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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立案阶段不宜称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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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提请立案阶段不宜称犯罪嫌疑人
程亮
初查是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必经程序,检察机关对所受理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如果案件线索真实、可靠,证据确实、充分,办案人员则撰写提请立案报告,经检察长批准后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在提请立案报告中往往把涉案人员称为犯罪嫌疑人。笔者认为,在提请立案报告中不宜把涉案人员称为犯罪嫌疑人,称为被初查对象更为准确,理由如下:
一、初查不是侦查,只是职务犯罪侦查的前置程序,涉案人员只有在侦查阶段才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由于职务犯罪侦查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侦查的特殊性,为确保职务犯罪侦查的准确性,避免侦查的盲目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专门设置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审查程序,即初查程序。初查只是一种案件线索审查行为,是相关法规赋予检察机关的特别调查程序,尚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在初查中,有关涉案人员仅仅是被调查对象,由于尚未进入立案、侦查程序,从刑事诉讼法角度而言,涉案人员并非犯罪嫌疑人。提请立案报告是初查阶段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书,由于案件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在提请立案报告中把涉案人员称为犯罪嫌疑人是不准确的。
二、提请立案报告只是办案人员的倾向性意见,在未确定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把涉案人员称为犯罪嫌疑人太过草率。提请立案报告是初查结束后的一个初步判断,认为案件线索真实、可靠,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涉案人员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立案报告只有经过检察长批准,才能对涉案人员决定立案侦查,正式进入诉讼程序。在此之前,提请立案报告只是供检察长了解案情,参考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否决定立案、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还是未知数,贸然使用犯罪嫌疑人这一称谓显得太过草率。
三、在提请立案报告中把涉案人员称为被初查对象更具人性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设置初查程序体现了职务犯罪侦查的审慎性原则,为了避免职务犯罪侦查的盲目性,相关法规设置了初查程序,从而提高侦查的准确性。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在提请立案报告中把涉案人员称为犯罪嫌疑人,体现了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也反映了实践中初查的侦查化倾向。笔者认为,在提请立案报告中把涉案人员称为被初查对象,则显得更为客观,也更能体现初查的审慎性原则,彰显立法上设置初查的程序价值,更具人性化。
(作者单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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