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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须加大鉴定结论审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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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司法实践中,部分公诉人对鉴定结论盲目轻信,拿来就用,而鉴定结论却不一定是正确的,因此,审查起诉环节千万不能忽视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鉴定结论作为刑事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意义。鉴定结论不仅是发现和揭露犯罪的重要手段,而且还是认定案件事实与性质的重要依据,有时甚至决定着罪与非罪及责任划分等。
然而,鉴定结论毕竟不是法律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由于管理上的不规范和一些鉴定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案卷中不准确,甚至是结论错误的鉴定时有出现,严重影响了鉴定结论的证明力,给案件的正确办理埋下隐患。
审查起诉环节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是连接侦查、审判的中间环节,只有自身环节不出现“断档”和“差错”,才能使整个诉讼工作顺畅,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应加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
审查起诉环节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
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是办案人员对专门性问题无法鉴别和判断时,委托具有专门的科学技术或者科学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的结论。当前,由于管理上的不规范、技术设备陈旧滞后、掌握的检材不充分、一些鉴定人员素质不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鉴定结论的正确性,相应地给案件的质量带来影响。部分案件特别是故意伤害案件在庭审过程中,鉴定结论是控辩双方经常争辩的焦点,有的被告人还要求重新鉴定,造成反复鉴定,致使案件久拖不决。
在审查起诉环节对鉴定结论进行认定审查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公诉人往往有一种误解,认为鉴定结论是有鉴定资格的人和单位作的认定,一定是正确的,并且片面认为鉴定人所在单位级别越高,权威性就越大,理应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没有必要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盲目轻信,拿来就用,出现问题就推给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发现问题不及时反馈给鉴定单位和鉴定人。
审查鉴定结论应当如何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种严格的证明标准要求我们在审查起诉时必须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鉴定结论的审查是指审判、检察、侦查人员对合法收集的鉴定结论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从而就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笔者根据多年实践认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对鉴定目的是否准确进行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刑事鉴定解决的是与案件相关的专门性问题,专门性问题从本质上讲并不是法律问题,但是专门性问题必须有法律上的意义,也即对鉴定结论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作用进行审查。因此,公诉人员审查起诉时应当对侦查机关针对某些专门性的问题所要解决的法律目的进行审查。
第二,判断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只有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材料方可做出客观、准确的鉴定结论。如果提供材料不可靠或不充分,甚至还夹杂虚假时,鉴定人就容易得出错误的结论。
第三,从五个方面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一是审查鉴定人有无资格,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经验和必要的检验设备。二是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律资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辩护人、自诉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当事人的近亲属在被告人委托的情况下,均有权申请司法鉴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依职权可以主动进行司法鉴定。三是要审查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是否仔细、认真,是否受外界影响,是否客观公正。鉴定人鉴定时方法必须得当,必须实事求是,出于公心,排除各种干扰,唯此方可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四是要审查鉴定人有无应当依法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五是要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第四,辨别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判断鉴定结论是否科学、正确,一个重要方法就是将鉴定结论与全案其他证据情况进行联系对照。每个案件的各个环节都是有机联系的,鉴定结论仅是其中的一方面,如果发现鉴定结论和其他证据之间有矛盾,就必须认真审查,找出原因,排除矛盾。
第五,对得出鉴定结论的论证过程也须认真考察。主要考察鉴定结论的论证过程是否清楚充分、推理是否合乎逻辑,结论是否明确、肯定、唯一。
(作者单位:李积国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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