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144|回复: 0

六项措施完善刑事简易程序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4-13 15: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简易程序在实践中已经开始出现一些问题,如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以及简易程序的监督等方面问题凸显。如何应对这些问题,完善刑事简易程序,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一是适当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一,对于拟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应以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作为判断标准。第二,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一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不分罪名,以刑为限。因此,无论何种性质的案件,只要符合条件,均可考虑适用简易程序。同理,无论何种类型的犯罪,只要符合条件,也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包括罪行较轻、案情简单的经济犯罪和暴力犯罪。第三,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发生分歧时,应鼓励多适用简易程序,从而扩大简易程序的容量。
二是加强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我国也应将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授予被告人,在审判中,如简易程序不利于被告人,他有权放弃适用简易程序而选择普通程序,为鼓励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应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优待条件,给予选择简易程序审判的有罪被告人以法律明确规定的减刑幅度。
三是指定辩护人以被告人请求为前提。刑事诉讼法虽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辩护,但没有明确在被告人无力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法院应强制为其指定。从尊重被告人意思自愿的角度出发,应当尊重其是否需要律师的自主选择权。如果被告人认为因程序的简化而需要律师帮助,并请求法院予以指定时,为了切实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法院有义务为其指定辩护人。
四是确保法官中立与控审分离,公诉人应当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应参与简易程序的审判,行使控诉权,法官要保证不偏不倚的审判。最低程序公正标准之一是法官居中裁判。在开庭审判时,如果公诉人不出庭,就等于法官同时承担控诉和裁判两种职能,破坏了诉讼基本构造,影响其中立公正形象。因此,不管程序如何简化,只要是开庭审理,公诉人都应当出庭支持公诉。
五是妥善处理简易程序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附带民事诉讼往往因民事部分提供证据不及时等原因无法与刑事部分同时判决,在简易程序中这种冲突更加明显。解决这一冲突的办法之一就是庭前加强调解工作,促成双方就民事部分庭前调解结案。办法之二就是先刑事部分后民事部分。总之不能因附带民事诉讼的拖累放弃简易程序的适用。
六是加强案件审判的监督制度。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也应有监督机制作保障,要建立多重的、有效的监督制度,确保案件在简化审判程序的同时,保证审判的质量。
(作者单位:卢雪颖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5-3 13:58 , Processed in 1.098258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