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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准确定性的思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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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一个具体的案件,之所以出现定性(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因人而异的情况,笔者认为主要是个人对行为事实本质认定和对行为法律评价的思维方式不同而造成的。鉴此,本文试对这种思维方式进行简要论述。
刑法的适用是一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刑法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如果二者相符合,便可以作出相应的判决。我们必须把具体的个案与刑法规范联系起来,对于案件事实,要以可能适用的刑法规范为指导进行分析;反之,对于刑法规范,要通过特定个案或者案件类型进行解释。我们的目光应不断地往返于大小前提之间,使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交互作用,从而适用法律、作出结论。这个总体上的思维模式是指导我们进行刑法法律适用的基本工具。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思维方法:
一、案件定性的基本原则是主客观相统一
从刑法史的角度考察,定罪经历了一个从客观归罪到主观归罪,再到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演变过程。现代刑法的刑事责任是建立在主观与客观统一基础之上的,具体体现在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统一上。
二、对具体案件要分析事实认定本质
记得曾有位外国学者这样说:“法律人的才能主要不在认识制定法,而正是在于有能力在法律的规范的观点之下分析生活事实。”事实上,许多案件之所以定性不准,是因为人们对案件行为事实本质认定有误。因此,对案件行为事实本质的认识成为适用刑法的关键之一。
具体而言,要高度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进行罪与非罪的认定时,首先要注意的是犯罪构成要件思考顺序的问题。在当前通用的犯罪构成要件体系中,思考顺序是先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要件,进而认定行为的罪与非罪。其次要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以故意杀人罪为例,客观要素是杀人行为和杀人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要素是杀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就二者关系而言,客观要素是可以独立于主观要素进行判断的,反之则不然。在客观要素中,行为、结果与因果关系这三者又存在先后顺序。能够断定存在杀人行为,才需要查明是否存在杀人结果,在此基础上,才进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在此,绝对禁止以结果推论行为的方式,因为这是有悖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而且对于疑难案件有时会导致定性不准。
第二,判断行为可能构成何罪时,首先要注意的是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在罪刑法定原则制约下,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是行为有罪与否以及应为何罪的根本标准。因此,在定罪过程中首先需要对刑法是否有明文规定进行形式的判断。其次我们要注意把握好刑法分则的个罪具体行为构造的周延性。例如盗窃行为不要求必须具有秘密性。传统观点认为盗窃行为要求具有秘密性,错误根源在于将熟悉情形当作必要条件。在传统观点看来,大多数盗窃行为都是秘密进行的,就想当然地认为,天底下所有盗窃都是秘密进行的,进而得出结论:秘密性是盗窃罪的必要条件。然而这是一种不完全归纳。即使80%的盗窃罪是秘密进行的,但也有20%的盗窃罪是公开进行的,只是我们以前没有发现而已。正确的认识是:秘密性是盗窃罪的情形之一,但不是盗窃罪的必要条件。只有这样,我们对行为的定性才可能准确。
三、对具体案件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
在分析了行为可能构成何罪的前提下,确定适用的具体法条,进而得出最终结论。在运用上述思维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是如何运用法条竞合原理来最终定性。适用法条竞合的根据是禁止重复评价。其方法一般如下:
(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当犯罪人实施特别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时,从逻辑上说,其行为同时也符合普通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从而形成法条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条款中,就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内容。表明在诈骗罪与其他特殊诈骗罪发生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以其他特殊诈骗罪论处。
当然,在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例如,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我国刑法在普通法与特别法竞合的情况下,作出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的特别规定。有此特别规定的,不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而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二)整体法优于部分法
当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完全符合整体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该行为的一部分也必然同时符合部分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从而形成法条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整体法优于部分法的原则适用整体法。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文中,就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内容,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中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是整体法,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是部分法,应按照整体法优于部分法的原则,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三)基本法优于补充法
当两个罪名概念的内容交叉重合,但实际竞合的内容已经超出所重合范围时,法条规定之间存在补充关系,即基本法与补充法的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基本法优于补充法的原则适用基本法。
总之,通过上述三步思路基本上就可以对一个具体的案件事实作出准确的定性判断。正义的标准是使相同的行为在法律上得到相同的或至少是相似的处理。唯此,才能公正地适用法律,才能使法律的适用得到统一。
(作者单位:张延平 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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