识的深入,实施“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后,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直指侦查阶段的个案预防(事中预防),意在一段时间内的行业领域预防(事前预防),从而使检察机关的预防涵盖事前、事中、事后预防,逐步融入反腐败惩防体系。检察预防要想融入社会大预防,就必须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前移至事中、事前。由于渎职犯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内部,通过个案预防获取的预防经验,在本行业和领域开展事前预防工作有天然的优势,预防部门可通过该行业领域的纪检部门一起开展事前预防工作。一是发案单位支持,二是有组织体系保障。
(三)侦防两部门共同开展个案预防
在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中,承办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如何破案,如何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很多相关证据稍纵即逝,需要及时取证。在侦查过程中,固定证据的压力很大。另外,全社会对贪污贿赂侦查工作有很高的期待,立案数、考核等诸多因素的压力,致使有的承办人在突破案件后,没有精力关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而渎职犯罪的侦查的破案压力没有那么大,相对贪污贿赂案件侦查,有更多的时间、精力开展预防工作。即使如此,一旦预防部门介入侦查后,渎职犯罪侦查部门的承办人往往消极被动的配合预防部门的工作,而忽略了自身个案预防的职责。无形中,预防部门包办了个案预防的全部,大大增加了工作量,从而使预防部门不能集中精力总结预防经验。侦防一体的本质在于预防部门组织协调,侦查部门是完成个案预防的主体,这一点不能动摇。否则,失去了一体的基础。
三、目前“侦防一体化”在反渎工作中具体做法
自探索“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以来,预防处与反渎局就五个泄密国家秘密案件适用了“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下面重点介绍全国职业医师资格考试试题泄密案件侦防一体化的具体做法。2008年4月22日,我院反渎局立案侦查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试题开发一处处长孟磊、考试评价处负责人于惊涛等泄漏2007年全国职业医师资格考试试题案件,预防处、反渎局根据“侦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开展工作。
(一)适时介入预防讯问。在对犯罪嫌疑人孟磊等人采取强制措施后,预防处派员参与预审工作,就该案暴露出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有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制度和漏洞进行重点讯问。
(二)犯罪嫌疑人作出检讨。并要求犯罪嫌疑人于惊涛作为内部人员就其了解的单位漏洞写出亲笔检讨,在第一时间掌握了犯罪嫌疑人孟磊等人如何利用单位保密措施不严进行泄密的具体情况,为后期的预防措施打下基础。
(三)展开多方调查。先后多次到医考中心调查,与相关领导进行沟通,针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医考中心在涉密教育、试题安全保密管理等工作程序和监管环节上的漏洞和不足,主动帮助医考中心共同查找、分析原因。
(四)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该中心发出了针对性、实效性和可行性较强的《检察建议》,受到卫生部及其所属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的高度重视,正式复函我院,就检察建议内容进行了认真整改。医学考试中心及时制定了“一规定三规程”,即《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保密规定(暂行)》、《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试题开发规程》、《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程》、《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阅卷及合格线确定工作规程》,严格规范国家医学统一考试从试题开发到分数线确定所有工作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另外,会同医考中心专门召开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会,部署试卷保管、考试值班、监考、互联网信息监测等重点工作,确保考试万无一失。
(五)在全单位进行预防宣传。反渎局、预防处两部门负责人到医考中心专门就预防职务犯罪和加强安全保密防范工作进行了专题宣讲。结合查办2007年医师资格考试泄题案,深入分析了职务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提出了“着眼于治本,着重于教育,着力于预防;抓住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完善规章制度,理顺体制机制,细化责任分工,强化监督检查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存在的问题
“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整合了检察资源,形成了预防合力。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使“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一)淡化了侦查部门的个案预防
