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2798|回复: 0

案件审查报告应强化四项功能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4-13 15: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审查报告是公诉部门检察官在承办公诉案件中通过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有关证人后,对案件整体情况提出个人意见的综合材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为适应公诉改革的要求,对审查报告的文书格式进行修改,制定了将阅卷笔录、复核证据提纲与审查报告、出庭预案等文书融入一体的新的文书格式。审查报告新的文书格式对于提高办案质量、提高公诉效率和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笔者结合审查起诉工作实际,认为审查报告还应增强以下四个方面的功能:
1.案件审查功能。案件审查报告应全面体现办案人对案件的审查过程。一是程序审查。包括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案件是否属本院管辖,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证据的移送手续是否齐备,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等。在案件审查报告中,还应补充对程序审查过程的叙述。二是实体审查。办案人在制作实体审查部分时,应从多角度全方位审查事实、证据,既要论证被告人构成犯罪证据充分的一面,又不能忽视案件的一些疑点,证明其无罪、罪轻的证据,在比较论证之后才能定案。如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的审查报告时,对事实和证据的摘抄要精而少,对案件的分析要言简意赅、条理清楚、观点鲜明;对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且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的案件对事实和证据的摘抄采用表格式或者统计式,这样一目了然,可以提高效率,减少工作量;制作一对一的案件或供证有矛盾的案件的审查报告时,应对事实和证据部分详细摘录,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细致、客观的分析、对案件的定性及定罪应深入论证,提出处理意见。
2.案件审批功能。目前审查报告的格式中,在最后只有承办人的意见,而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只能在审查报告的空白处随意地签署意见,这样做起来极不规范。笔者认为,应在报告的最后补充两栏,一栏为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另一栏为主管领导的意见,以增强案件审批的功能,同时体现在审查过程中程序规范,严格办案。
3.案件庭审功能。审查报告是案件事实的全面缩影,在庭审中可作为公诉人员指控犯罪的档案记录,代替卷宗在庭审中的作用。因此,审查报告中所有证据要按照庭审举证、质证的顺序排列。针对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列举证据可采取不同方式。一是对于犯罪事实简单的案件,可采取“一事一证”方式,即在每一起犯罪事实后面写明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二是对于作案多起或多罪的案件,可采用“分类或分罪组合证据”方式。应将每类案件事实或每种罪与证据相对应进行组合排列,对证据一一列举。为在出庭时清晰、高效地举证,在每类案件事实或每种罪名中,应将犯罪事实编号排列顺序,并按此顺序相对应来列举证据。
4.案件复查功能。审查报告制作要体现客观性和公正性,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同时审查报告是错案追究的依据,在审查报告中办案人、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对案件处理意见应清晰明确,层层落实办案责任。在审查报告中,办案人应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罪名的确定及相关问题等事项,独立提出明确的意见。部门负责人必须审查办案人制作的审查报告,并对审查过程和结果提出意见。分管副检察长对案件事实、罪名的意见和程序性处理意见完全负责,并要用文字记录在审查报告中,做到有据可查。
(作者单位:郑健荣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5-3 18:05 , Processed in 1.238181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