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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需引入多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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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预防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需引入多方监管
我国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还处于起始阶段,相关制度设计尚有不合理之处,在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现象凸显,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此,北京市检察机关对全市2000年至2009年十年间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特点分析,试图找出犯罪原因,提出预防和惩治对策。
一、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1.罪名分布上以贪污贿赂罪为主,受贿罪数量多于行贿罪。
该领域职务犯罪以贪污贿赂罪为主。贪污贿赂类罪涉及9种罪名,计155件,占总案件数的95.09%,渎职罪仅涉及三种罪名: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共8件,占总案件数的4.91%。受贿罪的数量远远多于行贿罪。涉嫌受贿的有62件,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共计10件。
2.犯罪主要集中在药械购销环节。
医药购销及购销医疗器械在所有犯罪环节中所占比例最大,涉案90人,占总人数的51.13%;药品、医药用品生产监管涉案9人,占5.11%。此外,基建工程、招投标和人事安排共17人,占9.66%。医药购销涉及人数较多,环节广,持续时间长。购销医疗器械单笔金额较大,环节较少。
3.涉案人员大多是院长、部门负责人等担任实职的人。
在总数176人中,担任实职的有111人,单位领导77人,其中,一把手33人,占总人数的21%。虽然犯罪环节不同,但是涉案人员都是该环节上有实权的人。且群体性现象突出,窝案串案较多。
4.犯罪手段较隐蔽,非典型性行贿名目增多,索贿现象日益普遍。
医药企业向医院推销药品和医疗器械时,在传统的回扣、提成方式之外,出现了新兴的行贿名目,如“科研协作费”、“临床支持费”、“研讨培训费”及免费考察旅游等。索贿现象增多,越来越多的人把手中的权力经济化。
二、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的法律层面原因探析
1.行政执法监督不力,惩治和处罚不足。
目前,医疗机构本身与监督机构存在亲缘关系,使得监督力度不足。同时,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部门职能和执法人员权责不明确,执法者之间缺乏相互制约,使得个别行政执法人员权力过大,以权代法,受贿、索贿、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对医疗单位和医药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就打击力度而言,我国整体上对医药腐败的惩治力量也相对偏低。
2.医疗机构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力。
医院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药械采购、使用环节监管不力,财物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
三、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措施
1.加强对关键人员、关键环节的监督。医疗机构应该加强对单位领导、科室负责人、采购人员、药库人员、具有处方权的医生的监督,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强化对药品、器材招标采购、库存、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医务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监管。实行请示报告制度,严禁个人未经批准参加带有商业性质的学术活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对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折扣、让利,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深入推进院务公开制度,缩小医疗服务信息不对称现象,凡是关乎患者有效消费选择的重要信息都要公开。落实民主集中制,凡涉及重大决策、干部人事任免、招标采购、基建工程等重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向社会公开,接受质询。发挥医疗机构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构建外部监督体系,加强卫生行政监督和舆论监督。
首先,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督,联系纪检、卫生、药监、物价、审计、社保、行业协会等部门,形成合力,积极防范并及时发现医疗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检察机关,要在突出抓好大要案查办的同时,积极拓宽案件来源渠道,实行举报奖励制,提高举报处理能力,提高侦查水平,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分析特点、规律,提出对策建议,增强打击犯罪的实效。其次,正确引导舆论监督,对行贿、受贿、玩忽职守者进行媒体曝光、道德谴责,提升群众的法制意识,鼓励实名举报。最后,在对医疗机构、医药企业进行监督的同时,也要对其监督者——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监督。
(作者单位:席燕红 魏文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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