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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立法应遵循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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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立法应遵循四原则
王小俊
职务犯罪具有“犯罪主体身份特殊、高学历、高智商、反侦查能力强、外界干扰大、物证少而言词证据和书证地位突出、证据收集固定难”等特点,特别是贿赂型犯罪,隐蔽性强,往往只能依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定案,如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侦查工作往往难以深入。职务犯罪的这些特点使得我国现行职务犯罪侦查面临巨大困难,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手段,能够有效提高职务犯罪的侦查能力。技术侦查手段包括电子监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测谎等秘密或专门技术手段。但技术侦查手段也是一把“双刃剑”,如不能依法科学合理的使用,就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因此,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是适用重要案件原则。技术侦查手段一般只能适用于案件性质和危害后果严重或者疑难、复杂的犯罪案件,如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潜逃的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疑难复杂的窝案、串案等案件。
二是最后适用原则。必须是在运用其他侦查手段难以突破案件的情况下才能考虑适用技术侦查手段,不能把技术侦查手段常态化。
三是关联性原则。技术侦查手段只能用于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紧密关联的人或物,技术侦查的范围应限制在与侦查目的有关的内容上。
四是严格审批原则。省级以下检察机关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应由该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最后由省级检察机关审批。
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还应当遵循一定的规范,如技术侦查手段由两名以上检察技术人员实施;技术侦查手段由检察长或检察长指派的人员监督实施;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相关信息资料由专人保管;对于涉及当事人隐私的信息资料应严格保密与及时销毁。
(作者单位: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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