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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职务犯罪赃款去向的四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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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关职务犯罪赃款去向的四点意见
霍永库
针对一些贪污受贿嫌疑人在赃款去向上作文章、辩解用于公务支出的行为,应从把握主要关系而不为枝节问题所干扰、仔细分析供述辨别真假、依法调查和加强规范化管理四方面予以应对,促进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赃款去向是认定职务犯罪时必须查清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赃款去向不明,案件审判时大多会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近年来有不少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贪污受贿,案发后在赃款去向上作文章,供述自己贪污受贿的赃款在争取项目资金时送给了上级领导,极力辩解赃款用于公务支出。而当地党委政府忌惮于与上级职能部门的关系以及考虑到后续项目资金的争取工作,不支持检察机关针对上级进行调查核实工作,使得犯罪嫌疑人的这种供述客观上成为悬疑,犯罪分子据此逃脱了法律制裁。
笔者认为,如果放任这种将赃款去向故意推向上级机关,企图以此作为救命稻草的现象滋长蔓延,并因此而放弃相应赃款去向的调查,将极不利于案件查处工作的深入开展,给反腐败工作带来很多消极影响。
一是严重影响打击腐败的力度。有些犯罪分子被查处后,为了自己脱身故意抹黑上级,拉扯进上级求自保,甚至认为拉进来的人越多自己越“安全”,供出来的领导级别越高越“安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作进一步的调查,将犯罪分子这些供述所涉及的金额不认定为犯罪,将是对犯罪行为的极大放纵。同时,由于侦查工作戛然而止,将使得许多大案可能被迫以小案终结,部分要案、窝案错过侦查时机甚至完全被放弃侦查,极不利于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诋毁了上级的声誉。有些人贪贿案发后乱咬乱说,让上级给自己背黑锅,严重污化了上级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声誉,也严重诋毁了党的执政形象。调查中发现,有些嫌疑人供述给上级领导送钱物,但上级领导根本不认识他,他也根本没有机会单独接触上级领导,或者其贿赂被上级严词拒绝。这种情况下仍故意向上级推脱,完全是企图逃脱法网的诬陷。
三是影响了法律的统一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原则。如果涉嫌犯罪,不论级别高低任何人都应受到法律追究;如果是涉案的证人,每个公民也都有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义务。调查不得针对上级的现象,是一种明显的区别对待,是“刑不上大夫”等级观念的死灰复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果受制于各种因素不向上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犯罪情况,不但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且给外界留下欺软怕硬、欺下怕上的口实,将严重损毁检察机关的职业形象。
针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四条应对之策:
一是把握主要关系。我国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并未将赃款去向作为法定要件。理论界普遍认为只要实行了权钱交易,并达到对赃款的实际控制后,就应视为贪污贿赂行为实施完毕,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故办案时必须抓主要矛盾,严格按照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去认定犯罪,不要让关键事实之外的枝节问题所误导,更不能让当事人赃款去向不明的烟幕遮盖了犯罪事实。比如受贿犯罪,只要非法收受了贿赂,为行贿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经侵害了职务的廉洁性,受贿犯罪即已成立,至于赃款去向只是量刑情节,不影响定罪。要以此打消当事人的侥幸心理,使其认识到无论辩解赃款用于行贿、吃请还是其他公务活动等,都只是赃款的使用方式,并不影响犯罪行为的认定,其无法借此逃脱法律制裁。
二是仔细分析供述、辨别真假。犯罪嫌疑人在囚徒困境下辩解赃款送给了上级领导。其实这种供述并非掩盖犯罪的万能钥匙,侦查机关并非因不能径行核实就束手无策。因为许多供述本身就漏洞百出,稍作分析和调查就能让其不攻自破。比如当事人供述赃款送给上级后,应调查有无集体研究、班子中有无其他知情人、行贿时有无间接证明人、标准是怎样定出来的、财务是怎样处理的等,以此分析有无行贿的可能以及行贿是为集体利益还是为个人利益等。实践中发现凡用公款行贿的,大多有一定的知情范围,也能通过一定的财务手段对行贿款报销处理。如果只有当事人供述,而其他人均不知情,亦无其他间接证据,这种情况下很可能是没有送或者当事人是用于谋取私利。通过各种证据的印证,自然能查明事实真相。
三是依法调查。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向上级单位人员行贿的款项不去调查完全是一种错误做法。清者自清,浊者自浊,通过调查对被诬陷的上级领导及时洗脱嫌疑,避免上级干部蒙受不白之冤,是对清廉干部的有力保护。同时,对那些真正收受了下级钱物的当事人调查后依法予以追究,也是对不廉洁干部的及时惩戒,更是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的体现。在调查中,如果下级碍于级别差异无力或不便调查,可充分发挥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建立的侦查一体化机制,报告上级院帮助调查,以此拨开疑云,恢复事实本来面目。
四是加强项目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有关部门应制定规范的项目资金运作、管理程序,减少人为操纵的因素,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同时对因下级举报或“带出”案件线索的,应当从制度上保证涉事下级单位受到公平待遇,决不能因带出上级单位人员的犯罪线索而受到冷落或排挤,在工作中应当给予同样的项目资金支持,以此打消下级单位的顾虑,维护好上级单位的权威。
(作者为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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