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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职侵权工作亟须突破三大“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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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长期以来,基层反渎职侵权工作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的局面一直未能有很大改观。究其原因在于无论是其执法的外部环境,还是办案的运行机制,抑或队伍的素质理念,都存在诸多桎梏,成为影响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科学发展的“瓶颈”。
“瓶颈”一:缺乏一种健康有序的执法环境
1.社会认知度过低。由于基层院的业务工作量大,干警呈现满负荷甚至超负荷运转的状况,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往往流于形式、走走过场,宣传内容较为呆板、宣传方式较为机械,且自身查办有影响、有震慑力的案件不多,加上新闻媒体的关注程度不够,社会对渎职侵权行为的性质、特征和危害尚不能明辨,对渎职侵权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也不很清楚,甚至许多群众并不了解检察机关还负有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职能,未能营造出公众积极参与支持的良好氛围。
2.案源线索相对匮乏。一是由于社会认知度过低,群众的举报热情不高,有价值、能成案的线索不多;二是一些机关单位保护主义严重,主动移送线索的意识不强,许多部门在案发后往往采用隐瞒不报、自行处理、私下解决的方式,造成了案件线索被掩盖;三是检察机关难以介入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对其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渎职侵权行为无法及时发现、把握,在了解情况时往往又得不到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从而使基层的案件线索来源长期在低谷徘徊。
“瓶颈”二:缺乏一套规范科学的执法体系
1.资源配置保障不到位。由于历史原因,有些基层检察机关的队伍呈青黄不接、断层严重的态势,而出于机构编制的需要和长远发展的需求,基层院往往在一些并不必需的科室设置上贪大求全,而相应影响了反渎职侵权部门的人员配备。加上查处渎职侵权案件远没有查处贪污贿赂案件的“名片”效应,导致许多基层反渎部门的人员配置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力量不强;受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和定额财政经费保障的影响,大多数基层院的资金投入也未能向反渎部门实行倾斜,而渎职侵权案件的发案领域较之其他自侦案件更为宽泛复杂,且查处更耗时费力,从而在人、财、物等的配置保障上显得不力。
2.侦查机制过于单薄乏力。首先,在外部联合上比较欠缺,与行政执法单位建立的工作联系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往往流于形式、做表面文章,未严格按照规定坚持长期落实;与各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的交流也过少,未经常利用座谈会、联席会等形式互通情况,信息通畅、信息共享的机制并未真正建立。其次,在内部整合上比较欠缺,未建立由上级院指挥的案件协查运行机制,而该机制能充分发挥上级院在办案工作中的主导地位,由上级院统一管理线索,统一调配侦查力量,统一指挥办案,形成以上级院为龙头、基层院为基础的办案模式,强化地区间的办案协作配合。但实践中,“兵团”作战的执法体系未能真正形成,基层反渎部门孤军奋战、各自为战的侦查机制并未根本改变。
3.案件查处普遍轻刑化。近几年来,基层查办的渎职侵权案件作不诉、判处定罪免责和缓刑的情况居多,轻刑化现象较为普遍,查处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欠佳。究其原因,一是反渎部门往往以事立案,很多案件因案发时间过长,许多证据被销毁,难以还原案情的本来面貌;二是个别案件涉及的专业性过强,办案人员不可能穷尽各个领域的专业知识,某些事实和证据短时间内难以把握定性;三是办案人员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就一案查一案、就一罪查一罪,未能深查细究,由此及彼,扩大战果;四是由于调查取证中的人为干扰和消极配合,导致许多渎职行为责任的分散;五是在立案侦查过程中往往采取强制措施不力,对其采取较为轻缓的取保候审措施,使犯罪嫌疑人有充足的时间寻求庇护关系;六是审判机关有时迫于压力或因为利益驱动,证据采信有偏袒被告人的情形。
“瓶颈”三:缺乏一支成熟高效的执法队伍
由于刑诉法及刑法的修改,一方面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调整限制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主体,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案件管辖领域更为宽泛,管辖的罪名也相应增加。而针对上述问题,基层反渎部门干警能够参与上级系统业务培训、聆听专家学者法律专题讲座的机会不多,工作的压力和事务的繁重等因素导致自身学习的主动性不足,造成了队伍素能养成系统的建设相对于执法办案形势发展的需要明显滞后,反渎干警行业知识的储备不够,对一些行业领域的工作流程、专业知识、行业规定等较为陌生,难以发现隐藏在一些职务行为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反渎工作的科学发展。
四个方面加强反渎工作
1.进一步加强内外线索移送机制的建设。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犯罪预防职能作用,强化自身整体优势,对工作中发现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及时移送;与各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各行政执法单位建立长期、稳固的工作联系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确保信息共享,为打开工作局面奠定基础。
2.进一步加强协作型侦查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由上级院指挥的案件协查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上级院的主导地位,形成以上级院为龙头、基层院为基础的办案模式,强化规范一定区域内的协作配合,切实形成“兵团”作战的执法体系。
3.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反渎部门的投入保障。在人员配置上做到配足配强,多配备一些年轻化、复合型、业务精的侦查力量;在财力保障、装备更新和技术运用上也应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
4.进一步加强基层反渎队伍素能养成系统的建设。要通过进修培训、岗位练兵、轮岗交流等方式,树立反渎部门干警自觉学习、终身学习、全员学习的理念,使之勤于研究新法律、善于捕捉新信息、勇于探索新领域、敢于突破新案件,从而切实加快队伍素能养成系统的建设步伐。使反渎部门干警拥有敏锐的洞察力、高超的侦讯技巧和精湛的业务功底,推动基层反渎工作的科学发展。
(作者单位:刘小平 叶飞平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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