按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内设机构分工负责的规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整个检察机关的工作,而并非预防一个部门的事情,预防部门组织协调,其他业务部门分工负责,是一个有机的预防整体。但事实上,侦查部门一直存在重打击轻预防的现象,一方面来自立案数考核的压力,另一方面是在观念上轻预防,没有真正做到查办与预防同等重要。为扭转侦查部门开展预防工作不力的局面,才有了“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预防部门亲自上阵,与侦查部门一起开展事中的个案预防。这一介入,导致侦查部门的很多承办人产生错误的认识,预防工作原本就是预防部门的事情,与自己无关。淡化了侦查部门本身的个案预防职责。基于目前预防人员的情况,预防部门主导全面开展个案预防是不现实的,个案预防主要还应由侦查部门自己承担,在典型案件中,预防部门为获取预防经验,集中精力一起搞个案预防倒是可行的。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预防部门大包大揽的现象,而侦查部门也乐得轻享其成。这不是“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初衷,如此,也丧失了一体的基础。
(二)侦查人员顾虑重重
1、保密问题。预防人员介入侦查后,知悉了相关的案情,应严格保密。这直接影响到“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能否健康发展的问题。由于自侦案件的特点,要求在侦查阶段绝对保密,防止走漏风声,影响案件的查办,就是在自侦部门内部,也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将知悉案情的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实施,预防部门人员介入侦查后,扩大了案情的知悉范围,这是侦查部门最为担心的。而大多渎职犯罪案件的嫌疑人都有复杂的关系网,一旦泄密,一方面增加了固定证据的压力,另一方面也给进一步查办带来了人为的阻力,所以预防人员介入的范围和介入的时间很难把握。
2、翻供问题。预防人员直接讯问犯罪嫌疑人,要求仅仅针对预防事宜进行讯问,不能超越范围,干涉具体案情。但是,由于预防人员事前查阅了案卷,知悉了案情,在讯问中稍不注意,流露出倾向性的观点,可能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稳定性,对侦查过程中进一步固定证据产生负面影响,给进一步查办带来难度,影响案件的进程。
(三)预防经验宣传不够
预防部门下大力气,深入到侦查阶段开展个案预防,为什么?是侦查部门搞不好个案预防吗,不是。侦查部门搞个案预防具有天然的优势,熟悉发案单位、熟悉犯罪嫌疑人、熟悉案情、熟悉规章制度,侦查人员完全有能力在侦查阶段搞事中个案预防。预防部门搞“侦防一体化”,意在高远,希望通过对典型案件亲自搞预防,摸索发案规律,总结预防经验。通过预防部门的社会预防网络和专业预防网络进行行业领域的事前预防,以期通过一案反映出问题,起到教育预防一片的功效,这是我们检察预防工作走向社会预防的关键。从而才能在全社会的惩治与预防体系中占有重要一席之地。目前,预防部门介入侦查过程中的事中预防,加强了事中预防的力度,第一个目的是达到了。但是获取某行业领域的预防经验后,如何向全社会推广宣传,充分发挥预防网络的作用,手段和方法还不多。
五、完善建议
(一)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置预防环节
我院目前实施的“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是惩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侦查阶段做到打击与预防并重。虽然中央提出了打击与预防同等重要的理念,但在实践中并没有深入人心,缺乏相应的规范和制度,具体执行起来,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所以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预防的程序,真正做到侦查与预防并重,在程序提供保障。
(二)加大对侦查部门预防工作考核力度
虽然目前对侦查部门的考核有预防工作一项,但远没有打到并重的要求。目前,北京市检察机关推行的是五个一做法,即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宣传,一案一回访。这些都是传统的事后个案预防。对于发案单位的重视程序,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感受,事后预防远不及事中预防,最高检在2009年的预防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开展预防工作。而我们目前强调的只是事后预防,而并没有将事前、事中预防纳入到考核中来,所以目前的考核内容,在侦查中很难达到打击与预防并重。上级检察机关的考核应该将事前、事中预防纳入考核范围。
(三)明确介入范围
在“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实施过程中,预防部门全面介入开展预防工作不可行。首先,最高检关于职务犯罪内设机构分工负责的规定,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工作要求各个部门在预防部门的统领下,各个部门分工负责,如果预防部门全面介入,无形中剥夺了侦查部门的个案预防职责,其次,从人员配置上讲,现有的预防人员也难以完成全部个案预防任务。所以,笔者建议,预防部门应在典型职务犯罪案件中介入侦查,开展事中预防。其他个案预防由侦查部门独立完成,预防部门可作适当的指导。
(四)明确开展事前预防工作融入社会预防
预防部门应将现有预防网络运转起来,将获取的近一时期的发案趋势,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发案规律等预防经验及时向行业领域宣传,开展各种形式的预防活动。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开展事前预防工作。每年应有针对性的对某个或者某几个行业和领域进行深入的预防工作,几年下来,预防的广度和深度都有了,预防的效果也会更加明显。
【作者介绍】马鲁原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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