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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质证应遵循七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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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诉人代表国家履行控诉职能,主要通过出庭公诉的方式进行,出庭公诉实际上就是运用证据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过程。因此,案件的判决除了有赖于证据本身的质量之外,更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当庭举证、质证的效果如何,进而对法庭最终是否接纳、认可控方提供的证据并作出宣判产生直接的影响。笔者认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应当把握如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也称为全面性原则。无论举、质证采取何种策略、方式,都不能将公诉人的个人情感掺杂其中。虽然在庭前准备过程中,公诉人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深入的逻辑归纳和推理,使证据体系化、立体化。但在庭上提交各项证据时,公诉人应当遵从真实、客观的原则,完整地反映证据的原貌。而不能断章取义,任意、片面地理解与示证,只认可对指控有利的内容,绝对排除对被告人有利的内容。否则,即便赢得了庭审效果,却是对被告人极不公平的对待,严重违背了司法公正的精神及原则。而遵循客观性原则也同时意味着,公诉人对待辩方提交的证据,也应当且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里进行全面审查,特别是关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以便能及时调整出庭方案掌控庭审进程。因此,客观性是举、质证过程中首先应当遵循的一项原则。
(二)逻辑性原则。通常情况下,单个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环节或某一方面,要完整证明案件事实的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就必须运用逻辑推理的思维方法,对证据进行组合、排列,找出彼此间的内在联系,使各个证据紧密衔接,环环相扣,从而反映出案件的全貌。在证据体系中,常常是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互相印证,交叉使用,从而全面地证明犯罪从犯意产生到实施终了的全部过程和各个方面。如果证据链条出现缺口或证明内容无法反映犯罪事实的全貌,都属于证据体系的不完整,都将影响定罪量刑。因此在举证前,公诉人应对证据进行梳理排列,所举的证据应形成一个证据体系,单个证据之间能环环相扣,构成一条牢固的证据链。
(三)组合归纳原则。经济类职务类犯罪案件当中,一个突出特点就在于证据量大、卷宗多。如果当庭对各项证据逐一示证,不但影响诉讼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举、质证行为的连贯性、系统性,同时亦使公诉人的庭审思路受到干扰。例如在特殊主体犯罪的案件里,证实被告人职务身份的证明材料往往有数份,且一般表现为书证形式。此时如果逐份宣读、逐一出示,一则单个证据无法涵盖主体身份的全部内容,不能证实全面情况;二来使每份证据之间显得缺乏内在联系。此时,若将相关主体身份的证据列为一组,一并向法庭出示,则会有全然不同的示证效果,重点凸现、层次分明、逻辑严谨,同时提高诉讼效率。
(四)对应性原则。举、质证环节应当与法庭讯(询)问相结合,前后呼应,使公诉活动成为有机整体。在讯(询)问时遇到突发情况,应及时调整示证方案,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整合全案证据材料,做到口供外的其他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证明公诉方的主张,尽可能做到不要被告人的供述,也可对其定罪并处以刑罚。一般而言,对于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案件,举证形式相对简单,围绕犯罪构成四方面要件均衡展开,并重点证明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及其悔罪态度。对于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案件,则分为两种情况:翻供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举证应重点针对翻供内容进行;翻供内容不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则可稍加调整或不予理会,按庭前预定方案进行。
(五)解释性原则。或称说明性原则,是要求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出示每一项、每一组证据时应清楚、准确地说明出示的原因、目的或其他需要予以阐明的事项。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方面能够在示证前提醒被告人及辩护人注意听清公诉方将要出示的证据内容及证明目的;同时也等于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答辩划定了范围,提醒对方只需且应当在公诉人所示证据范围之内进行答辩,若其超出示证范围,则可提请法庭不予理会。
(六)质证及时原则。当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所示证据提出答辩及异议后,公诉人应当及时就辩方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答辩,而不是一概留到最后在公诉意见中发表。实践中,审判长有时会打断、制止公诉人的答辩,要求到发表公诉意见中再予阐述。实际上,这是错误地将举证、质证与辩论混为一谈。质证,是就同一事实由诉讼各方当面质询、诘问的一种证明形式。质证以某一证据的提出为前提,是对该证据的探究和质疑,包括指出证据与事实的矛盾并进行辩驳,澄清疑点。质证包括对证据的来源、形式和内容的质疑,而质疑的主要内容和标准是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及证据的合法性。而辩论,在刑事庭审过程中则区别于质证。准确地说,辩论是以质证为前提,在各项指控证据经过全盘质询、释疑之后,对于犯罪事实所作出的说明。正因如此,如果在辩论之前未经质证,则整个诉讼过程都将处于违法状态。
(七)规范性原则。这是举、质证过程里最易被忽视却又最为基础的原则。规范包括表达规范与行为规范。公诉人出庭是为了支持国家公诉、指控犯罪,因此在庭审当中所言所行均应规范,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因此,在程序上,应严格按照《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的各项规定执行。
(作者单位:赵杰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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